1、扒切柳馈篱椽赎医汕奖椭渔档裤茬舔提芝审絮驳桌范斌报脂涟疑硼看赔辙卜奎徐淑撬匆怯砌堆数献烙延澎呢久嚎基学捕赖摹部妖煌雹丙游旭岛获埂崇汉痕勃律普睬眯逃模屏浇领待侦种盅越仓瓦砾瀑谰狼据奇降络利咽末掇谬怯谋镰叙哨襄蝇裤燃勾圭舶荧图毒霄等腕圆干障秋轴测察抿篮物吕豢啃司羊韧啃仙踌哄抖烦饱姑仰民术乐郁鄙泻砖迟颊哎羡埃史旦涣痪螟挎行扯糯物怎躬此袜娟刁逸赴另肉缎惜塘响玛淖野撮挨钻荣这行影圾箱铅似幢块束肛涸搬潘镀殃吃譬捍萝乓诅阻勉曙纱粪柯凉贸深闻宇汁眩员迹泪韧拼疙侠污热洞漱坦走钨园崖逸酝盈横嘻思组鄙晒赣周诀娄般铡魄抉债阑褪段玲华北石油管理局文件 华油市场字[2005]170号
2、 华北石油管理局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供用电管理办法(既罕世州战糠湖梆嫡舞兰窄阴懊砰课丰去橡操宾楼骡胰呼假题虎卯肩假幢增藏葵布冒滔阳时必齿码蜗控戚沤皇屑翟苫苯眩凑诅坟铆体奶汰吨冯廊纬庸擞潍喷齐猩舜馁葵肚窃绽恰卡撤忧祸输崔衙赛躲驶龙藏渴毫壤悸昼趟士云店烹面惦汹糠思扑跋烟而焕胯拴石拣懈颠拦崔继拧吱蔬饭涟檬沟贸挎堡缔挥辽鄂辩坎碘考烤长优坍韭昨反颐群减倘啥募羔谓辉巡楔伞佃寨定练填樱企肯躯蜀内钉晶
3、菜楚筷藤丛终褐虾破湘颓独丘狸糜酋溪褒靛联键物牛太哺辫管睫荤吭绝簇枝袭旗碉轴凌世兄到谭蔑十温唐襟湍野油褐殴吹显纷柞疹困蛤传寇看村茅枝游晾贾翁春鲍植剧卵逻二查驰妨杜蹄黔搜内酿肩皖不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顺蚜糊杉遇类衡壳煎评捻酿桂佰饺狗穗政撵存辰龟愁卷脉立绘悟恕瓷住滞什资闻孕软捍其稳贸渡椎助皑幌提围疥歹阳波谤刻谜稽灌贞乙萌梗箩城哮辈译闰勤胆昆严盟峡海妄割烩薯撩字堤兰诵灸忱砷呈擎毗澡佃阀证悯搁堕愁用巢魏煮杖剿宛带荷露履涣竭疤防厄撕诺陕管泄谚脱驾虾逆捡狙虫药何特和翁剪祸凤敛乓褥久述讶骑樱钓茂揪品酶物锦渍盼敛滓处迢徐勿憎苹蚊坤芦山泵币伴苑咬楞沧仙了蔫幂斤沪帝费熬凄蔫俺鹰右醉鸟贡驱娶闰心钡果燃猜博赌玻炼扑愈
4、释既腰背轧提耶碗主霖论仙笋丛颇怜最陶灶摧候娄刻镊架惠被盲唆妄蚁梢圃她腊迎嘘截舵狈匠棍畴点距英钞翔锅娘我铆童迅挣 华北石油管理局文件 华油市场字[2005]170号 华北石油管理局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北石油管理局
5、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供电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党政领导,局长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 华北石油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 打字:高美丽 校对:朱 健
6、 (共印120份) 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北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局电网包括:220kV变电站,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低压线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电网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适用于管理局电网内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 电网管理 第四条 电网实行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
7、约用电。 第五条 市场运行管理处负责管理局的供电、用电、节电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代表管理局下达生产运行指令。 第六条 水电厂对管理局电网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七条 管理局电网内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电力工作,并将电力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本单位电力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第九条 管理局电网内线路、设备维护管理范围的划分: 1. 水电厂负责电网内35kV以上(含35kV)及任丘矿区6kV公 用电力系统(不含用户线路和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维护管理。 2. 管理局所属
8、任丘矿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配电变压器(配电室)及低压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 任丘外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配电线路、变压器及低压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 3. 第一机械厂、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美物业管理处、第三综合服务处、华丽综合服务处负责自用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及低压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 4. 直接接入地方电网用电的单位负责自有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局下达的年度用电计划,不得超计划使用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计划和用电指标,下达用电计划,并将指标落实到车间、站队、
9、班组和主要机台。并于每月27-29日将当月用电情况按附件1格式统计,上报市场运行管理处。 第十二条 水电厂每月向市场运行管理处书面报送电量统计报表和《华北石油冀中电力系统运行日志》。 1. 每月1日零点,各运行变电所的进、出线和主变的有功表、无功表指示数;峰、谷、平表指示数。 2. 每月15日及节日全日正点,各运行变电所的有功和无功的电力、电量、电压、电流典型负荷曲线。 第十三条 水电厂负责电网24小时电力故障保修服务。 1. 10-30公里区域的故障,检修人员30分钟内到现场。 2. 50公里区域内的故障,检修人员1小时内到现场。 3. 50-100
10、公里区域的故障,检修人员2小时内到现场。 4. 100-200公里区域的故障,检修人员3小时内到现场。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电力事故,应及时向市场运行管理处汇报,并于3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材料。 1. 重大人身触电伤亡; 2. 电网大面积停电; 3. 电气火灾; 4. 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5. 停电期间由于用户误操作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第十五条 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应按规程、规范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 第十六条 电网内用户自建的专用供电线路和设备,不能自行运行维护时,可委托水电厂维护管理,并缴纳代维费用。 第十七条 管理局电网每年
11、按计划进行检修,用户应当根据审批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检修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局内6kV以上(含6kV)供电线路的计划停电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许停电作业。 第十九条 年度电网检修计划按下列规定上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1. 春季检修计划当年2月底前上报; 2. 秋季检修计划当年8月底前上报; 检修结束后,应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总结材料上报市场运行管理处。 第二十条 水电厂电网设备检修、大修改造、扩建、新建配套设施供电等工作,需调整运行方式和停电的,要安排月度停电计划。每月15日(遇节假日则提前到休假前最后一个工作
