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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doc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2016-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

2、“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2005),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2006),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2003)。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2016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我们认为,由于未

3、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

4、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

5、恢复生理机能。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二)长期护理保险1.长期护

6、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护理所需资金而形成的制度安排,从概念的从属性质看,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护理保障中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不仅包括保险保障,也包括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提供的补贴保障(一般称为福利政策)、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等。由于涉及政策选择,我们有必要在长期护理保障框架下,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财政补贴的异同。从共同点看,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经济分配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从不同点看,第一,权利义务不同。保险以契约为基础,具有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商业保险)或非对称性(社会保险)特征,参保

7、人有交纳保费的权利及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治经济目标,而对特定群体给予的补贴,具有单向性,接受补贴者无权提出获得补贴的主张。第二,资金来源不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承担或由政府、参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或者仅由参保人承担(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承担部分,属于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第三,给付对象不同。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利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机制为长期护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保险给付给所有出险的参保人,因此,保障范围可扩大至全社会所有人群;财政补贴则指针对特定

8、人群,例如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等。第四,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稳定性不同。保险以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具有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存在契约特征,可对给付服务质量进行稳定的管控;财政补贴由于受到财政收入、政策关注重点变化的影响,补贴数量及形式均会随时变动,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给付服务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外,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专项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给付对象、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要优于财政专项补贴制度。2.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长期

9、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失能或半失能人群、具有长期性,补贴其居家或机构照护费用;医疗保险的给付对象针对患有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人群、期限可长可短,补贴其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退休或达到领取年龄人群,补贴其正常生活费用,三者在给付对象、内容上存在交叉。3.本文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戴卫东(2012)从社会保险角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这一界定限于社会保险范围,且仅考虑了疾病和伤残因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引

10、发的生活护理需求,未将年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考察范围,此外,这一定义仅考虑到日常生活护理,未考虑医疗护理。从定义内涵的稳定性及外延的延展性要求看,一般采用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单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护理机构得到稳定护理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分为长期医疗护理和长期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也可相应区分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生活护理保险,其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给付对象、给付原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一方面,很难区分引发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是年老导致的生理

11、机能萎缩,还是老年慢性病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面,因老年慢性病引发的生活不能自理在长期护理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大,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直接将引发长期护理的原因归结为“慢性疾病”,另外,长期医疗护理的同时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因此,在定义和制度设计时,均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将医疗保险中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划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畴。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后者具有强制性,由于目前两种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均在实践中存在,各国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所占比重存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概念界定时,没有必要全部剔除商业保险的性质。综上所述,本文借鉴美国人

12、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结合上文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对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稳定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内容从以往文献来看,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这一点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主;二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一般为经济、健康状况等,主要逻辑是健康状况影响长期护理需求,经济财务状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研究范式以实证研究为主;三是介绍国

13、外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从学术文献看,国内研究者就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一致。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并呈快速上升的势头,失能老人因为生活自理能力的欠缺、健康状况欠佳、“被排斥”的心态等因素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有关长期护理费用尤其是生活护理费用却未涵盖在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难以承担长期护理带来的长期巨额费用支出,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这一挑战。文献认为,

14、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形成多方筹资机制,整合现有医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及民营医院或养老院等医养资源,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二)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国内研究侧重于多因素综合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老龄化程度,老龄化程度越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越强(王维等,2011)。二是老年人健康和预期状况,赵娜等(2015)发现人们对长期护理发生概率的认知程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维等(2011)发现预期寿命、疾病谱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实证支持(

15、荆涛等,2014;曹信邦等,2014)。三是财务经济状况,多数学者实证支持了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能够正向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判断(荆涛,2014;曹信邦等,2014),荆涛等(2011)发现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也对促进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正向影响。四是长期护理费用支出情况。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是同龄全能老人的2倍以上(景跃军等,2014),2011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接受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平均每月护理费用约为2000元(王新军等,2014)。五是家庭结构及其提供的非正式照料服务,家庭成员能够提供的非正式照料服务越多,人们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意愿越低(赵娜等,2014

16、;王维等,2011),荆涛等(2014)发现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对长期护理保险有显著影响,汤文巍(2005)的研究也支持了家庭结构作为主要影响因素的判断。六是正式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汤文巍(2005)发现长期护理机构的可获得性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曹信邦等(2014)发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参保意愿有重要影响,居住在养老机构附近的老年人更愿意参保。国外的研究更多侧重某单一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较少涉及所有影响因子的全面分析,如Lakdawalla等(2002)研究家庭成员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时,将长期护理提供者分为正式护理和非正式护理两类。当人均寿命延长,婚姻保持更持久时,由配偶提供

17、的非正式护理会减少对专业长期护理的需求,进而降低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现有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介绍长期护理保障的模式:一是商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社会保险模式,以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三是福利政策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瑞典为代表。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选择,相关研究主要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较少与福利政策进行比较,仅吕国营等(2014)认为保险模式意味着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且借鉴与我国社会保障模式相近的德国经验,认为我国应采用保险模式而不是福利模式。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是社会保险模式,大多数文

18、献持这一观点(孙洁,2016;吕国营、韩丽,2014;荆涛、谢远涛,2014;朱铭来、贾清显,2009;戴卫东,2012),认为社会保险模式可解决商业保险覆盖率低、价格高和逆选择等问题;二是商业保险模式,少数研究持这一观点(胡宏伟等,2015;王新军等,2014),认为社会保险会给企业和政府带来更大压力。关于社会保险模式下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操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鉴于我国城乡之间、职工与居民之间存在的独特的二元结构以及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现状,尚无学者提出直接建立独立的全面覆盖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主流观点认为要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例如

