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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doc

1、项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登记、征缴管理、帐户记录、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 第一节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

2、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五条 对未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在未申领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可暂按以下规则编制:1-2位使用社会保险简称标识(SB),3-4位使用区、县编码的后两位,5-8位按登记的顺序由0001号开始排列,其表示形式为: S B ×× ×××× 顺序号 区(县)编码的后两位

3、 社会保险简称标识 第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照片; (四)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

4、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九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项城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

5、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十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部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第十二条

6、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

7、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单位的全部数据。 第十四条 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自办理或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缴费单位,应要求其自上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送《行政处罚申请书》。 第四节 兼并登记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之间发生兼并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批文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兼并企业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

8、《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然后根据具体政策和企业提供的兼并情况先对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进行合并处理。如果被兼并单位有欠缴记录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帐务合并,同时打印出《项城市参保企业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 第五节 分立登记 第十六条 单位分立时,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分立单位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分户情况,首先注册由原单

9、位分出的新单位的基本情况,再将要分离出的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做相应的变更,在系统内做人员分离手续,根据欠缴划分的实际情况进行帐务的划分,最后打印出分户后的《项城市参保单位欠缴情况表》、《项城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城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 第六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

10、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为起点计算)。 第

11、二十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办,申请补办手续时,须提供与首次登记相同的资料。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章 参保人员登记 第一节 参保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个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计算其应缴保险费,办理缴费后,为职工办理保险手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一份返回用人单位,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的社会保险档案。 第二节 停保(续保)处理 第二十二条 停保。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

12、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有欠缴需补缴的,应先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在计算机系统内为其办理中断关系手续,系统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返回参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续保。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续保手续或个人办理续保手续时,应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业务经办人员计算其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办理补缴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的社会保险档案。 第三节 职工流动 第二十四条 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

13、 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报《项城市社会保险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有欠缴需补缴的,应先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内(外)流动 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报《项城市社会保险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有欠缴的须一次性补齐,补缴时先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异地调入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异地调入时,携带职工档案、参保凭证等手续,经业务部

14、审核同意接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业务经办人员经核实该职工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到基金收入帐户后,根据转入职工基本情况将其注册输入计算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及个人账户信息(调出方提供)录入计算机,如果有欠缴需补缴的,应进行补缴,打印建立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单》交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留存,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的社会保险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调入前已有养老关系的,按异地调入办理:调入前没有养老关系的,按新参保在职职工办法办理,自建立养老关系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

15、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企业单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自进入之月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个人部分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公务员进入企

16、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职转退休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科审核同意其退休后,由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个人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个人档案记录与系统不一致时,参保人员应携带个人档案、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申请表》,经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签章后,由信息中心更改系统记录。 第三章 征 缴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 缴费基数申报 第三十条

17、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于每年3-5月由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生成工资收入申报”模块生成各单位个人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库,下发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数据库进行填写申报,不得随意更改数据库内容和增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应根据1990年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进行申报。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一定要真实地反映

18、职工当年的实际收入情况。申报数据要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张榜公示,职工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节 征缴管理 缴费基数的核定按周劳社[2006]6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

19、300%的按300%,计算,核定后的个人缴费基数通过信息系统“导入年度申报工资”模块导入系统。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员工缴费基数之和(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档案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级别工资(连动工资)、工龄工作等。一般不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三十七条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豫政[2004]83号文件执行,即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规

20、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第三十九条 缴费比率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8%缴纳,实发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征(其中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其中雇主和雇员本人的个人缴费比例按8%的缴纳)。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缴费工资可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250%、300%等六个档次中选择。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单位在职人员月

21、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缴纳,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 3、城镇基本社会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按单位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6%缴纳,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4、工伤保险 一般风险单位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高风险单位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5、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 6、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金按单位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

22、费。 7、大额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80元的大额医疗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40元。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参保单位每月人员变化情况,做出相应变动,由系统生成征缴计划。征缴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打印的五险统一的征缴单申报缴费。 第四十一条 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环节按不同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一)支票收款:收到参保单位的支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

23、开户银行。 (二)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条 征缴环节每月根据《社会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送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第四节 补缴欠费 第一条 征缴环节根据社会保险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 第二条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征缴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处理。 第三条 征缴环节依据财务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和稽核监督环节传来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欠费台帐,并通知帐户管理环节记录

24、个人帐户。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个人补缴  1、个人正常欠缴  允许职工对系统内记录的欠缴从欠费之日起进行补缴或部分补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业务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的实际补缴情况,打印出《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确认后,系统实时进行冲减其单位和个人的欠缴记录,登录企业缴费台帐,同时记录该职工的个人帐户。 2、个人滞后补缴 职工参保注册时,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需要进行补缴的,业务经办人员先将该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录入计算机,计算出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金额,打印出《补缴计算单》交付职工进行补缴,而后根据职工补缴单据在系统内为其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系统同时登录其个人帐户及企业的缴费台帐。正式职工有正规招工手续的,允许补缴,1990年前参加工作的,从1990年1月计算补缴金额;1990年后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补缴金额;占地工、合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1986年10月后)起计算补缴金额,滞后补缴收取全额滞纳金。没有招工手续,没有档案的人员应从参保之日起缴费,不允许向前补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未参保的,不允许参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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