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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讲座-比较法、判例研究与案例研习复习过程.doc

1、 王泽鉴讲座-比较法、判例研究与案例研习 精品文档 王泽鉴先生与11月27日于我校做了题为“比较法、判例研究与案例研习”的精彩讲座。 比较法、判例研究与实例研习 王泽鉴教授 2009年 11月 壹、 绪说 一、 交流经验与学习 二、比较法的教学研究:特色及贡献 (一)课程 (二)国际学术交流 (三)建构一个比较法的图书馆 貳、 比较法的发展趋势 一、世博会与比较法 (一)1900年巴黎世博会与世界比较法会议 (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与中国大陆比较法 二、比较法的目的及其实现 (一)立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与比较法 (二)司法解释:以比较

2、法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 (三)法律统一:东亚私法整合的构想 三、以欧洲为中心到跨越欧洲 (一)以欧洲为中心(Eurocentric) (二)跨越欧洲(Beyond Europe) 1. 中国法受到重视 2. 中国法对比较法的贡献 四、 功能性比较、法律文化与传统 五、法释义学与比较法 參、 民法的立法与比较法 一、中国民事立法工作的完成 二、侵权法草案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1. 规定 (1)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 第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

3、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 第三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4、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四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及限制行为能力人) 侵权能力、过失?(识别能力) 侵权

5、行为 有财产 加害人 不负侵权责任 无财产 全部赔偿 监护人 无过失责任 减轻责任:尽管教义务 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无财产 求偿问题? 被害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定过错 (幼儿园为加害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由被害人负举证责任)

6、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 有过错(侵权责任) 无过错(?) 幼儿园 过错 补充 2. 体系 3. 比较法上的分析 (二)动物责任 1. 规定 第八十一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

7、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五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 分析 主体 内容 条文 归责原则 与有过失 饲养人、管理人 81Ⅰ 无过错 重大过失 饲养人、管理人 81Ⅱ 违反管理规定 (过错,推定) ? 当然解释 有意排除

8、 类推适用 烈性动物饲养人 82 无过错 ? 动物园 83 推定过失 ? 第三人过错 84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求偿权 教育性规定 85 肆、 判例研究 一、判例与学说将是民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判例研究与立法 (一)判例研究是立法的基础 (二)本国判例 (三)外国判例 三、判例的比较研究:三个参考资料 (一)Markesinis 的German Law of Torts (二)Trento Common Core Project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三)郑永

9、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四、各国或地区法院判例公布制度及判例风格的比较研究 (一)英国法 (二)法国法 (三)德国法 (四)台湾法 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解释适用及纯粹经济损失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实务案例 案件 国别 英国 法国 德国 中国 1.电缆案件(附录一) × √ × × 2.遗嘱无效案件(附录二) √ √ √ √ 3.侵害债权案件(附录三) × √ × × 4.商品自伤案件(附

10、录四) × × × × (二)比较分析 (三)本国法上的适用 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第二项的解释适用 2.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制定 3. 比较法上的分析 五、开设判例研究课题 (一)在清华法学院的经验 (二)一个实例: A向B购买C制造的卡车,因A疏于注意该卡车轮胎具有缺陷,发生车祸,车半毁,A受重伤成为植物人;撞到路人D,D血流如注;D的(妻、未婚妻或路人)E目睹其事,精神崩溃住院;F救助D,遭车撞伤。该车祸阻塞道路,G等出租车

11、不能外出营业,H驾车不耐久等,跨越I的庭院,毁损I的花草。 (三)比较研究、翻译及报告 伍、 实例研习 一、实例研习的重要 二、法律与法律学习方法的继受 (一)德国法律教育与案例研究 (二)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1.案例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三)一个案例: 1. 甲出借A瓶(时价1000元)给乙,乙擅以之作为已有,以1100元出售于善意(或非善意)

12、的丙,并移转其所有权,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 在上举之例,设乙死亡,其子丁非因过失,误以为该瓶为其父遗产,让售于丙,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3.设乙所支付的1100元系盗赃时,乙得否取得其所有权? 4.设乙将A瓶赠与于丙,或与丙的B瓶互易,或将该瓶出租于丙时,其法律关系有无不同? 5.设丙将A瓶出卖或赠与于非善意之丁时,甲得否向丁请求返还该A瓶? (四)案例研习的实施 1. 开设专业课程 2. 附在专业课程之内 陆、结论 一、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一)立法工作将告完成 (二)教科书的贡献 二、判例研究及案例研习将是未来发展的课题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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