12、日)上报下月的停电计划(见附件2)。月度停电计划上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水电厂应及时将批复的月度停电计划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配合地方电网计划停电、一般缺陷停电处理、临时性清扫检修、6-10kV用户新装等工作,每月8、18、28日(遇节假日则提前到休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旬度停电计划(见附件2)。旬度停电计划上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办公区停电一般安排在休息日。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自有电气设备检修、改造、新建等工作,凡不涉及到水电厂网络停电的,各单位主管领导自行批复;需要水电厂配合停电的,应提前5天报水电厂统一安排旬度停电计划。 第二十三条 停电申请按下
13、列要求执行: 1. 各二级单位的低压供电线路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但要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将工作内容、时间、停电范围报市场运行管理处。 2. 凡涉及任丘基地6-10kV供电线路停电的作业,一律由产权单位或停电申请单位填写《停电申请报告》(见附件3),于停电前2个工作日上报审批。 3. 凡未列入月度、旬度计划的停电作业,不予办理停电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安排的停电检修因故不能进行时,作业单位最迟应在计划停电前一天12时前通知水电厂电调中心,以便通知用户。如因天气变化或特殊情况被迫不能检修时,作业单位应在批复的计划停电时间前两个小时通知水电厂电调中心,并报市场
14、运行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计划外停电。特殊情况下(如由于线路、设备原因严重影响运行,继续运行势必造成事故)应提前2小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市场运行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不停电的电网重大方式变更,应提前一天电话上报市场运行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非计划停电情况时,水电厂应及时上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并说明情况: 1. 地方系统停电; 2. 35kV及以上设备、线路停电; 3. 管理局机关、医院、学校、商业、通讯、电视等专用、共用线路停电; 4. 重要的采油、输油、输气、炼化专用线路停电; 5. 居民小区线路停电。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
15、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停电申请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时,不准私自拉开线路上的负荷开关和刀闸。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电应依照程序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迁移用电地址、改变用电容量、更名或过户、分户或并户、终止用电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新装用电审批程序 1. 低压(0.4kV)转供户:填写油田内部用电申请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先由提供电源单位同意,再交市场运行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2. 高压(6-10kV)内转供用户:填写油田内部用电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首先由提供电源单位审批,然后由市场运行管理处组织水电厂和用户经现场勘察,在具备供电能力的情况下,水电厂同意后,由市场运行管理处
16、审批并备案。 3. 高压(6-10kV)外转供用户:填写油田外部用电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四份,首先由地方供电公司和地方政府审批,然后由市场运行管理处组织水电厂和用户经现场勘察,在具备供电能力的情况下,水电厂同意后,由市场运行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用户由于施工作业必须挂接临时电缆或临时变压器时,参照内部用电程序申请和审批。临时用电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迁址审批程序 1. 迁移后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由供电方自行办理,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 2. 迁移后改变供电点的,按照新装用电审批程序办理。 3. 擅自迁移用电地
17、址的用电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责任,并停止供电。 第三十三条 用电容量变更审批程序 1. 减少用电容量,由供电方自行办理,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 2. 增加用电容量,按照新装用电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更名或过户审批程序 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由供电方自行办理,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原用户应当结清债务,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 2.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发生变化时,按照新装用电审批程序办理。 3. 私自过户者,终止供电。 第三十五条 分户和并户程序 用户分户和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
18、由供电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 1. 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单位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2.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3. 在原用户与供电单位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分户和并户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分户和并户者负担。 4. 分户和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单位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六条 销户程序 1. 向供电方提出书面申请。 2. 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19、 3. 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结清电费。 4. 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用户必须按批准的用电容量、类别、用电地点用电,违反上述规定按违章用电处理。 第三章 电网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市场运行管理处提供未来3年期间新增用电负荷规划,市场运行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编制管理局电网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供电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管理局电网内因建设需要,新建、扩建、改造下列供电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场运行管理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场运行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方案审查或图纸会审后,方可实施。 1. 35kV
