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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doc

1、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主体种类主体名称依据条款内容序号名称及具体条款法定主体江苏省物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23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

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受委托的执法主体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1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7月31日省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江苏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3、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行。江苏省价格监测中心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价格监测规定(202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行”。注

4、:主体依据按照位阶依次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2.1依据总表)价格专业法规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序号依据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16日起施行3关于治理向公司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7月7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1日起施行5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1996年7月6日起施行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23年2月12日起

5、施行7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5年1月25令第4号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号令公布1999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21日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9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9日起施行10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年11 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费1996265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1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公司承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998年10

6、月21日计价格19982084号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2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8月3日起施行13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公司承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年12月22日计价格19992255号印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起施行1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23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5

7、严禁欺诈价格行为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9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23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8价格监测规定(202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日起施行19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23年1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7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23年6月

8、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1非常时期贯彻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2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办法(2023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23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

9、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7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8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9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30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23年3月17

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31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1988年6月1日苏政发19987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日起施行32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2年12月29日起施行33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1994年5月1日起施行34江苏省制止不合法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1997年3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10日起施行35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12月6日省政府令第166号)江苏

11、省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起施行36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18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37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19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38江苏省定价目录(2023年6月6日省物价局苏价综2023214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计委审定,省物价局印发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注: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2.1依据总表)其它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职能的法规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序号依据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12、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务院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30日施行,2023年12

13、月29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7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4月1日施行,2023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5月1日起施行2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4月1日起施行2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

15、89年8月1日施行,2023年4月29日修订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9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2月1日起施行3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3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9月1日起施行35娱乐场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

16、年7月1日,2023年1月29日重新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3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日起施行3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38道路运送条例国务院2023年7月1日起施行39电信条例国务院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4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4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7月1日起施行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23年6月1日起施行4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8月20日起施行4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国务院2023年5月1日起施行4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4月1日起

17、施行46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国务院2023年9月1日起施行47严禁向公司摊派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5月20日起施行48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4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50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23年6月27日修订51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5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5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年2月5日起施行54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8月26日施行,2023年4月21日修改55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18、教育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56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18日起施行,2023年8月20日修订57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2023年6月18日修订58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2月22日起施行59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30日起施行60江苏省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8月26日施行,2023年4月16日修改61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6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63江苏省治理公路超

19、限运送办法省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6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起施行65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1999年8月11日起施行66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行办法(2023年6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0号)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67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省人民政府1995年10月4日起施行68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省人民政府1997年4月2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11日第二次修订,202

20、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订,2023年7月1日起施行69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15日起施行70江苏省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71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省人民政府1993年9月6日起施行72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行细则(1993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22日第二次修订,2

21、023年6月24日起施行73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省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起施行74江苏省河道管理实行办法(1996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省人民政府1996年8月23日起施行75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省人民政府1989年12月14日起施行76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23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7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人民政府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2、2023年7月1日起施行。78江苏省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省人民政府1998年11月30日起施行79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省人民政府1999年9月25日起施行80江苏省外商投资公司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人民政府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81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23年2月4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2月4日起施行82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23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司法部202

23、3年3月19日起施行8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6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84种畜禽管理条例实行细则(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农业部1998年1月5日起施行注: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表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22行政处罚依据表)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

24、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5、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出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用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

26、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者的不合法价格行为处

27、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合法价格行为:(一)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解决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运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用抬高等级或

28、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的其他不合法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29、的价格提供服务;(二)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三)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四)改变服务用品的质量、数量或减少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六)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解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30、规的规定执行,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拟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办法第三

31、条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质量的;(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

32、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解决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运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

34、行为:(一)统一拟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用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

35、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行处罚。江苏省制止不合法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法价格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解决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采用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

36、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互相串通,哄抬物价的;(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应,甚至囤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用不合法手段操纵价格,阻碍合法价格竞争的行为。江苏省制止不合法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所得之一或者或者明码标示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价格20%至50%的;(二)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

37、差价(毛利)率50%至80%的;(三)经营同种商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50到100%的。本条例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

38、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

39、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准时计价的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明码标价的数量表达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消费者难以认定的数量单位不得用于标价。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的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提供收费性服务或者规定消费者接受未予标价的附加收费服务项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

40、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较多或者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按规定开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断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断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处罚种

41、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六、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

42、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四)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五)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有第十七条第(八)项

43、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责令其公告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但无法计算或者不易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八、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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