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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广东统计局.doc

1、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要求,广东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广东省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广东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广东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

2、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21个地级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2‰,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统计局和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07.26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5.5

3、0万个,增长73.7%;产业活动单位125.54万个,增加49.20万个,增长64.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72.50万个,增加42.35万个,增长18.4%(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07.26 100.0 企业法人 89.96 83.9 机关、事业法人 5.47 5.1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1.83 11.0 二、产业活动单位 125.54 100.0 第二产业 34.80 27.7 第三产业 90.74 72.3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272.50

4、 100.0 第二产业 21.50 7.9 第三产业 251.00 92.1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0.09万个,占28.1%;批发和零售业29.11万个,占27.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19万个,占12.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4.92万个,占56.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22万个,占19.9%;制造业20.85万个,占7.7%(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

5、单位(万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万个) 合 计 107.26 272.50 采矿业 0.28 0.08 制造业 30.09 20.8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84 0.20 建筑业 2.39 0.81 批发和零售业 29.11 154.9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7 54.22 住宿和餐饮业 1.86 17.4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1 0.57 金融业 0.23 - 房地产业 4.17 0.3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19 1.7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0 1

6、1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55 0.0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6 17.69 教育 3.61 0.4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4 0.9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7 0.9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82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86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14万个。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

7、业法人单位89.96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9.04万个,增长76.7%。其中,内资企业占94.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3.9%;外商投资企业占1.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私营企业占62.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合 计 89.96 内资企业 85.01 国有企业 0.87 集体企业 1.46 股份合作企业 0.74 联营企业 0.47 有限责任公司 20.05 股份有限公司 1.25 私营企业 55.87 其他企业 4.28 港、澳、

8、台商投资企业 3.52 外商投资企业 1.44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947.1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847.78万人,增长27.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84.86万人,比2008年末减少10.89万人,下降1.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058.98万人,占52.2%;批发和零售业349.49万人,占8.9%;建筑业248.02万人,占6.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33.45万人,

9、占49.0%;制造业174.91万人,占19.8%;住宿和餐饮业93.82万人,占10.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3947.17 884.86 采矿业 9.88 0.59 制造业 2058.98 174.9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75 0.93 建筑业 248.02 3.76 批发和零售业 349.49 433.4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3.98 89.27 住宿和餐饮业 85

10、31 93.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63 1.58 金融业 51.52 - 房地产业 116.53 1.0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1.65 5.5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8.19 3.8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60 0.0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7.65 65.61 教育 162.55 2.30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12 3.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73 4.1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0.61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

11、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96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59万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75155.5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2.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8.0%。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5.9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0.07万个,占全部企业

12、法人单位33.4%;批发业18.55万个,占20.6%;零售业9.77万个,占10.9%。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686.13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9.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009.1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3%;批发业159.18万人,占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6.15万人,占3.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0561.6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5.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4828.8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262.78亿元,占6.8%;批发业14243.14亿元,占3.

13、0%(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85.92 1686.13 120561.68 工业 30.07 1009.17 34828.83 建筑业 2.26 82.38 3425.26 交通运输业 2.27 42.53 4673.88 仓储业 0.13 2.52 853.40 邮政业 0.13 2.73 41.60 信息传输业 0.37 4.14 293.2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9 25.64

14、 1600.74 批发业 18.55 159.18 14243.14 零售业 9.77 69.02 2541.03 住宿业 0.67 17.87 647.23 餐饮业 1.04 26.45 256.66 房地产开发经营 0.72 12.58 14043.86 物业管理 1.48 36.89 3067.8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03 116.15 32262.78 其他未列明行业 7.22 78.89 7782.16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

15、人单位0.14万个,从业人员1.75万人,资产总计77.97亿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3.9%,比2008年末提高了1.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5.1%,下降了3.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1.0%,提高了1.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7.3%,下降了0.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1%,下降了1.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6%,提高了2.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1.2%,

16、比2008年末下降了3.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8.8%,提高了3.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9.5%,比2008年末下降了5.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0.5%,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珠江三角洲占79.2%,比2008年末提高2.2个百分点;东翼占6.6%,下降2.1个百分点;西翼占7.3%,提高了0.8个百分点;山区占6.9%,下降了0.9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珠江三角洲占80.3%,比2008年末下降0.3个百分点;东翼占7.5%,提高0.1个百分点;西翼占6.0%,提高0.4个百分点;山区占6.2%,下降0.2

17、个百分点(详见表1-6)。 表1-6 珠江三角洲、东翼、西翼和山区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107.26 100.0 3947.17 100.0 珠江三角洲 84.99 79.2 3167.50 80.3 东 翼 7.04 6.6 295.59 7.5 西 翼 7.83 7.3 237.76 6.0 山 区 7.41 6.9 246.00 6.2 图1-6 珠江三角洲、东翼、西翼和山区的法人单位分布图

1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8.1%,比2008年末下降了1.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1.9%,提高了1.2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0.4%,比2008年末下降1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9.6%,提高了10.2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珠三角地区占66.2%,比2008年末提高了1.2个百分点;粤东地区占9.1%,下降了0.5个百分点;粤西地区占11.5%,下降了0.6个百分点;粤北山区占13.2%,下降了0.2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珠三角地区占64.2%,比2008年末下降了3.1个百分点;粤东地区占10.8%,下降了0.9个百分点

19、粤西地区占12.8%,提高了1.7个百分点;粤北山区占12.1%,提高了2.3个百分点(详见表1-7)。 表1-7 珠江三角洲、东翼、西翼和山区的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272.50 100.0 884.86 100.0 珠江三角洲 180.35 66.2 568.47 64.2 东 翼 24.81 9.1 95.90 10.8 西 翼 31.27 11.5 113.32 12.8 山 区 36.06 13.2

20、 107.17 12.1 图1-7 珠江三角洲、东翼、西翼和山区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 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

21、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 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 他法人。 产业活动

22、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 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含 无挂靠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广东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东翼指 汕头、汕尾、潮州和揭阳。西翼指湛江、茂名和阳江。山区指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 浮。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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