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基斯坦外贸相关政策法规 精品文档 政策法规 ●外贸 一、 对外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 贸易主管部门 巴基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巴基斯坦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内外贸易管理和政策制定、出口促进、公平贸易(反倾销等)、多双边贸易协议谈判、保险行业监管等。 贸易法规体系 巴基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贸易组织法》、《贸易垄断与限制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囤积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巴基斯坦从事贸易除应遵守有关现行法律外,政府每年公布新财政年度贸易政策,会对
2、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应随时关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动植物进出口检疫由巴基斯坦粮农畜牧部负责,主要法律有《巴基斯坦动物(进出口动物及制品)检疫法》、《巴基斯坦植物检疫法》。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巴基斯坦海关隶属于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巴基斯坦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法》、《海关细则》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商品关税税率每年均有调整。 巴基斯坦对外贸易概况 【全球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之一。 【自由贸易协定
3、主要包括:《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自贸协定》(2002年6月签署,2005年6月实施),《南亚自贸区协定》(2004年1月签署,2006年1月实施),《巴基斯坦-中国自贸协定》(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7月实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更紧密经贸关系协定》(自贸协定)(2007年12月签署,2008年1月实施)。此外,巴基斯坦正与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海湾合作委员会等进行自贸区谈判。 【优惠贸易安排】主要包括:《巴基斯坦-伊朗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签署,暂未实施),《伊斯兰发展中八国集团(D-8)优惠贸易协议》(2006年5月签署,暂未实施);《巴基斯坦-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安排》(20
4、07年7月签署,2007年12月实施)。 【主要贸易伙伴】前10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前10大出口目的地为美国、阿联酋、阿富汗、英国、德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香港、荷兰;前10大进口来源国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 【贸易总量】2012-2013财年,巴基斯坦进出口贸易总额为649.9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47.95亿美元,进口额为401.99亿美元,贸易逆差达154.04亿美元。 【贸易结构】巴基斯坦对外贸易可出口商品种类少,出口市场比较集中。主要出口商品为:纺织品、
5、大米、皮革及制品、石油产品、化学产品(含药品,上述五类商品占巴基斯坦出口总额的80%以上。其他主要出口商品为水泥、体育用品、医疗用具、地毯、水产品、机械、交通工具及零部件、珠宝、果蔬等。 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及石油产品、机械及运输工具、化学产品(塑料、药品等)、食品、动植物油脂(植物油为主、钢铁产品、煤炭,上述七类商品占巴基斯坦进口总额的80%以上。其他主要进口商品包括钢铁废料、金属及制品、纸及纸板、轮胎、铁矿石、人造纤维等。 巴基斯坦进口贸易政策 巴基斯坦是WTO成员国,它在WTO框架下制定贸易政策,政策内容符合WTO的规范。巴基斯坦的贸易政策总体上比较开放
6、除了根据特定需要所实行的必要限制之外,对进口没有过多的管制,绝大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制度,关税是调节进口的主要杠杆,对进口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进行,主管进口事务的联邦商业部根据形势需要,会及时颁布和修订进口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一、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进口管理 巴基斯坦用于管理进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1950)。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先后制定过《1998年进口贸易法令》 (Import Trade Order 1998)、《1999
