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
2、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
3、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
4、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5、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
6、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
7、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
9、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
10、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11、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五)因施工现场
12、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
13、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第三章企业自评和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5),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
1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近三年内
15、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7)。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16、,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
17、申请材料7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
18、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
19、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考评主体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官网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20、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市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责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相关系统中屏蔽其个人信息直至其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
21、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另行制定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资格、检查组及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地址所属区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优良合格自评时间 项目自评结果: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年 月 日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附件2
2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地址所属区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优良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施工单位意见:优良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施工单位上级意见(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考评主体初评意见: 办理人: 年 月 日 备注: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附件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地址所属区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23、管理目标优良 合格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标准化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奖惩情况所提交自评材料目录: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5、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企业处理情况(未发生事故单位可不提交);7、其他。工程项目自评结果: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年
24、 年 月 日备注:请将自评材料目录下内容附后。附件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施工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编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专业分包单位一项目负责人(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及责任单位: 考评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考评主体、施工企业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各一份。附件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年月
25、至年月,年周期)企 业 名 称企业考评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时间企业注册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企业处理情况施工企业自评结果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企业此周期自评结果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附件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企 业 名 称企业考评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时间企业注册地址安全生产
26、许可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施工企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企业处理情况施工企业自评结果近三年每年周期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年周期自评结果分别为: 、 、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材料附后。附件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考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 现限你单位于 日前整改完毕。 考评主体(盖章): 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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