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21.50KB ,
资源ID:3770220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77022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鲁价费发〔2005〕92号.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鲁价费发〔2005〕92号.doc

1、鲁价费发〔2005〕9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按照本《办法》清理规范后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依法搞好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

2、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 印发 新增医疗项目 价格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3、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4、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六条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 (二)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市两级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价格主管

5、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新增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议事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时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成本测算资

6、料。按规定分别填报《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附件2) (四)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应提供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五)外省(市、自治区)或毗邻地区相关价格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临时价格制定应坚持成本补偿、比价合理、与毗邻地区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临时价格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项目成本=仪器设备费+药品卫生材料费+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 1.仪器设备费=各仪器应摊仪器折旧费+

7、大修理费 仪器原值×10%(电子仪器为20%) 280天×8小时×60分钟 应摊仪器折旧费= ×每人次占用该机时间(分钟) 仪器原值×5% 280天×8小时×60分钟 应摊仪器大修理费= ×每人次占用该机时间(分钟) 2.药品卫生材料费=药品试剂费+卫生材料费 3.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5.00元/人小时×操作时间(小时)×操作人数。 (二)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以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价格,按照实际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核定。 实行

8、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按实际中标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为新增项目立项的受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为临时价格备案的受理部门。立项、价格备案资料应同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对已受理的立项或临时价格备案申请,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项或备案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说明。 第十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每年度汇总一次。市级认定

9、的新增项目应于每年度的10月底以前,将当年所批临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上报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临时价格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审定并公布价格项目规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未经国家列入项目规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按规定备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项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鲁价涉字第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表 2.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 3.填表说明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