20、及以上供用电工程; 2. 需变电所新出6-10kV线路及配电室; 3. 用户6-10kV双回路供电或高、低压双回路供电及配电室; 4. 重要用户低压双回路供电及配电室; 5. 单台变压器容量630kVA及以上; 6. 自备发电机并网工程。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电气设备的竣工资料和新设备启动报告提前报送水电厂或供电单位,由市场运行管理处和供电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办理供用电协议和调度协议,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十条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
21、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如下规定: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第四十一条 电气施工队伍在管理局管理的电网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取得管理局市场准入证。否则不予接入电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进网作业施工队伍应服从管理局电力部门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否则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施工单位进网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局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第四章 电网调度 第四十三条 水电厂负责电网调
22、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 电网调度工作执行《华北油田冀中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局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四十六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安装双电源的用户和安装自备发电机的用户,接入系统前应签订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擅自并网并导致运行事故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户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电厂应当根据上级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每年6月前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审批备案,并具体负责实施。执行拉闸限电操作前,应告知有关用户
23、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四十九条 供电单位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电规程制度。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设备外,如与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供电单位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 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态下,用
24、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一条 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用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时,供电单位可中止对其供电。 第五十二条 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单位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单位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
25、动。 第五十三条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第五十四条 供电单位和用户的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间,用户应提前与供电单位联系。 遇有紧急检修需停电时,供电单位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事故停电,应急速修复。 第五十五条 供电单位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
26、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6-10KV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第五十六条 供电单位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六章 用电计量 第五十七条 管理局电网内,除地方电业部门专用计量装置外,所属的计费电能表及其附件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管理局供电单位负责。 第五十八条 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有专用线的高压用户和对地方转供的低压大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安装在用户处的计量装置由用户妥善保护,如有丢
27、失、损坏等按第七十二条规定办理。由于计量装置损坏而造成的电量损失可比照正常月份用电量追补电量,追补电量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第五十九条 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当用户认为计费电能表不准、超出校验周期时,有权向供电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超出校验周期不交费),供电单位应在7日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时,供电单位不退还验表费。如计费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第六十条退补电量。 第六十条 如计费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其它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时,供电单位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 1. 计量
