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2、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
3、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第三章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
5、两种方式给予资助。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
6、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7、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三)PCT申请补贴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第十
8、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
9、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
10、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
11、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
12、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市
13、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
14、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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