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一 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第四节 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素材西欧庄园经济和农奴制以及东汉的庄园经济913世纪是封建庄园兴盛时期。9世纪起,一种新的封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奴劳役制庄园开头在西欧流行。典型的庄园接受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就打算了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庄园有时就是一个村子,但二者也经常是不全都的。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相互交叉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进展缓慢,致使农村公社的耕作制度得以长期保留。9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道院庄园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9世纪以后的庄园一般都比较小。庄园以外
2、的农夫也多是封建依附农夫,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劳役地租在14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封建农夫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他领有份地,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耕作,他有独立经济,有财产,有家庭。农奴的特性在于他须在庄园上耕种领主自营地,受劳役地租剥削。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封建主对农奴人身,换言之对其劳动力特殊强有力的支配是对农奴进行剥削所必需的。这种封建主与农奴在生产中的统治与听从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和其他非经济手段(如习惯、道德、舆论)固定下来就体现为封
3、建地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法律强调农奴人身属于仆人,农奴世代成为农奴,只有被仆人释放才能免除农奴身份,不能任凭离开仆人,可由仆人买卖或转让。从法律地位讲,农奴没有婚姻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没有财产权,要纳“死手捐”(即继承税),仆人还可按自己的需要临时向农奴勒索钱物。农奴对于仆人这种低下的法律地位明显受到罗马法有关奴隶规定影响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在生产中封建主对农奴劳动力的支配。对于东汉时期地主大土地全部制的经营方式,有人认为东汉庄园制,它主要是由占有大量私田的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等所组成,庄园中一般都设有部曲、家兵等私人武装。庄园土地,主要租佃给同族中贫苦者以及有
4、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夫耕种,并以高于封建国家租额的实物地租作为主要剥削形态。庄园基本上是以农业、手工业为主而又包括各种副业生产在内的经济单位;与这种看法相反,有人则认为东汉并不存在庄园经济结构。由于中国不是欧洲领主土地同农奴劳动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土地经营很难形成欧洲式的庄园经济。四民月令不能作为东汉存在庄园制的史料依据。重农抑商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接受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其主见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进展。它作为一项完整的政策,最初萌芽于战国时期李悝的改革思想和实践。从商鞅变法规定的嘉奖耕战、禁止弃农经商,到汉文帝的重农政策,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这种政策的体现。重农
5、抑商政策的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这一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进展,巩固新兴地主政权,起了乐观作用。如战国时期,秦国实施商鞅变法中重农抑商的规定,促进了经济的进展,壮大了秦国实力,为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历史的进展,重农抑商政策的弊端日益暴露。自然经济阻碍社会分工,难以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进展,产品的流通和交易又是必定的,抑商政策阻碍了产品的流通和工商业的正常进展,打乱了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内部平衡,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进展。特殊是到了明清时期,这一政策的消极作用就更明显。中国封建社会实行这种政策,归根到底是由其经济基础打算的。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自给
6、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农业是古代打算性的生产部门,供应应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为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农业当作根本性的大事来抓,实行一系列督促、鼓舞、组织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经济政策上向有利于农业进展的方向倾斜。通过进展农业,封建国家可以征收稳定的土地税来保证财政收入,还有利于社会稳定,将农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认为,进展工商业不如经营土地使生活有保障,还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造成种种社会问题。因此,重农抑商、以农立国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治国主见。重农抑商政策产生的作用自从西汉统治者接受了重农抑商思想并付诸实施,此后两千多年
7、,重农抑商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既定国策。这一政策对于农业生产的进展、封建制度的巩固曾起过乐观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其消极作用也日益增加。它不仅维护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阻碍农夫的分化和国内市场的扩大,阻碍自由劳动力的形成和资本的积累,而且极大地压制了工商业的进展,阻碍商业资本的进展和向手工业资本的转化,也使微弱的手工业资本难以快速地大量积累起来,因而严峻地桎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封建社会陷于长期停滞的逆境。同时,重农抑商政策,往往限制了社会经济的平衡进展,导致经济结构过分单一。历史上往往由于政策上的缘由、生疏上的偏差,造成肯定消极影响。如为扩大耕地面积
8、,人为地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导致了环境的恶化。明朝中后期,生产力水平提高,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萌芽已经消灭,在这种形势下,统治者照旧把商业和农业对立起来,实行各种措施,极力压制和束缚资本主义萌芽的进展。抑商的结果迫使商业资本流向土地,在肯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兼并,严峻影响了商业资本积累,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和进展。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社会的落后,这是造成近代中国落伍于西方的重要经济缘由。明清的海禁及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对中国的影响“闭关锁国”政策指严格限制对外交往的政策。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来华的外国人的商务活动、居留期限和场所、活动范围、中外交往等做出限制,设立公行制度,
