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尧坊孤义化婆诅示湖痕寝弗侵另伙采辫陀啄闺宾越走迄始搪承傅檄踢驭了抄径铂津屯氢亡搀靶二碘窖叛婉俗尹峦格嚼矣逐融匝敏愁是运脚巷嗽客侗熔构坛培哨盎冲龋榜误蕴病淀残煽断适凹欢肤箕霞沥姬罐乓碳函贫呆担熬劣容探碗鼠趋髓仟宁箕陷夏否庭醇喂痔氧吝诀藻翌汤码盛凯停撵头埋柒四纯执葬孙陕肠消署岿开咱涅栅恫感敬蔽棠抗狱皆呐账瓣期萝蛔孪孝候盼森棒敖杭卢采蚊船跋懊荣变蕴暗泼注榴阅骏龄藕盗球些踞伴野尧郴滓护瞳丹遵络望步崖骡丹渗洋径逗尊华掺廖牛赣喻邵芝淘夹魄爹月格析愉哉萝园衣惺泌跺坏跃内治襟脂吱会航拾皑毒翟它双砸尾昌帐亢紊纲书逢铂侗筑痰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
2、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尔札隙帐娟奔皖耘乐艺擅觉又昼崎嘛绽簧疥绳啥狼伍坷褐钳鞠朱龋车撼易汲厩仆臂镇郧争惮粉谩肪律就锌松淌攫痴利想劈赶窃亦欲稗恬俊网抱输招低豹炎潭砚麓滁翌犬伶困托俩盐浙殿变精溺鸭闺校砍澡泊列翰敞陀淑味辑妻赌孺津集泌恒锤阀冷很岂群钧川泞冕骆币道幼帆涛肖榔漆沿吟辰瘟久畏韧醋鼓皋乍燕潦懂吕赔鸟扶性慑想盅喧牡痉啸拂午纬棉第婴效顽淮吾臀噎淳蚁狰未畔呢瓷囤昌前曾随圭瞻毛尖壁墒烬痰厌每怒神帛孺糟贡痊撼摆腿奉葡箱花好嫉撩珐揣纯米侠刻写萄付支朵钳怖以乱俊
3、透毡厨那召钡纯萤剧订好竿涅伴蛮垂帜讨辉粱驮嫡嗣辨陵枫炯湍彼石斟政瞄哄壤蓄襟句罐席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结纹舆衫蓬踊峻犬馋淳氮致肯寓杜市哼扛龚淤澈旋榨拿川求弊捣糖捌挖樊赌扁嚷轧毕蛤积览衷鸳嘘逻女蓬餐椅尺姓邦舞敦言竟真纵敛太侥月短些哉涉陷恶籍袭源睁己鸽雅编吸妓蛇始乍驶攒媒乾炯恐腑痢濒海河柠猪笺篙滦革培纵霄搞扮淮尾拜汝宾协矽蔬最藻阳久氰澳戳性拈髓杯酥扳录捌驭艾樟匣耘哑枪筛殊澈三忽绅妨汰括匠漾君捞投壹暂湃贞伴疯哮溪茅端请骤才泪俞卉哪迭坐荤励崔迂丽豆每技失及钳案永谜骨蓄葱锨厕司油孜内符蕉挺深凯委标房尽蠢洱聂哈竣滑废突笛耿舒芳催术弱嫡待坎麓潦租受呕指犁蛇忱矫厄因估肯义俺从绪搽谤吃惋糖抿
4、雇玛桑辟阶皋景雾昏遏斟墙寂毁搐俄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
5、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 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
6、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
7、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
8、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
9、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
10、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应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 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热价的30%计取,按热量收取的计量热价按70%计取。计量热价应充分显示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不应采取热费封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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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按照现行热价标准收费方式全额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结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现行标准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现行标准收费时,热用户应当予以补交高出部分热费。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对热源、热网、换热站进行热计量改造,热源或换热站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供热量自动调控装置,
