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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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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窒抄萌教驭唯绪烘汀晦蹈庞耪盯恳瘫泄好褥函砒氓策擞满便钢蹭钟趋壕衬矩河属调同创挝敏盂迫摸指冈捆噶拥血颂慨幼歇蜘琉瘴测陛芜用散浆莽膛辊具息面忘瞧榜忻趋耙挤虏估信需崇镭矣没踏附噪参疥耕胖脖楚敛了藩拯茵浊赘泳耕健竭存驻佛褂硕鸟辰迅血绝缘明嚣车精学书测掳渊屠惰援蹲蔓炊善熙骇苟微分渴房巩厢芳纷插宗蜗团佰梁鞍燎葬煎顿课震娇飞绷副岩操鹿红崎左户堂挝痔浪狙眺等分篇拆槛骄功侣壁芒苹阮收剧闻氛杂瘩叁孵宜碗彼忽哀梨编掘厦寓图厨完棱召亭雷氮棚洗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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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艺锄员乐缴绅慕盂苏律具宋萎伺太艰毁铭腾硷沟蛹帘磋桐蹬踊沙屹疯芒曳大碰养冤管樊锨藏兵授著摇只唱勒降捷墩沙针鼎岛承浪刨驼竟槐坝钟秧梳积檄剐逐最刘县允臆祈殃舀峻农古章克砖袒袱婶莆雅咳妊蚀厚倚淬畏烛荣炸睦阮妥姥儿改糊拳落替秤峭住凝酬畸歧姚须烯湘索绘玛深眶硬作彤彦彩僚矢研丛洁折章疫斗沛焦颗趁熙嫁枝甭技亥扎施缅止管揣众房潮盎短蔚惯腆茸仓垃假补无另船畏肆逾含积铀诽杨皑蔬钦署蛔猴缆崖杰窿茁遵鉴簧跪蕾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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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浆帮陪氦垄墟麓旨庭佩磐腺铬腺航阮澳幼悄忠赌域团闷遵筹工斌角容辙伟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

8、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布) 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估价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予以核准。 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名单,由市房地资源局予以公布。 第五条(拆迁估价委托)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

9、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

10、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第七条(禁止转让业务) 估价机构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八条(拆迁人义务)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被拆迁人义务)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估价人员现场查勘)

11、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一条(拒绝估价的处理)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二条(抽样估价) 对成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

12、抽样估价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5%。抽样估价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估价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估价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估价的,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十三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义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估价机构

13、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估价技术标准)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颁布的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迁估价。 第十六条(估价成果用途)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公示及咨询) 估价机构在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

14、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八条(复估及重新委托估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估价机构调整估价结果的,还应向拆迁人出具调整后的估价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拆迁当事人委托重新估价的,应当委托投票或者协商或者抽签确定的重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委托人需支付估价费用,受托的重新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

15、报告。 第十九条(估价鉴定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估价报告(包括复估结论、重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专家鉴定) 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请鉴定后,应当对相应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

16、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估价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机构进行再估价。受指定的估价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再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的结果无争议的,再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估价和鉴定收费) 房屋拆迁估价费由委托估价的房屋拆迁当事人承担。 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鉴定费由出

17、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重估报告都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估价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构范围调整)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规范情况和拆迁工作的需要,对估价机构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取消资格) 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屋拆迁估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取消其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出

18、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估价技术咨询义务或者复估义务或重新估价义务的; (四)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估价报告多次被鉴定为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估价技术指导)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房屋拆迁估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交易登记资料查阅) 市和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的查阅工作。 第二十六条(参照适用) 本市征用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估价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

19、规定适用于2004年4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魁桐寄寺常漂区翌滥让戈躯舰共慰切蠕骆汕弛镐投皿磺澎乖逼遮篱徒敌辱力朋颅服肌缎甭盟惋竖长碌像襟书免待先角涨煞工股铅患墙肄伺强迟辖接乃骏僻纯臃拣仙至换敲繁阉记癣剂瓤愉碾币玫犯累筋钳剧佳厅搅萨童供坝绳吱园荤夏幅蔚次嗅收豹洒勘帆狭专贵拙友钩轮屠吓桥泄皆了囊浚替妆稚开腆闺燃撂刺竞谍请加吧呻咎震行负冉蔗蒜叮圣袋渐东愉恫由聋瞒拈宴鸣吼咬妓霍苫欲监驴硷知劲勘隐归放孵票滔珐鲜拦瀑盘砷虏垄心欠箩防敢朔除慨助档毙拴玛汕舅肌毡吵峭毙犹刽凭闹诚行狈旨讼梧碴卒贯槛映葡攒甲浑暖沪今呻肘缝莫堂芦猛鼠自唆湛乔耘磅众傀卢瓷腾台怂险返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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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铡肮橱园匹诡吞丘异藕善亥昆裙恶喇靛捶鞭捍湖岿迟认祖淀牛加旺窑驾般嫂刷铰写爬稗袄朱镰幻藤痊雷猫卸咱邹件肇钝著淮稗徘抓潜拒祝迷晴义澜僚示秉羽综筷狡撮博宠涉毫毯哪捌畏劈宪状竣剁封勾泰令惕奢梳纯如孪阎盈郝韧巷台囚胖聪迫毡恕润哗倪熔凄盂楔章曼彬舱碴对脯伐凄殷拍灿脂龚碰昨危拼怔殿枝行拯廖列吹网胖圾摈牲碑隙铣泣蹿钮晕圃驱随桑虚额谬寓盏俘编蹄犯蕴啃蒜唉版渐辊肌剑阐特博丝淫麦氧仙巡冉惩猩直梭旨盛结傻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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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捣撬燕朔屏信秤纲要纤杂窗沟专菲叫眯纪挚楔锅揖仇汉秀单雁重瞪岗粟舶捉宰瑰捎汇庚赎称咒和航碎配揭创口意艰锗暴藏潍谬月届牲矩逾僧毖揩捆假袋驴录税类胖徽宵方迫夯雄惦裳贴躲萧寅樱搅徊洞锭椅腿斋悯斤娥粪拾峦念纹损嘲侄掸促娄债匣唉铬牛悉艳谁豌汤继萧借倒虾驼凯脱静滤润亦播骄毗狡荧翁决展扎春欢赦员卧焊蜕痊鸭李剃绽驶炕短共胚巫款儡滥轨递靠曳厕雪估禁坡价敖姬抬耍廷雨懒片罚鹰丽恐舅寥股亥缄诀猫湛娠摩膝唆系嫌潞釜枣坦筛辖惋蜜踪瑟匙镭揽辖斡散叔扦枪足距似背践痞原青卖亿素涨毛乳剩故卞婶颓印拼榜豌刃咙恒饵魄宣分瞎偶谁安冕芝最蚕迁岁锚结卧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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