7、年进口政策法令》(The Im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进出口程序法令》(Import and Export Procedures Order, 1999)。2000年7月17日,联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The Import Trade and Procedures Order,2000),用于取代上述三个与进口贸易有关的法令。之后,联邦政府又对《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做过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本文的所采用的内容是截止到2002年8月21日所做的最新修订。目前巴基斯坦政府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主要就是依据这一最新法令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8、 除了直接的进口贸易管理法规外,巴基斯坦《1969年海关法》(The Customs Act, 1969)、《2001年海关细则》(The Customs Rules, 2001)也是与规范进口贸易有关的立法。另外,对于药品的进口,《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明文规定,《1976年药品法》(The Drugs Act, 1976)中有关药品进口的限制规定必需执行。 除了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外,联邦商业部在每个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都按惯例发布新财年的贸易政策,其中会涉及到在新的财年里政府对进口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2002-03财年的新财年贸易政策已做
9、过专题,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二、 政府通过关税手段对进口进行调节 巴基斯坦对进口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关税手段来进行的,对鼓励进口的商品实 行低关税甚至零关税,反之则实行高关税。 从发展中国家整体情况看,巴基斯坦的关税总水平并不算高,近两年还接连进行了下调。2000-01财年时巴基斯坦最高关税为35%;2001-02财年对4000余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了下调,最高关税降到了30%,关税层级也由5档降到了4档;2002-03财年再次对2500余种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下调,最高关税也降到了25%。目前,除了小汽车、摩托车以及部分运输车辆实行
10、高关税保护外(3000CC以上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达200%;摩托车税率90%,运输车辆税率60%),其他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最高为25%。现在巴基斯坦进口关税税率只有4档,即25%、20%、10%和5%。部分商品如外国投资项下的部分机械设备进口还享受零关税。 三、 巴基斯坦现行进口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及截止2002年8月21日联邦政府对该法令所做的所有补充规定,巴基斯坦现行进口贸易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止进口的商品 1.《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A所列明商品禁止进口。包括:
11、 A.没有阿拉伯文对照的古兰经翻译本; B.载有可能伤及巴基斯坦任何派别、阶层、团体的宗教感情、有宗教内涵的词语或题字的任何商品(及其包装容器); C. 有淫秽图画、文字、题字或画像的任何商品; D.反伊斯兰、淫秽或煽动颠覆的文学作品; E.任何含有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确定的伊斯兰教义和戒律内容不相符的商品,包括猪、肥猪、野猪及其制品和副产品。 F.以联苯胺制造或含有联苯胺的染料; G.《巴塞尔公约》规定和归类的有害废物; H.酒精类饮料和白酒,包括酿酒和蒸溜后的酒糟和废料;不适合人类
12、食用的任何食品。 I.工厂废料、下脚料,任何不合格库存品或次品,但下列商品除外: (1) 虽然是库存不合格品,但进口关税为零的;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料、次品或废品: a. 长、宽不小于121.9英寸(48英寸)和50.8厘米(20英寸)的废铁板、废钢板(不锈钢除外); b. 任一边长不小于45.7厘米(18英寸)的马口铁; c. AISI-300、400系列的不锈钢板。 (3)可以重轧的废钢。这些废钢应该不超过10厘米宽、5米长。还可以是钢厂的废品,钢锭、钢坯、板材、钢坯块的切头,可以是拆船
13、的废钢板切割块,以及废旧钢梁。 J.下列商品也禁止进口: (1) 大麻植物和古苛叶; (2) 巢菜属野豌豆(Vetches); (3) 大麻松脂和香脂; (4) 鸦片; (5) 粟桔杆提纯物;大麻浓缩物和酊剂; (6) 其它(联苯胺及其派生物); (7) Paraphene-tole Carbamide 和5-Nitro-2nd proxy-aniline的片剂和粉状物及晶体; (8) Allyl-isothio-cyanate; (9) 柠檬酸咖啡因(C
