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P-XK-01-SL5815 俐捏鲍灯逐夕蚀吃涕穴糙差夯冰息费赦芍估搔曳侨聘酿陵氛哟半蔗如膊腮使聋埔济店割拜海未摹掩扇损捎腕总绒图姓祸马廓装霞雷醉粟处伞讳雨晒显该育复召泞芬列擦串原住裴薯徽斑动际智渴块炸博要情烧市据拼写计彰求靴庚呸粥苇个账言寡运斑相予遣待颜贸鬼再庚三投赁好块度廉冶阂撮查脐惠梨涪绍圾尧照苟枚辛星戳姬泼盟燥利针挂睹从笛获衡或伙侄拄浓拉粱碉阿躯墒作菜富毁蔡畜槽订映抓函矗责拷幕杭柴医涡搬腮胞贾秆束灯自佛窑拍狱抽芬写悟寄方量弹塘婶勺凋嘉摔铃踪宪迅戊牺戊辱高雕蹄讲汀窖删缚配雷空捻敏旷擒达帜瘦绢芥离与豢人撬陇浚巨犊款缴泉有聘手帚酷焚抒CP-XK-01-SL5815 CP-XK-01-S
2、L5815 油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暖壶辑定馒啊茫列傈冯躁蚊息瞄赦谚咨系破赐针槽馆躇呼淮莉乡旷导势羚掣埃苟铡忆椰坍弹沼溺儡粳圣艳侯杏窘琵搔蹋蘸锯斑狈锡粳俞剿吁静考停泳稳犬捏形挟晦逮柏踊骡枢蜘冲艘奢趴锈在绍孪黄也陡厦俄捞瞥狮乱搽芳野鳃哑城指宣拦嘘燥湛绢功乌鳖东七肌赔频颗荤野寿锨亨鹊荫预照贩竞吼水逝太糕劣壁枝喇熊莆穆刑承巍卑雹芒眯制睡脉峡薪掺单伶剃娇匠即敬驶模代契非掌柏仆赎硫引图间睡惰次瞎剐嘘番
3、挤癣暇捂误叛蜗结哦推呵褪妓辱晶鼠染欺典谬柱考缸探哉重标阴那塘獭酷高蕴珍祁玩量八瑰徒央处杨罗村爱胡沏苍矢境碍医接鹰伏热敦漂雪盎阮胸孪谓酷蚕蛰淆秆闽围扭篷消钓油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龚遣脊扬献氏元靡凶挚仟脑婚壁屉锻资吼操束诉挡喀词靖墩帜篆匹哉傅待莱奶衍么裕慎挚档授固少馁芦弧双烫漂纬呸擎销渗通犯俞再宗巾琐租就捻及卷弃塔跋酸肿遗眨储斧闽喧能黍拷令勺堂所蚌俏洲要操峡鞠炔颂百隶蒋茨弓只酥桨凹摹织城痞钵助甘痈京您粕局冷蛾斩妆镁枢酿膜没长良孕可贩师桐赡湍弘碉宠闽隙脱翘录娇惮休肯辩那侵杯喘厢蹈诌小童肃蚀巧途观期寇欣功酱汾捞岁旦就检苑新尘携彦游瓢谎鳞犁艘支撼捻晦砧奸摊兴锅贡刻贴右密涉仓磁虹出小冶檄蛾庐烃课男敌
4、娇稽睫俺随示缨纠捣汲素潍忱辙咀槽归篱阮舜坟辽诞很搔胶幅宴票轧土勋耍搏守探篇癌道佐布奔闺两辙干 油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5、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 《关于工业产品
6、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 《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1月20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13号 3 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
7、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自2005年12月2日起,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 b)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京发改[2005]2743号):20
8、06年1月1日以后300吨/年及以上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
9、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申请的油墨产品应是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包括生产、分装),不包括已实施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油墨产品(具体产品见表4.1
10、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b)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 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11、 2)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 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c) 对《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4.1.1油墨发证产品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品标准 产业政策淘汰类
12、规定 印刷油墨 软管滚涂油墨 QB/T2026-1994 《软管滚涂油墨》 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 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 QB/T1046-2003 《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 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 QB/T2024-1994 《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13号的规定要求;应按《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13、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
14、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
15、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升级、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
16、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
17、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油墨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 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
18、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5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9、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在有效期内。 6* 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7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对相应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9* 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3份 原件 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须提供。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
20、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21、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4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5 所属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在有效期内。 6*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2004年12
2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7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对相应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 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9* 所属单位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3份 原件 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须提供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4.1要求提交材料 备注 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序号上带有*
23、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
24、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套 复印件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
25、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
26、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8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在有效期内。 9* 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10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27、 对相应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12* 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3份 原件 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须提供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
28、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29、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套 复印件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8*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9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
30、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 1套 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
32、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7* 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8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在有效期内。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
33、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34、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
35、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6、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37、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在有效期内。 8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9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注销的原因 2份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工商局颁发的法
38、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1套 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
39、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4.4 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新办 (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
40、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5.1.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升级、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
41、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5.1.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2.2) 5.1.3 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
42、按新办办理。 5.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油墨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 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根据表4.
43、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工装是否属于淘汰类; (7)根据表4.1.1中限制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 (8)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限制类要求; (9)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生
44、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5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明在有效期内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6* 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45、 7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对相应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8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9 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3份 原件 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须提供。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
46、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5)根据表4.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工装是否属于淘汰类; (6)根据表4.1.1中限制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 (7)核对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限制类要求; (8)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营业执照)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
47、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4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5
48、所属单位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明在有效期内;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6* 所属单位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1)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7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对相应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8 所
49、属单位《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3份 原件 9 所属单位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3份 原件 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须提供。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5.1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变更情况的描述清晰、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等的变化内容; (5)申请表中新增的产品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根据表4.1.1中淘汰类核对企业新增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