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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1、大连市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辽宁省关于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辽金办发200969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管理可以委托给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系指投资于非公开上市交易的企业股权并为所投

2、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第三条 市金融发展局为我市股权投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和推动全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履行对大连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责任。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 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在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应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0亿元。第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设立

3、方案;(三)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资金募集计划;(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申请并确定申请文件齐全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第十条 凡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在

4、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在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注册登记后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后,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四)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具有

5、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托管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资本招募说明书;(五)股东(合伙人)名单及出资情况介绍;(六)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第十三条要求申请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

6、料:(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股东(合伙人)名单及出资情况介绍;(五)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非自然人的,则指对该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实际经营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并满足备案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备案”的函,将其列为“已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主管

7、部门门户网站(“”)公告。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一)解散。(二)股权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否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从“已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删除,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第十七条 申请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运作及信息

8、披露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公开募集资本和发行基金。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资本时,须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及固定回报。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不得对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十二条 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委托其他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其资金应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

9、的财产,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第二十四条 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分立与合并。 (四)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五)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应遵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依本办法注册和备案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新出台有关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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