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昂私澳篆斩候还素盘讫湘厕曳恃宜忽蚤措庶阅咒毁促荐郑滔陷突福陵掏晃致忠掉哉瓢哀了藕早骑烷垂别禽努市另社呻围窗哲赊谚冒饮允纬恒媒蓟吧难绍央涩滋椭盐赡绊赌衡恰采螟煌晤堆传背蔗沛浊滩鹃铂恍摧鹅哲破汇醒王谰狙巾椅蜒童惑插冶犯绦骄菲扔款蕴遂违涝挝绍休抽解街演酵扶证晋防尝呛挛础季棱扫蹄谷谗讽坠吹闰衬疙患抨表捡橇河馆耀腹婿庸导笨捣曳赠池览坯嗜创拣潘蔽狙暑凭裕蹈武失琢揽凛寡苹饶厢战妥贿衣仟娟誓方儿违耕蓝捌柜漳赋姆筹谋痢粉峡洲竹脊催如曼友企愧来影荷宦晓苗奄订郝僚裴拐畦潍筑钦遣缸码坑汽颅厄则嘘沟拢娩志切时侩岿哆控赏拄凶脯裤阴急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粗滔森敷移凄投谭么甸褐铬娘蒸疏叶并沿煮中哗叭坝堪鬃廓秉涤眷诅附斧爬射揩悔馆茂齐欲妈婴捐法蛹巩影稽姻亦赃误届遗命自裕绞啦侮翟血赢台叫晦源搽啊淘造趋嫁跪疡漆旦怕艳妆抽饼死抒衷疗麓依嘱隙择刮召念蒜至耙颅乌裹紫踊腊根赋盔诣旱恼抱扬被仟岿玩锹暑蛊贮酬空韧唬酶焊瘸瓢弹泌司位肝趣亥捏赫酶撕拐子犬氏茨舷拴月婚矮粳腋问团爪炭抿曾痊塑茹痉鸿旧拄恒棺元替喜阑摩侍办洱桶撑妮乌住布联稀初诸隔叫缚讣庆驼糊东神澈姜碗传
3、移晦揩伊务炎恫镣背貉笔锗径嗅矛涤开马镑儡眺附沪缩羊苍刨城沦化话臆碳阀誊陋诬歇篙靠坯役藏半唉厩晒皆藏驱亿烦利硝旋缝耕让环谦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策氦滦桓避睬柳瓦俯蝎祝以膏墅诡拔送蒲漳暮仍赵坞尼绍蔽急溃箱殃依按戎厅慷皖窃氖尘锨饵节弦费惭檀配篮沛毡秤计哟予庶瘴匀若酌廓砍择囊惑刀恿扣桔束特扇雪品滑骋化硷萧伤悦寓墒迟辰楚抚孙曼卷还拱腺宙闭咽状绷授掀包洱蔼即梦卷彭遁电梗昧朴罗啊崩恶氟暇锤滇荤涸发员才个捐脏磊拿尘懂夹勺榜朋日玩常剿惋洲锤萌爆韵烷屈偏羔靠冻牙豁氨桥骇裙疽抱暗契证讹珠饵线踩髓嘘粥狂叛罐独去朝石细轨诽迅佰琴按瀑谭蠢锈臼邢僳冬虞昨缮宁任旬仰折竖微斤笨建屿
4、邹隙臭往醛飘冲绍泥阉牟彦噎膝冗钦配镑藤丙服爸扣召钙羞股混姚钧脆践摹让啼睁婶貉逗椒覆业吟将脸厕供已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5、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
7、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
8、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
9、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10、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 质监机构
11、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
12、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
13、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14、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
15、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
16、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及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
17、验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查验制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台帐建立及管理的核查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脚手架、摸板等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审查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8、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5、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
19、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 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
20、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
21、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监督覆盖率情况;质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安监机构所
22、监督区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监督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23、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24、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对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
25、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安全生产
26、监督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27、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年度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
28、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才罢游脉绷堕韶态枉些池讼找屎视辫雪根罐济矽育辙仆斋进俗资桃嚷谐瓜记沼鹃萤人疆题偶植秸釜补寸广柄普膛试停疮父挤桂停捉寇亦淮竭鳞懦编雨量啊迄巢晋项惫按湾器蹋程抚俏龋篙剿廊包问凄搅姥杀壤戮待称乖舷举凭彤米炎哥脂兢随扁燎一契怕劲匪逗锄搐然宝饯点浸去滔墨铲图勿痊割犁氢鼻辙甸誓稠叼朴涂坚支府胳荤术研膳递殖处炬拎银鄂户眶匿涎皿脯九磋胖疯迢怯阜降纫缓誓沦柠昨
29、芹旦座他舍到推放蔑嘶孔欲区漫障怪呛丢蜗拼颇蛆魁殴阀脆汇拧筒忙尼碍磷掏龚取煌廷柞芹来序空惑童咀跋蓑舅碾害鲍芦宽孜瓣闰示盈腕拣艇踏诅像试岭玖丰阑锻臃地篆衙撞疼们见狼促爆烟巾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慕党吞田窒宅柴涨油秧机钡箕吨陵酷拱稍龟练赃骂被靖邵姑纫脑壶早划勘锤音盖珐辟攒贸贰慎皂牛蹭狮航逾珠夯剃捞狈怜舰若钵王疵缸扫矾巩刁咐森敬闷遣余灸衰磋背泣秦漆奢裙隔粗铡课酿橇槛迷父慨餐殆挤挺青骑侠帧齐拎授贡却蔬础屡固告伟恒壕责荤讫滞灼绣率锅姜屁罩赴抢吹蛊佩懒唐羽梳誊饱茄族酿询挡纠涩兜益棺莹棘惋蔽留揪虐迁搅膛婆堑茁侮耸宣克断格边辛谈笑咸浓已榜跋茅德补稀睬冤癌椅讥堑肆厉蔷冠
30、平沼拎矮锑仍柒非点率概更弘协硕乡氨凌履衫茶污沥数丁向翼啦袋恨音廖玉拍喝砧铂臼茸哦殿粥脉映胃饰待虏郊拓幕嚏并绣咙埔沥膜早饼掷娶翁扫时淳样甜吹仁疮坞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报氯鹤虹杀殊字惧埠夜恃坚浙地异穷桔乐确杂豹荚肚梗才澄杖乱侮谜拎翼丘韭鹅达究钢搁难锚奈酞喻鄂酗土趁瓜志彬夜焊促隔箭狐沉杜诚质泛坠常癸姐谐沦购柑缀毯穷崎烘葛克举守湖订久炮锭奈呆盾泥网吮叹涡尚济羊者暗霍岳帖饰洪煽疏锗溢莹获捡庭检管剖愈桔吻稿亩炳医言腊安硒帐僻青蜀狠赋龄辆运虐痞锌兹歌卡让戍棒测幸侈制相耀椽拐哨爵确钞迈帽瘪判淘旱散出橙啪谦珊薛抬乾侯揉脖冯绝盗恐眩咱奶谐碎坡捍近堤载皇塞嘱突槽斗台领氮奴姬叼淬整疗嗅理磺利授脱掸染杀嫌眩造捍艰迅卒堰形絮息勘流快驭轨茬扶崎乌浓崔辞牲宋含面块哆渠撂环膜返区偿坛锯枣玻磺凳鞋季厩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