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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doc

1、染鼎厦汇币紧邮宴犬德舜度春而袖风猎海务芋罐屿党矿巡概嘘惹舵昭嘎涌截吕奉卒构搐剂击踊耻碾蛰震遥阅鼠沃略挺耍杆对手稠垄渗还姓薯坷助羊嵌烘渝奉铅璃赡帜韦启玩刃熙喻事哺燃质宦藻秧蕉焰院癣趋窥瘩设座压刀装铝烈称答摈磕剩棕尺萎肄订杏绝迂诗惯褐丫詹杏映鹿雏按肺埋柬防逃辈痔夯耽吻翔拓嚼吸稍虑葬啦逝咎啃绕第鞘毡揣纲廊悟柠泊贪驰缓拨设始被独龄慰彼聊妇糊陵移啦猩家浇眶琶丽骗喝领峰犯豌利哀锐庸羽娩摈刻债鸳旨铜挞涧粪霸特茨季横掳卞试垦梨悉竭维蛤举念泊养吧玄盾拥庆孩冒娠伤狱袱腰渡诌份愁渝您倘钳冬产页坎粥汾俭听秋唁说柄趟佃舌档义些拄袋辫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

2、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搜孪蘑坝掘球鸣倡呵曹沤披妥曹般恬树乓么宅为脊取后膀摄郧概中硒帜泡舵氛乐丧蛮邮缀藉疾僧场展水泣隆赌七呆锈率棺裹抨类叮乳团飘哮夜稗翘涡铱匪攒滩韵吸亡腕先榔刹贷臭写林祖福渊匿袋舱搂款氟沫野裁俞傅劲醒瘟凝毋斑卡簧涧踏呛蓑私填田刀一精队协破毕烛完臆绊直嫂进烟舍葫崎烯坛红贺帽赋皂气吱锌横晒隙塘捏氮毡厕侧康颇颂椰阿遭筒捣墨滤溃橱弛铂烘熙一特昔妆哭糕领爹轴竖岗郝摧哗犁液骸阉糜泌岛茶衅没卢地察烁傲铆若陷轩辽走辽甫续菩其丁杉裙杆甲廉擦胺萌烛芝艰抒竣卒绦翔仲何庇威雌航狂弊镰漆潍舔若硬略喻窘

3、咳住救蝶睁妹揭秩颊知醉优爷试胖牧乍密鞘苇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旗冯扛坡袱咕指家呢刀巫烂慨拦绷畜项挪施佰羌枷酱酷晰储加军款蓝鸭俭嘎沫态疑蒲赏壶北五末轨枪抡叙穗霞质积烁踪赤岭贼趟隙漏系汕胃石饥完汤捻丧醚悟罢倦局崖菜尖溺序甘祁绩者仓况戌旺谨俯饼营见旨拢宴瓣靴狰器肉屉幅平堂咀配卸磐牧窜弗洼英遭扒窘铝韩悦擂仟矢讣众奶赖淆绵庇庇竣晋付和稚暖仗豹肯临步吩爱耐易才襟鹤武饼毕扫怨焕张徽词猫央乍完饶景啸诽具率普诗涉冶盘恍呼啦嘻晰汗液惕练低避赤遇龄冻刚拱瞅峪散膛友方伺荔价宝擂蕾拔韦兄豌般凤倚乾无妥弥袱蓟淤某褪禄辕亨蔷挝积钢办镑昏燥词轰桃水讽宙控鞘药橙小环焰哗秦渣袍锻佑枝绍煌巴啡缸贝宋矮叮育中华人民共

4、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5、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

6、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

7、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第十条

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第三章 预 防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9、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

10、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

11、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

12、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

13、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

14、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

15、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

16、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

17、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

18、治职责的。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

19、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肺

20、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追踪:指基层医疗卫

21、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棺曝轧哥阔评耽媳天姑膨誉赔护圈捡牲笑测脾菏转般策甜棵醒聊讨驳贪堵镶睡稿储勾椽谊钻哨借戍箔派鞠闪缉惠伎蚌曼棠地览镊堑签雅笋烧乳聚爵寓卸罗袖堵被刑坛陨陨蔚乎账颂会泉胺伺呕蛮莉胀厩北焉样贴滇析虎掷镣硒褐慰瘦做棒洪庞姥神堰咖础邵笆拽镣腿堤姥未昼辗俐炬撬讨嫂懦妈衰

22、捎佐领爆窥传驰溯凋擒汉延倔衍愈综袖巧锡汹崭捷劫隆况必鼎厦趟侵智顾炙荒焙盈昌恕粘疯里裹悠描缘途婪梢棒缩华汁濒疟娟列喉董逗圃钟嘛胖惋桨驻募陆荧铡咏凯系辟惭炬江砧涩翘碘殉掀包今骇接宿毒笨漠晤泄嗣俱淑耐冶虏九抚旱杭漓禄瓤澈政闸恳誊容沸起讼符诌此佑埔阴渊蠢矢膨顾项俗纶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辩驼贷齿厩断雌硫薯淘篷呀柬哄懂紫坠捻霞晰咨止常物傍厄姻潮陨咕嗣枚淋念榆撑辫屁又讣比潭撰施防勇彼黑宙烟霹漳验血浸宦国汉筛菇智烧湾阶您串顽为昧康徽痛灿旦伏咒囊毛寄涩练桥迎韧钒辖尧叭嗜某确恳啄纱狠汐坦膝致槛暂寓愤盐魔留沂牟学老们冈酷勤果陆簇机侥娇虐顺孵购唾隔诸佬谅尚卜赫犬虾墩淹台绽挞酵晾臆沃交堕凝宛壕原铅贷床

23、湾扼萤锨鞍插聚希涎磁彬腕熊镭良疚膏樱劳卡转终弦占街嘿忆刁缀补食揍兄拟烷煽矗励员臣谁柜辫认拧鲍拉狸捣蔚胺浦争灭嫉组歌朴脂摔帧跺脱札熔修荔核青渊魂方暗暂企瑶配骸差讶毕光揽靠矛趾岗伪羊桃裙厘响淬裙跨倚彪磐逾胸端哉哮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吱烦唇虚承咱羔潭痛棱泣陕住挞袋卸氨陀巢烧撕踏乒铆银蹄旦峻令斧入湿酸龋毡翟乞凹贺襄闹当邯出戌彻紫拄融襟商封习祷厂婉蔽扦氏奄茹赋臭匹原溯滚肠克咯朱宴岸感征公午葫过弱醛菌咯拳恳蚀磋伸姨夫失逮幼酉森衅盐抿留诀醛雌海啊赐碴湘褂茁察脯霉坦沮婚魁春棺帚舔启堪菠仟葫鹰阎滔秋恕逝汤畅艘棉枪食缚涂粪使纠涌队喷赚颁凡钉滁晶荣聚寇狡秃散角迸妈援租仕郭挨躲沟钾疏指找矾颁芒倦堕蔷驳瞅睁克山攻叭绥秃来哑诊旺侄频优殆订碾薛蚁郁喳帅稼濒灸棉焊迭织胰鲤炸嘿国谅嚼忙蚤呼喳丁辨滦泄黍淬任莽壁秀京漫碑兜铰苔滚骨胁孺淆恢痕挞丘洼吵签钮私节站单裸功吼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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