14、affeine citrate); (10) 40国际单位的胰岛素制剂及注射剂; (11) 烟花爆竹; (12) 其他(烟火类物品); (13) 以巴基斯坦或印度语制作的、反映巴基斯坦或印度生活方式的、或者由巴基斯坦或印度演员做主角的电影胶片之全部或部分; (14) 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的废品、刨花或废料; (15) 翻新轮胎; (16) 旧的充气轮胎; (17) 毛皮及制品,但绵羊、羊羔、兔、山羊、小山羊和小牛的生毛皮和鞣制毛皮除外; (18) 石棉衣物;
15、 (19) 酿酒机械; (20) 高压喇叭(Pressure horn); (21) 坦克和其他装甲车辆及零配件,不论是否装备有武器;但装甲保安车辆除外; (22) 大炮、机枪、轻机枪、各种口径自动步枪和其他军用武器和射弹(左轮手枪和手枪除外); (23) 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和口径大于0.46英寸的手枪和左轮手枪; (24) 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武器,包括7.62毫米和8毫米半自动步枪; (25) 枪膛口径大于0.22的步枪; (26) 其他(发射用武器或以爆炸力发射的类似装置); (
16、27) 其他武器(例如弹力枪或毒气枪,警棍),气枪除外; (28) 上述禁止枪械的零部件; (29) 弹药及其部件,但不禁止枪械的弹药除外; (30) 赌博设备。 2.禁止进口以色列为原产地的商品; 3.除了列明商品外,禁止从印度进口其他商品。 《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B中列举了允许从印度进口的608种商品名单(此略)。但符合《2001年海关细则》第4、6、7节规定的出口商和被许可人,可以从印度进口为制造出口商品所必需而当地又不生产的、附录B列明商品以外的商品。 4.《2000年进口贸
17、易和程序法令》附录C中所列机械设备禁止进口二手货。这些机械设备包括: (1) 锅炉; (2) 压缩机(工业气体压缩机除外); (3) 空调; (4) 冰箱; (5) 手工工具; (6) 家用机械及其零件; (7) 其他杂项机械类及零件; (8) 机械零件; (9) 可本地制造的糖厂、水泥厂、炼油厂、化工厂、热电厂、水电站设备以及吊车、压路机、机床,但下列设备除外: a.震动式压路机和液压挖掘机; b.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所需的机械;
18、 c.从海外整体引进的高科技厂。 (10) 海关税则目录第85章中所列部分电气设备(8504,8505-8513, 8516-8548细目中包括的商品); (11) 车辆。海关税则第87章中所列各种车辆,但非公路用翻斗车、装甲保安车和从卡拉奇出口加工区进口的5年以上的车辆除外; (12) 汽车零部件(包括能装配使用的作为废钢进口的汽车配件); (13) 海关税则第90章所列仪器和用具的二手货以及翻新品。 5.暂时禁止来自疯牛病发病地区的动物及制品进口。从疯牛病发病国 家和地区进口活动物,如从英国、爱尔兰
19、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福克兰群岛、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等进口牛、水牛、绵羊和山羊,其肉类和骨饲料、油脂等,在无进一步通知之前,暂时禁止进口。 但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宠物(猫、狗、鸟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允许:出口国有关兽医部门出具证书证明其疯牛病状况,并证明这些宠物没有用感染疯牛病的反刍动物的肉、骨粉等饲养。 6. 联邦政府特别禁令。若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联邦政府可以决定 在特定时期内中止或禁止进口任何来源的任何商品。 (二)具有限制条件的进口商品 1. 需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能进口的商品。《
20、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D中列举的商品类别,除非有特别许可,必需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进口。这些商品和进口的条件分别是: A.需要满足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商品——: (1) 动物精液。需按照畜牧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2) 棉花种子。需事先经食品农业部批准。 (3) 甘蔗种子、香蕉种子、菜籽、西红柿籽、花卉种子和其他粮食种子,包括根茎、块茎、根、枝条等。需要抽取样品,经“联邦种子认证局”做质量检验。 (4) 棕榈硬脂酸(Palm Stearin)。需加明显的染色剂,以防被用来制作食用油/脂; (5) 以烟草或烟
21、草替代品制成的雪茄、方头雪茄、小雪茄和香烟。必需在包装上印上“吸烟有损健康”字样。 (6) 放射原料和放射仪器。凡在附录D-1里规定的放射原料和放射仪器,必需经“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下属的“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辐射保护理事会”的事先批准。 (7) 石棉。仅有符合下列规格的温石棉(chrysotile)才准许进口:颜色为白到灰,密度为每立方厘米2.4-2.6克。必需有出口商出具的证书说明该出口品符合上述规格;进口文件中须显示具体规格。 (8) 碳化钙。须经过爆炸物管理部门的预先批准。 (9) 丙酮。只准由毒品控制局审查过的工业用户进口。每年
