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顿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
2、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顿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合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顿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局限性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消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乡居民,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合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
3、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顿费用,涉及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
4、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运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顿补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顿补贴费,按照需要安顿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顿的被征地农民的安顿补贴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
5、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顿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局限性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顿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本地人均安顿补贴费计算,局限性1人的,按1人计算。本地人均安顿补贴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存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局限性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顿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
6、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2、征收未运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顿补贴费。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数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征收城市、县城乡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
7、偿安顿按市、县(区)有关文献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拟定,具体见附表七。 5、对征地范围已拟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对人均耕地局限性0.1亩的
8、村组,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撤消村民小组建制手续。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 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 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顿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
9、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涉及: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所有的安顿补贴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
10、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局限性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顿补贴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顿补贴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
11、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为界线,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次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
12、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批准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拟定。拟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
13、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贴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用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与基本生活保障。 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次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贴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
14、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生活补贴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次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乡就业并参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后不乐意折算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所有的安顿补贴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
16、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迟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批准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顿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顿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在被征地农民拟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
17、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顿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称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顿的,安顿补贴费所有发放给被安顿人
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后,应一方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顿费用分派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批准通过后,准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顿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
19、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公司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用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顿。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
20、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行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
21、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顿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23〕50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顿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23〕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告知》(淮政发〔202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各县(区)
22、一般耕地元/公顷21000 (1400元/亩)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24000 (1600元/亩)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27000 (1800元/亩)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 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 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市区各县(区) 蔬菜元/公顷 粮食作物元/公顷 经济作物元/公顷 水生作物元/公顷 鱼池元/公顷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
23、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 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三: 数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砍伐补偿移植补偿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66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48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 葡萄48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 湖桑2023元/亩500元/亩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
24、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 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 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规格单位补偿 标准 零星树木移植补偿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
25、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元/株 元/株5 l0 砍伐补偿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10
26、0 80 60 40 竹林元/平方米4 杞柳等 三条元/丛4(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花木苗圃移植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送、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欣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l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 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林龄单位补偿标准 新造林元/株4 用 材 林幼龄林万元/公顷意杨3.6 水池杉3.6 泡桐3 刺槐、柳、国外松3 其它3 中龄林万元/
27、公顷意杨2.7 水池杉2.7 泡桐2.4 刺槐、柳、国外松2.4 其它1.8 近熟林万元/公顷意杨1.5 水池杉1.5 泡桐1.2 刺槐、柳、国外松1.2 其它0.9 成熟林万元/公顷意杨0.9 水池杉0.9 泡桐0.6 刺槐、柳、国外松0.6 其它0.45 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 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 配。 附表六: 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喷灌元/公顷18000 沼气池直径3米以下元/只1000
28、 直径3米以上元/只1400 炉灶砖砌单眼元/只120 砖砌双眼元/只180 砖砌三眼元/只220 水井手压井元/眼150 砖砌元/只900 水泥管元/米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 羊舍砖砌元/平方米40 土墙元/平方米8 简易元/平方米5 粪坑缸式元/只40 砖砌元/平方米 30 院墙土壁元/平方米8 乱砖元/平方米15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院墙整砖元/平方米30 厕所砖砌、有顶盖元/平方米50 砖砌、无顶盖元/平方米30 简易元/平方米15 打谷场水泥地面元/平方米30 迁坟单棺元240 240 双棺元300
29、300 拾骨元120 120 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4 钢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7 花卉、果树大棚钢架结构元/平方米14 水泥涵管直径30CM以下元/米10 直径30-60CM以下元/米20 直径60CM以上元/米40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 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 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30、) 钢筋 混凝土结构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750 砖混 结构一级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立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
31、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420-480 三级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310-350 砖木 结构一级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40
32、0-450 类别等级结构、装修以及设施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砖木 结构二级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370-410 三级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320-360 四级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2
33、80-320 简易 结构一级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60-180 二级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90-120 草房100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估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拟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 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 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6、本表合用于城市、县城乡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行 细则。 附表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区年龄段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生活补贴费 市区次年龄段/120 第三年龄段/100 第四年龄段140/ 各县区次年龄段/100 第三年龄段/80 第四年龄段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