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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村用水户协会章程培训讲学.doc

1、 红岩村用水户协会章程 精品文档 红岩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息烽县小寨坝镇红岩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协会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村供水管理的群众社会团体,是非赢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村人饮供水和农业用水服务,促进农村人饮供水正常、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供水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息烽县小寨坝镇红岩村。   第二

2、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 2、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政府核定批准或受益代表开会商讨的水价收取(或代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收取)水费,为用水户提供人畜饮水保障及涉水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以供水范围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用水户为本协会的用水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需国家投资或村民集资修建的水利工程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 2、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

3、会)审查通过; 3、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情况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承诺书或协会制度要求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和保护工程设施,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4、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退会农户不再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

4、构是会员(用水户)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2、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审查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5、划分协会用水小组; 6、负责制定用水小组的运行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年初年末各一次),理事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理事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3/4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5、或延期换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议工作人员; 4、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涉水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水事纠纷; 9、决定其他

6、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共11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一定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 3、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通过用水户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由副会长兼任,也可由会长聘任。 第二十二条

7、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成员的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户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如:多种经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 8月7日召开的用水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

8、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本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第三条 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 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账凭证及入账。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 面向本协会的政府

9、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饮水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工程管理,保证农村人饮工程能够长期、持久地发挥效益,使老百姓吃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特制定红岩村用水户协会饮水工程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成立以用水户协会会长我穆元举为组长的管水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管理维修、抄表收费,并协助管理单位(公司)管好本协会辖区内的供水主管。 二、在工程运行期间,协会管辖水利工程

10、水价由协会开代表会确定,收取水费除支付管水人员工资,结余部分设立专帐存入银行,作为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资金,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三、协会确定的管水人员负责管水,抄表收费,每个季度向受益户公布一次水费收支帐目。 四、管水人员发现用水户支管漏水,立即告知用水户,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停止供水。用水户不准偷水(包括滴岩浆水),一经发现,罚款200~500元。 五、依法管好工程,收取水费,用好水费,做到以水养水,充分发挥工程的使用价值。 六、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资源的作用,使辖区内的用水户长期有水用。 七、管水领导小组有责任保护好工程设施,对于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情况,要

11、协助执法机关处理。 八、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要赔偿。 九、每年召开一次辖区用水户会议,总结经验,学习法规和制定当年的用水公约。 十、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辖区内的供水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二条 供水主管、放水闸或主干渠上的放水口、护坡等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2天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放水闸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1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组织修复。 第四条 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

12、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100~500元,并按实际水方追加水费。 第五条 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本用水组的执委会成员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以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第七条 协会决议新建或维修工程的集资分摊款或用水户协会的章程制度规定的其它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条 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13、 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户(会员)代表大会,对供水工程管理,消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协会对爱护供水工程设施、按规定足额交纳水费、集资兴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协会会长职责 第一条 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户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公司)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制度。 第三条 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公司)反映用水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条 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违章违纪。 第五条 建议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措施,并通过新的决议。 第六条 每年年末,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负责召开执委会会长、副会长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第八条 对副会长工作予以支持、检查。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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