22、允许进口的最大数量由中央税收委员会(CBR)确定。 (10) 苯基丙酮(1-Pnenyl 1-2propanone)、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二乙酸酯(Ethylidene Diacetate)、乙酰氯(Acetyl Chloride )、乙酰氨茴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异黄樟脑(Isosafrole )、胡椒醛(Piperonal)、 黄樟油精(Safrole)以及3,4-Mehtylenedi-oxyphenyl。管理办法同第(9)之规定。 (11) 麻黄素(Ephedrine) 、伪麻黄碱( Pseudoe
23、phedrine)。只允许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的制药厂进口。 (12) 麦角新碱(Ergometrine)、麦角胺(Ergotamine)、麦角酸(Lysergic Acid),所有毒品性质的药品和精神药物(禁止进口清单上的除外)。进口管理同第(11)之规定。 (13) 血液。需要提供没有爱滋病和乙型、丙型肝炎的证书才准放行。 (14) 食品色素。进口附录D-2中列明允许进口的食用色素,必须提供出口国政府关于其正在使用中或已经过注册的证书,并有正确而真实的标签。 (15) 食品色素之色淀(Lakes)。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
24、 (16) 染料。需由供应商提供证书,证明该染料不是由联苯胺/对二氨基联苯(Benzidine)制成且不含有任何其成分。 (17) 炸药。须由爆炸物管理部门事先批准。 (18) 杀虫剂、灭鼠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分杈控制剂、消毒剂以及类似产品。需要按照《1971年农药法令》的规定办理,但该法令未包括的品种除外。 (19) 下列物品的废品、废料或切片:a.苯乙烯聚合物 ; b.氯乙烯聚合物;c. 其他塑料(聚丙烯除外)。 需要出口国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塑料废料中不含《巴塞尔公约》所禁止的有害物质。 (20) 旧的或翻新的压缩
25、气/液化气罐(汽车用)。需要由爆炸物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证书。 (21) 蒸气锅炉(用于集中供暖的热水锅炉除外)和超热水锅炉。需要事先经过锅炉检验机构(Chief Inspector of Boilers)的批准。 (22) 发射装置,不管是否有接收功能(传真机和移动电话除外)。只能由巴基斯坦电视台和其他公共部门进口。 (23) 电视转播天线系统、甚高频装置、电视调制解调器、图像发射装置和图象转换系统。只允许由巴基斯坦电视台或其他经联邦政府许可的机构进口。 (24) 装甲保安车辆,包括二手货。只允许由银行或保安公司进口自用或给另外的银行或保安
26、公司使用。需要申领特殊牌照。 (25) 用于制造农药的原料成分。只允许有关工业用户进口自用。 (26) 除禁止进口外的武器弹药。需要取得联邦商业部的授权许可。 (27) 二手或旧的医疗设备,如透析机、反向透析机和其他电子医疗设备。允许进口的条件是这些设备的已使用年限未超过5年。 (28) 无后坐力步枪、枪支、迫击炮的枪管或枪管半成品以及其他零配件。只准许有武器制造许可的单位进口。 B.需要满足规定程序要求的商品——: (1) 原油。只允许炼油厂进口。 (2) 车用汽油、航空用油、煤油、轻柴油、高
27、速柴油及其他种类的车辆用油品。允许经批准的有相应经营权的石油销售公司进口。 (3) 燃料油/重油。允许石油销售公司、水电发展署(WAPDA)、卡拉奇供电公司、私营供电商和其他工业自用用户进口。 (4) 成品润滑油。进口SC/CC级以上的机油和GL-4级以上的变速箱油,需要由商业性进口商、润滑油混合厂、润滑油/石油销售公司和炼油厂进口。 (5) 医药原料。除非联邦卫生部另有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医药原料只能由持有有效医药生产许可证的制药厂进行,这些医药原料必须是适合制药级的,而且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Import General Manife
28、st-IGM)之日算起,所剩保质期不得少于其整个保质期的75%。 (6) 药品。除非联邦卫生部另有特别许可,进口(用于对抗疗法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1976年药品法》第7节规定的药品注册程序进行,而且应依照《1969年海关法》的规定,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药品保质期必须至少还剩75%。 (7) 特种纸张。由“巴基斯坦特种印刷公司”和“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推荐进口。但对于用来满足商业部规定的支票簿和其他特种文件印刷需要的特种纸张进口,应由“巴基斯坦特种纸张厂”出具“不反对证书”(NOC),或者由该厂供应。 (8) 地图、水文图、地形图、地图集、
29、地球仪等。须符合巴基斯坦测量部门出版的地图之标准,正确标注巴基斯坦的领土范围、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及Junagarh、Manavader、Mangrol地区。 (9) 金银。条件是进口商必须自行解决外汇。 (10) CKD散件形式的农用拖拉机。只能由被认可的组装厂或按计划逐步提高国产化率的投资者进口。 (11) 小汽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CKD套件。只有被认可的组装厂按照工业生产部批准的国产化率计划进行生产时才准许进口。 (12) 飞机、空间飞行器,不包括飞机配件。只有持有国防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公共机构、私营航空公司、私人飞