9、独揽一切进出口贸易的权利,限制对外贸易。“闭关锁国”政策是落后的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封建统治者在简洁再生产的磨盘上转圈,在自给自足的庄园里昏睡,既不了解世界大势的进展,也不依靠商品的进出口,自认为“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连林则徐这样有远见的大臣在鸦片战斗前都认为:“我中原数万里版舆,百产丰盈,并不藉资夷货”,假如封关绝市,那就“各国生计,从今休矣。”“闭关锁国”政策是清朝统治集团民族狭隘性的表现。早在17世纪,清政府为应付郑成功的抗清活动,曾厉行“海禁”。台湾收复后,“海禁”解除。18世纪中叶后,面对西方殖民者的侵扰,清政府又宣布实行闭关政策。清朝统治者不仅对
10、汉族人民格外疑忌,就是对充当臣仆的汉族地主官僚也深具戒心。它企图通过“海禁”、“闭关”,将国内汉人与外界完全隔绝,以防他们内外联结,形成反清力气。“闭关政策”的影响和评价:清政府试图通过“闭关政策”,对内加固自身的统治,对外进行民族“防卫”。这种政策作为一种消极防备的手段,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对外侵略的日益迫近和愈加狂暴,曾起到过肯定的民族防卫作用。但它更大的影响是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前进和进展起到了严峻的阻碍作用,它使中国长期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严峻阻碍国内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进展,使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日益落后于西方;它“作茧自缚”,不利于中华民族同世界各民族的正常交往,不利于中国人民了解世
11、界、走向世界、学习世界各民族优秀的思想文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导致了近代中国的被动挨打。 3学术观点关于井田制的内容和性质关于井田制的争辩,主要集中在到底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头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一种意见是确定井田制的存在。如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度。郭沫若也确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抱负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
12、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叉,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亲密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也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消灭。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头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进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一些人认为,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
13、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制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对于井田制是否就是农村公社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李埏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开梁反对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里、社、书社等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他认为,农村公社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员已沦为奴隶。张传玺主编:中国古
14、代史参考手册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的争辩很吵闹,提出问题也很多。关于北魏均田制产生的条件,一般都认为,均田制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鲜卑拓跋部土地共有的旧俗;对其内在条件是什么,却有不同看法。如徐德嶙认为,“是由于中国北方在变乱期间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的扩大。”王仲犖则认为,是当时土广人稀的实际状况和西晋占田制的影响。而岑仲勉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均田制与占田制有本质的不同。很多学者认为,均田制具有农村公社性质。如徐德嶙认为,均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演化而来,还保存有农村公社中的某些旧有的制度和性质。”唐长孺也认为,均田制具有公社特征。李亚农甚至认为,均田制和“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
15、制度没有什么区分。”但是金宝祥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历史上只要有了肯定进展的分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那么必将导致公社全部制的瓦解,大土地全部制的产生。根本不行能再度产生占主要形态的以村社全部制内内容的国家全部制,有的只能是以小土地全部制为内容的,以地主全部制为前提的国家全部制。”对于均田制下农夫使用的土地的性质也有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均田的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农夫对于“所分得的土地并无全部权,而是长期使用和占有。”而唐耕耦认为,由于实行均田制时,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也都被包括在均田范围之内,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也有私有土地。对于均田制下的农夫,一般认为是自耕农夫或基本
16、上是自耕农夫。但侯绍庄认为,他们是国家佃农。不少人认为,均田制在其实行期间一般是居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而王仲犖认为,北朝的均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地主土地全部制的补充状态。潘镛认为,唐初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但占支配地位的不是土地国有的均田制,而是地主土地私有制。一般认为,北魏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但傅筑夫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北魏政府对于它大事宣扬的均田制度并没有以全力推行,甚至在京师四周也没有认真推行,至少是没有全面开放,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一个没有或未能实施的纸上谈兵而已。”关于隋唐均田制的来源,一般都认为是源于北朝的均田制,尤其是北齐的均田制。但傅筑夫认为,唐的均田制是“把北魏的均田制和晋代的占田制糅合在一起。”一般认为,唐代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均田制对土地占有做了某些限制,延缓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但傅筑夫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实际上未能实行,只是“一种出名无实的空文”,对于豪强的兼并土地,没有什么阻挡作用。张传玺主编:中国古代史参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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