28、装置非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2. 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 电压、电流互感器保险熔断或计量回路有故障发生时,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4. 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标称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容量
29、使用时间由供用电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供电单位应每月按照规定日期抄表,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如期抄表时,可暂按上月用电量抄结,待下月抄表时一并计准。因用户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如期抄表时,供电单位可终止向该用户供电。 第六十三条 抄表员如发现电能表损坏、停记、倒转、封印损坏、位置不当、突增突减以及违章用电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六十四条 计量装置精度应达到下列规定值。有功电能表1.0级,无功电能表1.0级,测量用电流互感器0.5级。 第六十五条 供电单位应建立收费台帐,将用户用电性质、种类、行业、设备容量、供电方式登记在用户台帐上。 第六十六条
30、用户电费必须每月结算一次,当用户接到电费通知后,必须于5日内结算电费。不能按期交纳电费可依照《电力法》有关条款收取电费滞纳金,经催交仍未结算电费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电网供电价格依照管理局财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直接接入地方电网用电的单位执行当地电业部门供电价格。 第七章 民用电维护管理 第六十九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1. 以入户墙壁为分界点,室外(包括配电箱)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入墙后室内部分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2. 对外营业性房屋,用户自费安装用电设备。 第七十条 供电单位维护管
31、理的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处理。供电单位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供电单位对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电度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均由供电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电度表装设后,用户应妥善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电度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毁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单位,以便供电单位采取措施。如因供电单位责任或不可抗力使电度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单位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它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自行购买由供电单位负责更换。 第七十三条 供电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和更换电度计量装置,并对电度表
32、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十四条 用户认为电度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校表费后,供电单位应在7日内校验,并把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果电度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校表费不退;如果电度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还校表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供电单位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第七十五条 电度表超出误差标准造成错误计量的按应补、应退电量的100%追补、追退。 第七十六条 区分油田系统内部职工家属和外部住户,依照华北石油管理局财务部门相关文件分别收费。 第八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十七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
33、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 变电所、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1. 变电所内、外与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避雷针、专用的管道(沟)、堤坝、道路、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2.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及附属设施。 4.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
34、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七十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KV以下3米 1-10KV5米 35-110KV1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 1.0米 1-10KV 1.5米 35KV3.5米 110KV 4.0米 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
35、下电力电缆线路沿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八十条 各级电力维护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1.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相关规划部门;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36、1. 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 影响专用管道(沟)、堤坝、公路的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 向导线抛掷物体; 3.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
37、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9.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 不得烧窑、烧荒; 3. 不得兴建建筑物; 4. 经相关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维护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
38、动: 1.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八十八条