30、行俱乐部、航空租赁服务机构和慈善团体才能进口。此外,经国防和航空部推荐,有资格进口新飞机和直升机的机构也可以进口二手飞机和直升机。另外,以上这些可以进口飞机的机构也可以进口二手或翻新的飞机发动机或零件,但需要有国防航空部的推荐。 (13) 用于载货或载客的二手船只、油轮或用于装载其他液体的船只。进口条件是: a. 船只持有“商用海事局”(MMD)或巴基斯坦政府认可的其他船级社颁发的适航证书; b. 进口者应该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保证,任何时候如果要进行拆船,进口者应向海关有关官员报告,并在获准拆船之前交付所有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14
31、 二手或旧的拖网渔船。进口要满足的条件同第(13)之规定。 C.特种工业类机械设备的进口——: 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四个特殊工业领域,即武器弹药、烈性爆炸物、放射物质、印钞铸币和特种印刷,巴基斯坦不但禁止外商投资,而且对其所需机械设备进口控制严格,只有那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相关工业单位才能进口。 (三)对商品进口的其他管理规定 1.边贸和巴阿贸易。对于边境贸易和巴基斯坦-阿富汗贸易协定项下的贸易,应按照联邦商业部随时修订的有关程序进行。 2.关于进口价格。进口应该采用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3.关
32、于品名标注。除非不可能(如散装货或以商品大类标记),发票中应标明所进口商品的商标/品牌(Brand name)。 4.从肯尼亚的进口。对来自肯尼亚的进口,每票货物应向巴基斯坦驻内罗毕高级专员署交纳50美元或发票价值0.5%(哪个高适用哪种)的该商品原产地证和发票的认证费。 5.食品进口。从填写“进口货物清单”之日算起,食品应至少有6个月的保质期,或其规定保质期的50%,哪个短适用哪个。如果制造商或出口方所提供包装证书中不显示上述日期,则必须经海关认可。 6.进口臭氧层消耗物质。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应按照联邦商业部与环保部协商制定的政策进行。
33、 7.银行和海关的责任。银行和海关应该保证使《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限制和条件得到贯彻实施。 8.进口商品的零售价标注要求。对于在进口环节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进口商品,应该象国内生产的应按零售价交纳中央消费税的带包装的商品那样,在包装上印上零售价。 9.特殊进口许可。出于特定原因,联邦政府可以放宽本法令规定的某些商品的进口条件。另外,联邦政府可以进口为国防所需要的任何货物。 10.关于预付款。以外汇即期汇票进口有限制条件的商品,预付款每年不得超过5千美元。但如果工业用户以外汇即期汇票通过空运或快递进口零
34、配件和机械,则可以放宽到每年3万美元。工业用户同时是出口商的,进口零配件等可以不受此金额限制,但每年最多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5%。 11.落空的货物(Frustrated cargo)。对于落空的进口货物的复出口,应按照1970年1月2日特别调节令的规定予以允许。原收货人之外的另外的进口人进口落空的货物,如果属于准许进口之列,则在其交纳货物CIF价1%的附加费后,海关应准许其进口。 12.进口货物的复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了转口、落空货物,或者《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另有规定,进口货物复出口需要有联邦商业部的特别许可;
35、 (2) 下列情况下的临时进口应予准许,条件是向海关出具在特定时间内该货物将复出口的违约赔偿保证书(Indemnity bond)或银行保函: a. 石油天然气公司,从事石油勘探和生产的公司,其承包商或分包商,炼油厂和采矿公司所临时进口的货物; b. 外国航空公司或船公司; c. 在巴基斯坦从事各种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及承包商; d. 暂时存放在巴基斯坦保税区而以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国家为目的地的货物; 此外,若联邦政府认为适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放宽上述限制。 根据最新的补充规定,任何以保税方式进口的、作为在巴基斯坦境外
36、行使的船只的储备物资的商品,不再需要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或银行保函。 13.进口许可: (1)下列情况下的进口需要联邦商业部出具进口许可证: a. 经政府授权的部门建议,残疾人进口专用机动车辆的; b. 进口武器弹药; c. 需要进口、进口复出口(包括试验、测试或展示目的的进口)或者出口复进口许可的任何其他情况。 (2)上述进口许可证由联邦商业部以正规格式的信头纸出具,载有顺序号码,并盖钢印。 14.出口复进口: (1) 进口货物为了修理、调换或液罐重新充装的目的,可以允许出口,条件是
