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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程序如何办理.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如何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程序如何办理 如何协议离婚?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需要的材料有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还有结婚证。 【注意】协议离婚 如何协议离婚?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

2、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需要的材料有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还有结婚证。 【注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

3、人常住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同一底板)。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

4、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协议离婚程序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

5、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

6、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

7、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

8、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4)其他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延伸阅读:2018最新离婚起诉书样本 五年一次的“两会”如约而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反映中国人

9、民各个阶层的问题、困难。所以“两会”始终吸引着人民的目光,作为一名预备党员的我更应该时时关注。因为它次次会议、条条议案都是围绕如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何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富强、社会更加和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报告探索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契合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为鲜明的特点,也从根本上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区别开来。它时刻关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用实际行动实践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10、利为民所谋”的治国理念。 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食品安全损害人民的利益……在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直面这些问题,没有任何回避,这也是中国政府的进步。温家宝总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基础上,回顾了2018年的成就与不足,展望了“十二五”的美好憧憬。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譬如医疗问题、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所以更需要重视社会事业发展。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里,文化软实力必须得提高,注意科技人才培养的同时,必须得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高文化创新能力,实现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在新世纪里,经济发展不可以只追速度,更要追求协调发展,贯彻科学发展

11、观还是很有必要的。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上也很重视这些,但是我认为总理在文化上提出的措施还是有一定的局限,在今天信息化时代,必须逐渐将信息科技普及于群众之中是很有必要的,不可以只让一部分人拥有信息科技的能力。“三农”问题是必须受到更大的重视的,在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农民问题是最突出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少,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是上升而是下降,是否应该提高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不可以让所有人都往城市里面走,否则城镇化的道路就会很难走下去,而且还会出现很多问题。 对于今年的两会我关注了房价的问题。近几年来房价涨的是令人心生畏惧。越来越多的人们买不起房子,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国家对此也

12、相当的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的会议上说:“现在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房价还远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4日上午闭幕,闭幕会后,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温家宝说,什么叫房价合理回归?我以为合理的房价,应该是使房价与居民的收入相适应,房价与投入和合理的利润相匹配。他表示,现在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房价还远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如果放松,将前功尽弃,而且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不利于房地产长期健康和稳定发展。”他说。 作为一名大学生,不仅应该关注两会,更应时时关心时局,倾听民意,跳出自己的生活圈子,站在一定高

13、度看问题,力争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作为一名大学生,尤其是一名预备党员,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两会”会议精神的学习当中,积极的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每五年举行的两会可以使我在第一时间准确的认识到党和国家的发展要求和工作方向,及时调整,准确修正自身工作方向。通过学习两会精神,从而了解国际国内形势,认清大局,明辨是非,站对立场,坚决拥护党中央和国家所做出的科学决策。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中自觉践行两会精神。 从两会报告中,我们能得到很多启示,能让我们更快的成长,更清楚的了解国情,更好的关注未来。它要求我们当代研究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升自我修养与能力,更要求我们了解国情,进而立

14、足国情,立足自身现实,规划自身发展。我坚信,在以胡总书记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一定会把握重要的历史机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国必定能赢得宝贵的发展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蓝图必将变为现实。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故现今各国对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

15、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影响,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6、 1.英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若非住所地法院之离婚判决,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皆不能获得英国法院之承认,可见英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离婚诉讼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所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管辖关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当第二位妻在英国法院请求离婚时,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原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管辖权

17、故其判决不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但英国贵族院最终承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一致之见解以为,凡请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真实与重要之牵连时(real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该判决自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 还应指出的是,英国法院对非司法离婚,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承认。但必须是离婚配偶之住所地法承认此种离婚方式。 2.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美国法院着重审查外国判决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抵触,引用二个判例如下: 1.Gould v. Gould,在本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承认法国法院对美籍夫妇之离婚裁判。离婚理由是为妻之通奸,

18、此理由依纽约州法亦属可成立裁判离婚。当事人均曾参加法国之诉讼,纽约州法院指出,夫住所设在纽约,但其过去曾连续五年与其妻居住于法国,且法国法院系适用纽约州法为离婚之准据法。至于法国法院是否有离婚管辖权这一点,纽约州法院则言:就本案之案情以观,承认法国法院判决不致抵触本州之政策。虽然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不在法国,本州非必须承认该法院之判决,但承认既符合礼让之原则,又不抵触本州之公共政策,本州自不被禁止承认。 2.Scort v.Scort,本案中加州(California)最高法院承认一墨西哥离婚判决,盖由于事实审法庭认定原告乃善意之墨西哥住民.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Traynor法官所发表之赞同意见,

19、他引用Gould v.Gould及其他英国判例就仅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之判决始予承认之正确合理性,表示怀疑看法。他认为依加州法律,如果外国法院之判决依该判决国法律是有效的,则加州即应予承认,除非抵触我们的公共秩序。 由上述判例中可窥见加州及纽约州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所持之态度,Gould判例所采之标准,近似英国Indyka所采真实及重要之牵连原则,而Trayor法官所谓外国判决仅于违反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承认,也不外指外国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显然欠缺正当利益,或当事人有规避内国法律之企图等情形。 3.台湾地区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

20、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从上述规定看,除相互原则外,其余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4.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

21、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

22、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D.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5.我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方提出

23、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依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

24、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没有规定以互惠为前提。 对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上述《规定》第12条作了列举: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

25、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仅限于离婚效力,对夫妻财产分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予承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范围作了新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

26、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承认离婚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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