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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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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docx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

2、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

3、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

4、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

5、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6、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

7、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

8、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

9、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

10、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

11、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

12、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十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

13、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附件1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海关企业代码:

14、 企业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应税服务代码 应税服务名称 本期运输次数 自运舱单份数 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 应税服务营业额 征税率 退税率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备注 折人民币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1=8×(9-10) 12=8×10 13  

15、                                                                                                               小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主管税务机关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6、       经办人: 经办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复核人:         企业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7、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

18、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   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

19、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   附件2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海关企业代码:

20、 企业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应税服务名称 应税服务代码 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 境外单位名称 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合同总金额 本期收款凭证份数 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 本期收款金额(美元) 应税服务营业额 征税率 退税率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应税服务销售额乘退税率 备注 折美元 折人民币 折人民币 支付给

21、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人民币)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11-12 14 15 16=13×(14-15) 17=13×15 18                                                                             小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主

22、管税务机关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经办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复核人:      

23、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

24、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名称” 及第2栏“应税服务代码”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号;   5.第4栏“境外单位名称”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全称;   6.第5栏“境外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 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7.第6栏“合同总金额(折美元)

25、为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的美元总金额,若为其他外币签订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第7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为美元金额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8.第8栏“本期收款凭证份数”为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银行收款凭证份数; 9.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为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额的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0.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为本期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收款的美元金额,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金额填列;   11.第11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

26、本期收款的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12.第12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13.第13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11栏减第12栏; 14.第14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5.第15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6.第16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   17.第17栏“应税服务免抵

27、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13栏×第15栏计算填报;  附件3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研发、设计合同号 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 累计已收营业款 收款时间 收款凭证号 收款金额(折人民币) 收款银行名称 付款单位名称 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 付款银行名称 折美元 折人民币          

28、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2.“研发、设计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号。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

29、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6.“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所列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7.“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8.“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9.“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0.“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11.“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30、 12.“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落实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数次对试点地区

3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以及其他规定

32、具体是: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适用主体范围: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2.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首先办理退(免)税认定,并规定了认定时需要根据提供应税服务的分类提供不同的资料。 (四)零税率

33、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1.申报程序: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2.申报资料: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它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及发票等凭证;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或设计合同、从与签订研发或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等资料。 (四)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 根据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免抵退税申报的重点审核内容。 (五)其他规定 1. 对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退税的特殊规定,以及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的确认标准。 2.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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