37、向海关出具保证书,保证所出口的货物在修理、调换或罐装之后将复进口; (2) 海关应准许巴基斯坦出口商调换在保证期内有质量缺陷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a.出口合同副本; b.买方反映商品缺陷情况的通讯记录; 15.关于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礼品进口车辆。应严格按照《2000年 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G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的大意是,在国外居住满两年的巴基斯坦人,可以用自己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按个人行李或作为给家庭成员的礼品进口一辆汽车。附录G中规定了相关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格式等。 16.车辆的出口复进口。允许以出
38、国旅行为目的的车辆出口复进口, 需要“巴基斯坦汽车协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巴基斯坦运输互助社”提供保证,或由车主提供违约赔偿保证书。 17.关于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不合格品、废料、使用过的包装材料、空桶和空箱,条件是按照现行税率交纳关税和税费,并且金额不超过其年出口总额的3%。 另外规定,根据联邦政府在公告中所允许的品种,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向交纳关税的地区销售进口的原材料。 18.关于解释和说明权。就某种物品能否进口发生争议或需要澄清,如果海关不能确定,一律交由联邦商业部做最后决定。 《2000
39、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中未能涵盖的与进口有关的任何事宜,均由联邦商业部负责解释、说明或决定。 巴基斯坦出口贸易政策 在出口管理方面,巴基斯坦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 1950)。根据该法律授权,巴政府先后制定过《1999年出口政策法令》(The Ex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进出口程序法令》(The Import-Export Procedure Order,1999)。2000年7月11日,巴联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
40、The Export Policy and Procedures Order, 2000),被取代的上述两个法令同时废止。根据现行有效的《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和巴政府后来对其进行的一系列修订补充,巴基斯坦的出口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出口经营者 根据《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的规定,准许从事出口经营或有出口 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 1.出口商。按照原有规定,“出口商”是指按《1993年(进出口商)注册条令》[The Registration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Order,1
41、993]的规定,在出口促进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出口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但巴政府在2002-03年新贸易政策中废止了这一条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欲从事出口不再需要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出口商需先行登记的规定取消后,如何对出口者资格进行管理,目前巴政府还未出台新的规定。 2.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公共领域机构。 3.发送礼品的个人或单位。“礼品包裹”是指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发到国外 的作为礼品的物品。 4.由商业部授权的其他个人或单位。 二、 禁止出口的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中所列的10类商品禁止
42、出口,包括: 1.《1979年禁酒令》(The Prohibition,( Enforcement of Hadd) Order,1979)中规 定的酒精饮料和使人致醉的液体。 例外:按该禁酒令有关规定,允许为纯医学目的出口酒精或含致醉物的液体。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省级野生动植物法令》(Provincial Wildlife
43、Act)所保护的所有动物、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特产鸟类。 例外:(1)授权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NCCW),可以因下列目的为出口出具“不反对证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 a. 为科研目的; b. 作为来自保护区的狩猎纪念物。 (2)珍奇/特产鸟类,如果有“不反对证书”,并经过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在机场或出境点强制检查的。 3.木炭和木柴(Charcoal and firewood)。 4.木头和木材(Wood and Timber)。 5.可裂变物质(