19、,先城市、后农村(戴卫东,2015),目前先建立面向城镇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孙洁,2015);在我国目前社保体系中,扩展基本医保责任,将护理责任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框架(丁继红,2015;唐金成,2015;吕国营等,2014);通过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针对城镇职工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孙洁,2015);荆涛(2014)提出“三步走”战略,先商业保险模式,再针对就业人口的社会保险模式,最后全民参保的社会保险模式;曹信邦(2015)提出“两步走”战略,先在基本医保框架下实施医疗护理保险,再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立法先行与试点先行。大部分学者主张立法先行(丁继红,20

20、15;赵曼等,2015),理由是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戴卫东(2015)提出,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我国制度建设的管理,试点先行是可行的选择。2016年3月17日,我国正式发布“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确立了“试点先行”原则。三是提升医养融合水平,保障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多数研究者提出要提升我国医养融合水平,改变医养服务保障职能部门的条块分割、服务机构资源供需错位的状态,雷鹏等(2016)认为,不能将医养融合的具体实现形式简单等同于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通过扩张自身专业边界范围实现服务交叉渗透,如鼓励养老机构内部开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

21、内部开设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可以从筹资机制、管理流程、信息系统、需求评估、服务规划、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等多个层次和角度,按照不同程度开展。他们提出,可由社保、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借助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建立虚拟化的跨部门管理协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基于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实现服务体系与保障制度之间的梯度化衔接,实现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合理匹配。三、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从研究视角看,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经济层面,出发点是探讨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对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增加对个人、家庭经济带来的挑战,存在视角较窄的问题:一是涉及社会发展的分析角度较少,老龄化是世界主要国

22、家面临的共同挑战,如何有效应对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层面的资源安排、价值观调整,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发展视角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涉及社会文化的分析视角较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何在适应我国儒家文化传统的同时,构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文化、代际传承文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我国农村空心化、城市家庭规模小型化、空巢化特征显著,如何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应这些情况,并推动社会文化的重新构建,是值得思考的。三是涉及法律层面的分析较少,相关分析主要从实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出发来展开,认为有必要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或长期护理保险条例,从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角度分析的

23、研究文献较少,缺乏从现有法律框架出发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而建立新的法律条文和修改现有法律的制度成本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不可或缺;同时,还应深入分析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综合影响。从制度价值看,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解决问题层面,从更宏观角度出发研究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价值的文献较少。一是研究主要侧重于需求侧,供给侧分析较少。例如,对比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大大促进老龄相关产业发展,成为新的“产业形态发动机”,为我国供给侧改革开辟全新领域。二是研究主要侧重于长期护理制度解决老龄化的价值,较少将其置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4、建设的整体分析框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未覆盖的领域,对现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替代作用,促进社会在保障各项制度精细化管理、资源合理配置及医疗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缺乏系统性分析。从制度选择看,现有研究主要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较少与福利政策比较,分析的主要逻辑是,我国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一样面临老龄化挑战,我国与德国社保模式相近,因此要选择保险模式。上述逻辑忽视了德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即“社会救助”政策带来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忽视了我国各地针对失能、失智人群采取的残疾人补助、高龄补助等已经存在的各种福利政策,例如,我国北京、上海目前主要采取福利政策的方式减轻这类

25、人群的经济负担。我国现存的各种碎片化福利政策是否存在整合的必要,如何在整个社会保障框架下进行准确定位,与护理保险制度之间的替代与互补效应分析等情况,均值得深入研究。从制度操作建议看,现有研究多数从产品提供的角度,主张将商业保险置于社会保险的补充地位,即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对保险机构从发挥市场机制、专业精算定价、风险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资金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出发,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的相关文献分析较少,仅盛和泰(2012)提出政府引导并委托专业保险机构运营的观点。因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难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26、用”要求。事实上,我国已先行试点的青岛、南通等地均引入了商业保险经办机制,可在考察上述试点基础上,分析市场化机制如何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中有效发挥作用。参考文献:1曹信邦.中国失能老人公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J.中国行政管理,2015(7).2曹信邦,陈强.中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4(4).3戴卫东.欧亚七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4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十大议题J.中国软科学,2015(1).5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丁继红.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刻不容

27、缓J.探索与争鸣,2015(12).7荆涛,谢远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的微观分析J.保险研究,2014(5).8荆涛,王靖韬,李莎.影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景跃军、李元.中国失能老年人构成及长期护理需求分析J.人口学刊,2014(2).10吕国营,韩丽.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选择J.财政研究,2014(8).11雷鹏,吴擢春.我国长期照护制度建设现状与思考基于青岛、南通和长春的实践探索J.中国医疗保险,2016(2).12孙洁.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与运行机制探析N.中国保险报,2015-07-22(7).13盛和泰.

28、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的运营模式选择J.保险研究,2012(9).14唐金成,韩顺莉,马艳红.老龄化危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机遇和挑战J.保险研究,2015(7).15汤文巍.上海市老年长期护理保险(LTCI)研究D.复旦大学,2005.16王新军,郑超.老年人健康与长期护理的实证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7王维,唐幼纯,武学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求影响系统结构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1(1).18谢筱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2(11).19赵娜,陈凯.风险认知对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分析J.保险研究,2015(1

29、0)20赵曼,韩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科学,2015(1).作者简介:课题组成员:刘钢,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局长,研究方向为保险监管;王建魁,会计师,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副局长,研究方向为保险监管;涂东阳,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研究方向为保险监管、健康与养老保险发展;钱敏,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研究方向为保险监管、健康与养老保险发展。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课题组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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