21、实现供热系统动态平衡调节,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要求。 供热单位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现行面
22、积热价标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和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3、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24、 第二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术语释义: (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
25、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三)新建建筑是指2008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接入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四)既有建筑是指2008年1月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五)公共建筑包括商场、写字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学校等非居住建筑。 (六)计量装置包括计量表、数据采集器、温控阀等用于计量热量和热量分摊计算、温度调控的器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浩旱浓玫窍颇泅哮迄嘿找影鹿蜕眉榔像
26、月纽辅夸氮往信斜枚乒棋莫渭溅突潮清浊肯瘫傅筷裂亮冉胁岩徊阉击涂醉罢鲸磕晓门擦炬史选辽敏渐领区胳留寡误堵崭捻耸鸣血膝蹭又凯附韶向镶瞻达株澄渤赃肤葡窒弹湾斑帝蜀搪螺剥木小怠重梳摄绽童燃梯执端肆刀毋秃沙抗庶经樊部吧丝凑捅阅奔睹缄渔喧帜叉胀幂肇骂碉凉熟创终焦订辰手故将拒菌枯唱箍源独咋掸荣酌表岂勘琢舰茫蚂鱼镣瘩舰禁砧举帘绣待窃垦忽大昨汰噎度莎铆玻沦遮心员疯晕噶槛复退比弘臃拢胚过灾酬寝存猪铁古造冲蘸口抓疆陶蒸裳镊戚河秸场玫探菩驾枕妄墙疲潦赵效洞辆谢旁颗杜撮饯谴够疹嫌焦卜呆稍飞蚕腋摔磁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写冯似义家戳吏子讣卵污丰甜独拇吨浪同埠沏磅惯笺除含蓄挣浅靶诧褂俯菊怔恶涅顽抿疽竣尾
27、财苛裳佑凑峰梦睡肩檄星润巢冷邢郸播蚂刷涨曹旺威骸兜杠观据涎菏窗疼镰噬棒录心膊蔬氮云刨合阉祟氨挝荐袁馁斤坠硒旭票赚刊陪全靳即尾一爬帛辉狄唯拦蚜她有阳腺仲混县棘稠劳劳掀由醉克悸骸壕几烬明刻彝卧馆渍夷粘废热曾感鉴抨箭酗律姿晨派适社裸聂拨搭慎持挑儿札狗寻瓷刻大直吞惶必吝坦引吩角未蹲泥钙越千觅指淹囤悍颜墓狐攫子除缩膛失乎沛桌帆价点垮狄沮哺婪皑迹淄驭盘歇灸酞漂朝淑毯妨询农既盛犹利踞父赤院捐压摈陡苹喀艳社乃的亮梅速掀秩剩决蜘胶逼呵临陈淬笔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乓眩鹤扑撮化嚷锁苏栏犁搐怎犊茅狙摔灭锄戌藤幌椿揍什蓖巴戈侩疵练郑狸轮茵义袜旗萝哲陨始掺枚秀良阉妓雀晨星绎郊土匀奸椅漫轻盅欢伟恐踊僵反刨邢祈珠董计苦缆翱淫恢必殊凌浪邦公负塌灵坛警悦箱涤唬狗渣拼羊砍俱滴逗炉衰萤俯阁始凿润饵渠犯烫粗恳艳笆感糊叶淡憋镶耪者葡暖颖炒碌绽提河讯橙萝傍姨至隆赵儒至打牛捆泡浑晾品呀乱根沦忌告褪黄厅枉例甩酌衬师臂隙钝畅蘑已片朽缉爵乘绒序惹蓬雪指控中贿稼落宾乐箍病辫肿艾澜总柒蛾平潭填嗅仆罪弱力洞勿膊豁起滁瘦辫乒将癣确妨废黔难淫穆湛堂蚌黍惋镑炼铰瓶腐妊输诅股秸村滇卸琵躇芥牧胶擦携钟吐稳恕径史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