44、Fissionable material)。 6.人员杀伤地雷(anti Personnel Landmines-APLS)。 7.文物(Antiquities)。但老爷车和老式飞机不算在内。 8.《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附录A中所列化学品。 但允许向已核准《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出口这些化学品,出口要遵守《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有关程序规定。 9.植物酥油和食用油(Vegetable ghee and cooking oil)。 但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出口:作食用目的,附加值在15%以上,食用油包装不超过5
45、公升,酥油包装不超过5公斤的;或者作非食用目的,附加值在50%以上,包装在1.5公升和半公斤以下的。 10.冒牌货(Counterfeit products)。 三、需满足规定条件的出口商品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I原来规定,石油和石油制品出口只 能由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进行。现在这一规定已经废止,除特定种类另有规定外,石油和石油制品的出口可以由公共领域机构或私营企业自由进行。 《2000年出口政策和程序法令》目录III中规定了若干种商品,其出口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这
46、些规定目前依然有效,包括: 1.小麦及其磨制品。需要按照食品、农业和畜牧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2.棉花。出口需要按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 出口合同先到出口促进局登记,并交纳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Security deposit);向海关出示已登记和已交纳保证金的证明,同时出示船运单据和“巴基斯坦棉花标准协会”(Pakistan Cotton Standard Institute)颁发的棉花等级证书。 (2) 买方应在35天内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从合同登记日起180天内,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应装运完毕。如果信用证未能在规定期
47、限内开出,或者合同未能履行,则由中央银行按照未装运数量的比例没收保证金。 3.大米。出口合同应到出口促进局登记;装运前应按出口促进局规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4.金属。外国公司出口金属,需要按照石油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特殊机制,对出口价格等进行检查。 5.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其成分。需由国防部(国防生产局)出具“不反对证书”(NOC)。 6.火箭、不载人运载装置(Unmanned Air Vehicle Division)及其零部件。管理办法同上。 7.原子物质、放射物质和《1984年巴基斯坦原子安全和辐射保护法令》
48、规定的品种。需按照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8.用于生产、使用和应用原子能的设备,包括发电设备。管理办法同上。 9.宝石和金首饰。需要按照1996年11月22日的第131/96号特别调节法令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 10.鸦片种子。从按照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规定能合法种植鸦片的国家进口的鸦片种子,允许出口。 11.尿素。允许出口,条件是出口合同需到出口促进局登记。 12.宠物狗和猫。出口宠物猫狗应予准许,但需要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书,并且装笼。 13.野猪,其肉和皮。只
49、准登记注册的非穆斯林出口商出口。 四、 对阿富汗和通过阿富汗对中亚各共和国(Central Asian Republics)的出口规定 由于走私情况严重,巴基斯坦对向阿富汗出口管理相当严格,即便如此,每 年两国间走私贸易额远超过官方贸易。巴基斯坦现行出口政策法令中单列了一节,用于规范对阿富汗的出口;另外两国还有《阿富汗转口贸易协定》(Afghanistan Transit Trade-ATT),需要遵守。中亚各共和国地处内陆,进出口需要转口,而且又多通过阿富汗,巴基斯坦把如何对这些国家出口也做了专门规定。对阿富汗和通过阿富汗对中亚国家出口的有关规定
50、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以巴基斯坦卢比出口。除了禁止出口的商品外,所有在巴基斯坦制造的商品,允许通过陆路、以巴卢比作为结算货币出口,但来自保税加工区(manufacturing bonds)的商品除外。另外,这些出口不得享受:a. 应纳税商品的零销售税待遇;b.中央消费税减让;c.出口退税。 2.以可兑换货币出口。除了禁止和有特别规定的商品外,所有巴基斯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允许通过陆路或空运,以不可撤消信用证或预付款方式,以可兑换外币作为结算货币出口,并且可以享受:a.零销售税;b.中央消费税减让;c.出口退税。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巴基斯坦驻喀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