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农庄协议精品文档合伙经营农家乐协议甲方:海口田心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2009年8月,甲、乙双方达成共同出资建设农家乐的意向,经双方共同选址并共同出资,在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田心村建设生态农庄,经营农家乐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农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伙共同经营田心生态农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以国家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为契机,抓住国家鼓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观光农业的历史机遇,利用合伙人自身资金,经营以观光农业为主的生态农庄,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经营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名称、性质和主要经营地:合伙经
2、营的生态农庄名称为:海口田心生态农庄。经营场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田心村。农庄性质: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各项证照,实际经营性质为合伙经营。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农家乐(住宿、餐饮、观光农业)。第四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35年,自2009年10月起,至2034年9月止。第五条 双方出资额比例、方式本合伙经营出资于双方议定的生态农庄正式营业时完成。1、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建筑图纸,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地方出资建设一栋用于农家乐经营的毛坯房,建设成本由乙方控制并负担、建筑质量由甲方监管。2、甲方负责出资按四星级宾馆的标准进行内外装修并配置齐全相关设施设备,并负担一切经营运营费用。经双方共同预核算,本
3、合伙双方出资金额预估为甲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的85%;乙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的15%。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按份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协议分割。第六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盈余分配:1、财务结算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2、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即甲方占85%;乙方占15%。债务承担:1、田心生态农庄在合伙经营前所有债权债务及所欠税金、相关部门的规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2、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如有债
4、务产生,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收益偿还,合伙收益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3、各合伙人入伙资产为自有资产,双方须保证产权清晰,无债务、税务、相关规费纠纷。4、甲方仅负责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规费及相关管理费用。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
5、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丧失管理、经营农庄的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因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70%以上或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邓子坚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代表农庄履行农庄负责人的法定事宜;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3、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4、与其他合伙人协议决定经营价格;
7、职员聘用、辞退;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扩大或者缩小经营规模、范围;购进常用物品;5、支付合伙债务;6、办理各项证照的年审、换证等工作;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邓子坚为农庄财务管理人,其权限为: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农庄的收入、支出明细账目进行登记;2、办理农庄办公、业务费用的报销、支付;3、税费、水电费用的缴纳;4、职员的教育、培训;5、配合其他合伙人搞好农庄的日常管理;6、做好每月一次的财务清理、利润分配;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事情大小、
8、资金多少,均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签字后方可实施和入帐报销。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月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9、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五)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田心生态农庄的名义进行抵押借款,否则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全额承担并将其除名,所投入资金及所占股份全部归其他合伙人所有。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丧失经营、管理农庄的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近亲属的选择,既可以按退伙对待,农庄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合伙人的近亲属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
10、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农庄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农庄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利润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
11、六条债务承担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抵押或者清偿其他债务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
12、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六)违约责任金额为违约责任人合伙投资金额的20%。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合伙人均可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合伙人各执壹份;(四)本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共同起草,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海口田心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田心村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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