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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讲学.doc

1、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精品文档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3.职责 3.1安全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执行。 3.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1动火作

2、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 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点。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 二级动火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固定用火是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生产车间的维修间及所划分

3、的区域;塑料焊、电炉、锤击和产生火花的作业;生产区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4.1.3安全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部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

4、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 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

5、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

7、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6)焊补现

8、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 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1)动火前,应对

9、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 (13)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15

10、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16)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1.7.2 动火分

11、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

12、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 《动火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证》为四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9.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

13、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管理人员、批准人和动火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将持有的《动火作业证》存档。 4.1.9.6 《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14、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1.9.7《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 职责要求 4.1.10.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

15、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 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

16、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17、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

18、字批准动火作业。 4.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B类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

19、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4.2.4安全要求与防护 4

20、2.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 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4.6高处作业应

21、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

22、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安全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部长

23、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2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

24、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4.3.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

25、使用。 4.3.1.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3.1.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

26、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27、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2 票证的管理 4.3.2.1《吊装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安全部签批。 4.3.2.2更换吊装地点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2.3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2.4使用外

28、单位吊车吊装时,应按施工单位规程执行,如发生事故有责任方承担。 4.4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4.1 安全要求 4.4.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4.1.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4.1.3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4.1.4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4.1.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4.1.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

29、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部,然后由安全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2 票证的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

30、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破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 安全要求 4.5.1.1破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许可证》(一式2份,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5.1.3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破土作业必须按《破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

31、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1.5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2)在挖 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

32、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

33、沟内休息。 4.5.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1.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1.11破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2 票证的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4.5.2.2 破土申请单位在安全部领取《破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5.2.3 施工单位接到《破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破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送工程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部审

34、批,必要时应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5.2.4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破土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完工记录,并将作业证交安全部存档。 4.6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6.1 检修前的准备 4.6.1.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6.1.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6.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6.1.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4.6.1.5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起重吊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1.6 设备的清洗、置换、移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6.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6.2.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6.2.2安全教育内容: (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

36、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6.3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6.3.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6.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6.3.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4.6.3.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7、 4.6.3.5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6.3.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4.6.3.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6.3.8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6.3.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6.3.1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6.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6.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6.4.2检修

38、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4.6.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6.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生产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6.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 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9、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6.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6.5.2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6.5.3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4.6.5.4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4.6.5.5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4.6.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

40、动试车,验收交接。 4.6.6票证管理 4.6.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归口管理。 4.6.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6.6.5安全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负责,停产检修、系统检修应报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4.6.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

41、证》上填写相关栏目,并送设备使用单位1份,检修项目责任单位自留一份存查。 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7.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 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进行作业(简称受限空间)前,应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采取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 4.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4.7.2.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7.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

42、7.2.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7.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7.2.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

43、空气。 4.7.2.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7.2.5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4、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7.2.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

45、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2.7安全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2.8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7.3《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

46、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

47、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8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8.1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必须遵守本盲板抽堵作业规程。 4.8.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8.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8.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8.2.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8.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8.2.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8、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

49、护。 (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

50、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4.8.2.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4.9临时用电安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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