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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

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

2、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顺德)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3、省内周边城市(江门、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

4、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5、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或用工单位未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十一)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在“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填写《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经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同时已通过市级或省直施工主管部门示范工地评审。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和2个

6、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有关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创建省、市两级“示范工地”工作规划;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理工程师

7、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同意先行施工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提供有效部分)复印件; (六)建筑工人平安卡或用工单位建筑工人安全培训有效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效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材料; (八)申报为参建单位的,须提供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 (九)提供反映申报项目现场工程主体形象进度、标准化施工做法等彩色照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省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

8、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现场应接受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的评审。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不超过50%,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进度原因无法满足

9、特定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委会从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中抽取20%进行抽查性复评。评委会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观看项目DVD实况介绍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查看有关资料对抽查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复评通过的项目(得票需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扣除抽查性复评不通过项

10、目)为省示范工地入选项目。入选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通过省示范工地,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合格及以上等级),省建筑安全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省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荣获省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 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

11、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11〕 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12、申报表 2.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 1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全称) 总承包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13、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制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 数 建筑面积或 工程规模 申报时的工 程形象进度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号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申报“广东省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是 □ 否 □ 总承包单位施工管理自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筑业协会、省直有

14、关单位推荐意见 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 各地级市以上市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建筑安 是否已通过市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 工地评审 是 □ 否 □ 公 章 年 月 日 省建筑安全协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年 半年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项目汇总表 地区(部门)公 章:

15、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 项目经理及资格证号 联系 电话 监理 单位 总监理及资格证号 联系 电话 参建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结构类别/层数 建筑面积或规模 计划竣工时间 申报时的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 地点 AA级 申请 备注:此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负责填报,A4纸打印,WORD文档格式存盘,并于 年 月 日前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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