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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筑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实施方案.doc

1、县建筑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实施方案   县建筑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实施方案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为认真抓好《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的通知》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细化操作,现结合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是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防范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欠薪和民工恶意讨薪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市创建“无欠薪“实施方案的有力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三本台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案件处

2、理效率,为创建“无欠薪“夯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辖区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人员,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对于破解建筑工地欠薪难题,创建“无欠薪“的重要意义。 组织培训阶段。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进行政策培训,指导、督促工资专管员制度的建立,并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本台帐“的管理应用。 试点推行阶段。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排查,对上一年度有欠薪群体性事件发生、政府工程、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以及日常巡

3、查中发现劳动合同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等不规范,且存在较大纠纷隐患的在建施工项目等4类情况进行试点。 试点推行期间,市和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指派专人负责,保持与试点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的联系,加强沟通和指导,帮助、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按规定要求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并实时掌握实施效果及信息反馈,加强分析研判,不断完善和规范工资专管员制度,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全面实施阶段。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10月底前全面实施,确保工资专管员制度覆盖到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施工项目部。其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工资专管员建立和工资支付的监督落实,加强对

4、辖区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的全面协调、统筹和指导;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掌握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及劳动用工、工资结算、支付和待结算情况,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并根据要求督促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部、分包企业等指定专人担任工资专管员,并给予帮助指导。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部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要将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任务,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严格按照实施步骤的时间进度表抓好落实。对落实工作中遇到

5、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监察支队联系。 强化业务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切实掌握工资专管员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两项制度“、“三本台帐“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对辖区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在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工作中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避免出现因认识不到位、思想重视不够、政策业务不精等问题导致工资专管员制度无法落实和推进,致使年底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因工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大幅上升的情况。 加大工作力度。在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过程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重点对照上一年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存在的4种情形,分

6、别排查出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名称,列出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的时间进度表,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落实,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于列入试点的项目部,除加强日常监察检查以外,要求工资专管员将项目工资支付台帐留存项目部备查,每年现场抽查核对不少于四次。不按要求建立或弄虚作假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应及时移交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在十日内报备市监察支队,并由市监察支队通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增强部门联动。要加强与建设、公安、维稳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7、在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属地管辖的基础上,对于施工项目所属企业在外省或省内其它地市的,要加强与省总队、市监察支队的联系,切实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主城区范围内,施工项目结束后的相关纠纷,由施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处理,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配合。 落实责任追究。在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过程中,市监察支队监察二科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指导,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落实工资专管员制度。市不定期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予以通报。 凡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导致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责任。相关负责人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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