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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产业管理办法.doc

1、保山市核桃产业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为确保我市核桃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健康发展,规范核桃种苗经营管理行为,提高核桃种苗质量,防止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现象的发生,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核桃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

2、理机构依据《种子法》、《种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桃种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核桃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在核桃优良单株选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划定核桃穗条采集区,指定专人采穗,核桃产业发展所使用的穗条必须具备充分说明穗条品种和采集地点的证明材料或是划定的核桃采穗区林业站出据采穗证明,包括采穗地点、品种、数量、采穗时

3、间。   第六条 核桃种苗必须按照《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据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   第七条 核桃种苗的经营要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销售的核桃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苗木类别、树种名称、起苗日期、产地、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5cmⅠ级侧根数、质量等级、苗木数量、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苗木经营者名称等。未附有标签的核桃种苗不得进行销售。   第八条 跨县(区)行政区域调运的核桃种苗,随苗同行的除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检验证书和标签外,

4、还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证书。   第九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和经营的核桃种苗质量负责。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苗冒充合格苗。核桃产业的种苗生产供应单位由县区林业局以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招投标采购等方式确定,并签订种苗供货合同,明确苗木标准和品种。各苗木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核桃穗条来源档案,建立穗条收购台账,注明穗条采集地、品种、数量、时间、采集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核桃嫁接苗木培育单位应选择生长健壮,丰产、稳产、无病虫害,果实品质好的成年母树为采穗母树。接穗必须是发育充实的1年生枝条的春梢,要求髓心小,芽子饱

5、满,无病虫害,枝粗1cm以上。   第十一条 核桃种苗生产者要对种子(接穗)来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品种、采种地点(县、乡、采集点)、海拔高度、母树年龄、采种时间、采种量等。根据不同海拔区域的穗条分别育苗,并做好育苗记录。   育苗记录:种子消毒措施、催芽方式、土壤消毒措施、基肥种类、播种时间、出土时间、嫁接时间、嫁接成活率、病虫害防止措施(施药种类、浓度、次数、时间),追肥种类、时间、次数,产地检疫时间,出圃时间等需明确专人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种子应当经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据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育苗和调运。   第十三条 苗木调运必须具有苗木标签。标签

6、内容包括:树种名称、苗木种类、苗木产地、苗龄、数量、起苗日期、质量指标、苗木等级、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植物检疫证编号、苗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调运时,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的要求,依据施工作业设计中造林地块的海拔区间,组织使用相应海拔范围的穗条所育的苗木,确保造林成效。   第四章 苗木出圃   第十四条 核桃种苗出圃前,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育苗单位的苗木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育苗面积、种子来源、核桃接穗来源、可出圃苗木数量等,并出据苗木检验证书,检验结果在辖区内通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在县(区)全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

7、五条 核桃种植户在购买和使用种苗时,必须要求销售者出示种苗经营许可证,提供核桃种子和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对预订核桃种苗的,需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约定核桃种源、数量、质量、价格、交货限期、地点、方式等。   第十六条 起苗及包装方式   (一)起苗时间:秋季落叶以后到春季树液流动前。起苗时要保证质量,起苗开挖深度在30cm左右,确保苗木根系的完整,不伤根,不劈裂,同时还应保护好苗干和枝芽。起出的苗木不能马上运走时,必须临时假植。   (二)苗木起出后,按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062—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进行质量分级,分别将Ⅰ、Ⅱ级苗检出,并把病虫危害、机械损伤及无继续培养价值

8、的废苗剔除。分级时,可适当对苗木进行修剪,剪去过长的、受伤的根系。   (三)苗木包装:苗木包装前要先打捆,每捆25—50株,填写标签,保证每一块造林地至少有一个标签,标签上要注明品种、等级、苗龄、起苗日期、苗木产地(来源)、数量、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   (四)苗木包装根据运输距离和时间长短采用不同的方法。如短途运输,时间较短(24小时内),可以采取散装,即车厢底部垫些湿草或苔藓之类的保湿材料,上边苗木以捆为单位,根对根一次堆放,在根部要覆盖湿草席或湿润物。如果运输距离较长,时间超过24小时,则必须对苗木进行细致包装。可用废弃的麻袋、蛇皮口袋套在苗木的根部,其内放些苔藓、锯屑、稻草等保湿

9、材料,扎紧袋口;也可用湿的稻草进行包裹,里面放些保湿材料。   (五)苗木运输:运输工具要加盖篷布,途中要注意检查,防止苗木干燥发热,如果出现干燥发热现象,应及时向苗木泼些清水,以保持湿度和降低温度。苗木运抵目的地后,应立即拆包进行假植,并尽快组织造林。   (六)原则上不得从市外调运核桃种苗,确需外调的,需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调运,并将调运的相关资料报市林业局备案。   (七)核桃产业建设用苗,由县(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采取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招投标采购等方式组织,并加强核桃种苗使用环节的管理,确保核桃品种及种苗质量。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市、县(区

10、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桃种苗检验工作,检验人员需取得林木种苗检验员资格。   第十八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检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第十九条 核桃种苗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判定要严格执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确保Ⅰ、Ⅱ级苗出圃造林,坚决杜绝级外苗和假、劣苗出圃。   第六章 质量档案   第二十条 核桃种苗生产经营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核桃种苗质量档案,将其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种苗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长期保存

11、没有建立健全苗木质量档案的苗木,不得进行销售。   第二十一条 核桃种苗质量档案包括核桃种苗生产档案、经营档案、使用档案、质量检验档案等。   (一)核桃种苗生产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数量、质量证明、育苗方式、穗条来源、嫁接时间、嫁接方法、育苗管理措施、入圃出圃台账、种苗检验分级记录等。   (二)核桃种苗经营档案内容包括:种苗来源及类别、批次号、种苗标签、数量、质量、种苗质量检验记录、苗木出圃检验分级记录、种苗销售去向等。   (三)核桃种苗使用档案内容包括:种苗来源及类别、数量、质量及检疫证明、经营者许可证编号、种苗使用情况(育苗单位、造林村社、造林地点、造林业主、造林时间、面

12、积等)。   (四)核桃种苗质量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样品来源、批号、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号、检验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核桃种苗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查阅制度,各乡镇林业站要建立核桃种苗使用档案,每一批苗的种苗标签林业站都必须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核桃种苗质量实行县(区)检查、市级抽查制度,依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实施抽查,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核桃种苗实行质量验收制度,种苗必须经县(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有种苗检验员资格并在2人以上(含2人),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

13、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出据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由县(区)林业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同意后方可出圃造林。凡检验环节出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核桃种苗质量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不能提供有效质量证明的一律按劣质苗处理,不准进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管理人员循私舞弊、把关不严,造成假苗、劣苗坑农害农的,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假、劣核桃苗,经营未附有质量检验证书的核桃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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