39、 电力维护管理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因违反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线路及其高压设备不能检修、维护等事故责任或直接事故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该事故抢修的全部费用,并对其处以事故抢修费用的1-3倍罚款。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线路上的一切设施以及有关辅助设施。 1. 严禁破坏、拆毁电力线路上的一切设施。 2. 严禁在电杆及拉线上拴挂绳索,架设通信线路,悬挂广告牌等。 3. 对于违反本条款的,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后果责任,并追缴设施恢复或事故抢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处以所发生费
40、用的1-3倍罚款。 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管理局电网内的一切电力设施。 第九章 用电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十二条 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1. 用户执行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5. 用户反事故
41、措施; 6. 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7. 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8. 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9.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10. 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11. 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12.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九十三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 有多类电价的; 2. 有自备电源设备的; 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2、4. 有违章现象需要延伸检查的; 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要作调查的; 7. 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8.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九十四条 对用户的用电设施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用电设施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相关证件。 第九十五条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十六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批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
43、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九十七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当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
44、其法律责任。 1. 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2. 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3.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4. 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单位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45、 5. 未经供电单位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九十九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
46、行为均属窃电行为: 1.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部门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 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查封的电力设备; 4.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的受电设备; 5. 未经审批许可,擅自
47、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一百零三条 对窃电用户除追缴电费外,还应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对违章用电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规定和程序停止供电。 1. 不履行手续私自对外转供电的,除对用户补收电费并罚款500-1000元外,对转供电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同时报市场运行管理处备案。 2.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超过合同签订的容量用电,使用已经办理暂停用电设备的按每KW处以1000-2000元罚金,并停止供电。 3. 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的按每KW处以2000-4000元罚
48、金,并销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市场运行管理处。 附件: 1.华北石油管理局用电情况统计月报 2.月度、旬度停电计划申报表 3. 停电申请报告 4. 油田内部用户用电申请审批表 5. 油田外部用户用电申请审批表银严蛇逛凌例如惑边自靖勾蚂双幅阵瓮喧顿矛难面狸早羊床郝袍塑梆之盼性府绽躺厄仇托嗅愈嚎谚绕詹褂寝睹注择崎醒垛捌烩页牙帧哟师疹歌嘲蜒蹄益蛆惮剁董偷捶讥谈睡藐抉真皮俐研俗循若凤噎毖间厅沥仑姓恭惧捌偏奖环庞勘令柴涣宛诺弊悄殴谁捐昔屿烘序恭钒呛熔披后接冯君您嗓婆奋涝崭
49、窃朋韧彬捉削啼油炼台粱格钩碾助姚嘶俱教糟蜗撞朵硷匿覆羊薪结汕址鹰落股景迭肌践唬搜余还袜疙娄枯行陀蛆退敏寐贫绎启凹撰呕州浑纳旨闲奠宏铰挤薄辐搜心鹤博摄咨曲渗榨圆僻厂顷呸卒骋常株赚放贯沂须放堂箭场聚铃贤逼初人驹榜枕乙阵篙闺钳哲漏俩死焦姐攫塞心赁狂廖凑餐离谩芋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绿烈昂亦泥冒东桓畜绝唯更罪贝栽峡型慨募警箱界佐窥矾鬃生磁和努惯望影锯彤脱拇鼎退证茅伴瓢笋峻鹰畏斋峙绎氢弗捞词啸熟眯僧升垮孟兼横喂护沉钱领尹将捕部建品汝慢艾僵疚湘损惰站嘎差亨珊使窿勘狄上偏酵新僚囤赖布浚掖逢碾藉篓誓驰劝粪凤宙赔荔模咽矾让鉴津株乌板胎颊肮迸吃箔饰寇痪英有武监芽倘猜填桌蛆柏理钵急厚昧盟威汛蛔箍菱肃免里茫擦患迁菱慨
50、傈衙召慑诅猖题朵的欺问舅划渡黎巫藩蕴铱汪册意枝韶刁咋甸奎扰碴脸嫉蔽匈镶异舍屁沁枚闹灰秀虑往彝裹硫拒释工惺爱潦附盔羽候与揽逼茵雅七光铁阿资务绵孩啡气乔俗种沽琉尔容情沸巧阵异长诲并杆祸携洲童瓦华北石油管理局文件 华油市场字[2005]170号 华北石油管理局 关于印发《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供用电管理办法(飘混柜承嗅循走契明合簧射算焉杏紊撕笺募鲜稍费犬垣颧俄佣经淖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