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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外电子商务案例.docx

1、部分国外电子商务案例   1、域名类   ArnoldBeverly诉NSI   被告美国NSI公司,依据它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签订的独占性注册条款,从事以".COM"、".ORG"、".EDU"、".GOV"结尾的域名注册。凡是向NSF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必须与NSF签订合同,并保证其申请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NSF在接收申请的域名后,经检索该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册后,申请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册。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提出注册""域名的申请,1998年3月28日,NSI注册了该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

2、有第三方主张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联邦注册商标权,原告申请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NSI同时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选择:1、如果能够提供域名注册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日期,则NSI容许原告继续使用;2、选择一个新的域名,并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与第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属问题;4、如果拒绝以上选择,NSI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适用原告,并且拒绝接受方案中的选择条款。NSI在接收该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对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联邦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

3、不足,且没有具体损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UMBRO诉"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产足球服装和设备的国际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册了以UMBRO为名的注册商标。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册""的域名。根据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册的大多数域名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网上散布各种淫秽图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册的各种黄色域名外,该公司在注册了""的域名。1997年8月,这家加拿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万美金,并同时以捐赠方式给付5万美金,则将可以取得""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

4、该""的域名,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共23,美元。   2、ICP/ISP责任类   Lunney诉Prodigy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DoeI"以原告Lunney的名义,用EGYD83A的身份证号码进入"ProdigyNetwork",向一名童子军领导邮寄了一份令人作呕的下流电子邮件。该收信人收到此邮件后立即向监护人和警方报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网上传送下流、污秽的内容,其帐户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将从此不能申请"Prodig

5、y"公司的任何服务。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义开立了几个虚假的帐户,这些帐户都已被终止使用。事实表明,"Prodigy"公司的帐户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安分的用户打开,并伪造姓名、地址和无效的信用卡骗取钞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Prodigy"公司对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侮辱,并忽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该案中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3、电子商务技术类   Bernstein教授诉州政府   原告Bernstei

6、n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是计算机系和数学系的教授,他发明了一种计算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术。该技术通过两种方式被记载,一种是将该技术的解析方程记录在纸上,另一种则以C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记录在计算机程序内。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门询问,将该技术发表是否需要批准。政府部门表示,该技术属于美国ITAR法规下的军事用品,该技术的发表必须获得许可。经多次交涉,该项技术未能获得发表许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程序源码的发表受美国宪法的保护,州政府的行为以及ITAR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权发表该项技术。   AOL诉AT

7、T   原告AOL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160,000,000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AOL发布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OL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AOL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Youhavemail"或"You‘‘vegotmail"的提示,AOL采取这种方式将近10年,在1997年初,AOL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Youhavemail"的声音。同时,AOL还向用户提供称为"BUDDYLIST"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AOL将"Youhavemail","You‘‘ve

8、gotmail","BUDDYLIST"都注册为商标。AOL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开始,AT&T开始采用与AOL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AT&T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AT&T则要求法院判定"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AT&T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AOL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s公司  

9、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Internet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长SanfordWallace通过Internet向数以百万的Internet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Compuserve的用户。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Compuserve的用户。尽管Compuserve

10、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4、软件著作权类   Rolm公司诉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PBXs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ISO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

11、诉ALTAL公司   ClaudeArney是一名软件开发师,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1984年1月,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ALTAL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码。ClaudeArney进入ALTAL公司后,开发了,并应用在ALTAL公司的几个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ClaudeArney在中抄袭了ADAPTER程序源码的30%。1998年7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ALTAL公

12、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5、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发布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年,国会通过的Cable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

13、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随着媒体与电信交流产业的发展,原有电报公司开始从事因特网服务,这就产生的上述两个法案适用时的冲突。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公司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的诉讼和争端发生,所以这个矛盾还显得不是很尖锐。然而一旦发生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将会很困难,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个明确的观点来解决该问题。部分国外电子商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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