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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制度.doc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 范围整个厂区 职责生产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程序1生产部职责 1.1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1.2生产部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2车间 2.1车间主管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 2.2具体管理措施依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执行实行。 2.3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根据MSDS规定配置应急器材

2、 2.4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行及平常演练。 2.5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3公司、车间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4车间对生产装置的平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 4.1班成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同时车间的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5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干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实行,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6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下达动火许可证,在区域内严禁

3、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规定不作业,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合。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合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合;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

5、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涉

6、及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也许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限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

7、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也许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8、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平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

9、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查,并做好检测、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贯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用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涉及

10、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

11、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涉及: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贯彻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平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

12、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28 回答者:吾本渔樵-十三级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合。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4、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合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合;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15、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也许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限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

16、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按照重大

17、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也许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一般事故的。 (五)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平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

18、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查,并做好检测、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19、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贯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用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

20、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涉及: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贯彻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

21、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平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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