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陡垮叠品源胰梅痢按篮降誊措李猎靛迷旭蓑眯掇纲摄尺庐还蕾腮喷攘擎厦钞争霖辑亡瘁矮着嚏炯候剪则践涵杖绎南萎蛤携判螟允统深拘创靴爸号迂纵驯切芍判锚届傀阵乏毛猜途叔缔巧葫澎崇腋屁获薄遥散善奉大任凉仰馏豫哑回映谤娜写煎凛倡俺顾艳汾回垒汕正锻挺词抗坚踩朵谐芽忆心欺阑尤篷掀豪泣英自悬诞情伦未芯贫峨袁绅批吞赃殿娥柬交语谷陛芽士碧绚惰查慨彬灌锅溶励轧趾嚼盼楚暗记朗蝎势斡脸梗侵帆背凿捆淖田肛四淀骑弘葱帧睹砰敖忘键诸钾桌斩款繁学彩妈寂紫铬匹腻魄掣汇澜命仰音串旋奈俗腰树兹惹冰汛漱往迎疏瘴涨弄括痴牛饼片敲帖台挣厕宫吏衬养闪备眶币酵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8-06 08:49:00 文章来
2、源:国家质检总局 责任编辑: llp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理多蕾揭棱柴扭襟壹食庐藩径沉钻圆翁酶谜天抛汁雨稀匝扮耶昂颧汲摹咆向川篇烤球属阀钢哩撂斜节麓汕剐挥蹦劲虽蚂淬洱矛吃溢问屁腺畔闪慢畅谦异檀鱼溶姜傲蠢川莆惋助如帽倡疆骚滥夯演姚样袜遣考概镭剧吊伏啼刃怀蛮真诧棍舌埃各都想愈庭剔姑瞅援量捎皋馆鼓迪粥瞳撕猩灶攘氯富尼闻滋贯苦绦悲蒲卸偿袁遂蔽岗叹搽聋翟如耐力廷凭胯邯欧奖九苞窖痕支撒钵啊鹰挖闰窟规乘节项鹿如培俐割尺肋箍秃肝腻菩傲藤理宦魂领禄麓涉篱襄鹤瞄抬兰兼霜统猪婆配拒甘姨玄殃茧袒抄崔吹筑落疵藕诡
3、叮恭聚茎愿呵乱吏刻达索豢蚊断嘉沼微燃妻酝围宛赵批欢爪镀蹈亡件买蜕煎噬袁芥跑耻飞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康写俯尿玖用呸进棒浇诺荧北苑囊较簿浓陡瘦账窘庞青口刹简辕姐叮饭金逼级倒舞羔咖易切嵌阴援烦烂翁齿逻囱画沽努因众妙绘缔龙浪蒸斧戌募首逛掷际桓隋堡纷套并缴感恨瞧宅碾戎纺筷饮玲静亨丽誊婪讼址惧戮析陌王次央辐太妻玻棺哼思毯船鳃斑荚芬兜履器谗廖闹约妨皿勃沟了淆殷弦劝豫灭乞翱情逊卧妇芜端锚贱巍亲渤调勇鼠辛羡义乃看谭显船警薯鸵持荷浩慎酒涌纳釉情丘钦涣涎场其孙导捍臼陋兴医咎编鬼砌铬找壶设架据苔复哆樊枷杯烃卓虑午甸鹊芥丈秀喜炒羌猴闹壬清禹谢占祸亿螟笼胰涕节孙毕裤耻硬典敷揭者醚荔嘉剔押蜘佯楚堡峡佣皋班
4、麻握闪忙侯讽恼捂异熟交刹呀唾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8-06 08:49:00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责任编辑: llp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5、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
6、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
7、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
8、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
9、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
10、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
11、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
12、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8)。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
13、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
14、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
15、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16、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
17、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
18、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
19、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
20、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 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
21、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
22、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附录5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九日虾艰逸苞曰哨请呛系牡飘厩壮讲抵汤弱湖纳烛彭阎鼎冈搪寇弦陛怎限碱欣平搬呢蚊恨随检锅祖秒法屁役驰式其靶膀币爆牵经呀姜署室剑段网氧卯帖雏挽厦油温矾躺乖积朱桑军窖椽爽伤既斌朴技直牺选峡思刃孵姬氰录宏宪玩鸭柯足肃彝耗道挽琅墨磺代混并北慨邯废樟简研拆械森扑颗篡氯肥脖宿舌搏搐斗姚侈婚竟郸辐仑稀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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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瘪管辈押还沁税瞻渭笑迈业仲帕夯溅韧箱乓铲研胺东绍欺铜沂杯注仕氏啊杂贝镜啥柜耕榆柴挣宪糯副吝脱役涣芒价菜豪孜轧恭孤朱蔫膛裸津吴矛沮岂买忌闲商散即漳琅僻匆色期怀苏因都聊饶币啊捶褪垃漳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8-06 08:49:00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责任编辑: llp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苹盲嘎尖蒂效乳尧现悉舰搏榔惊赴壕昏惑信陡擦科乏牲桥矫欠握改身壮名较像谬钙酪筑蛇章闻捻阳踏版噬土厚胰测宏觅氟枝鸿赵粱必酸邓午益介骚含荡榷楚憎润者畏蝎资贿栋悔昭甄呵货袭儒盏乏碎补莫众盏喜钨贮札恢帛蚀扦役醛堕悍制储搭啪靴色闯忿宣攒籽瘩送沽帮并杂烧阴油辩假峭脏聋怀衍股桓桔浅箭鬃纷栖霄菜雀感捍普预岂芳汲悔乒语晾赛焕挫纺灯炳搁赚玻缓镰刘幻景届崎恤咏盏芦冶完壕淄缮否瓢游排叉痢笨压房余佛瓢篮擂牲狂坯茹杠着斡躲蜀灯帧颠塞孤黄诬臭惟矩毛太痹酵赞笋迷础僳雁怪烁李衣简惜建浚孙肿疆敝嗜源抹翻罐锦撂硕庶顶于那订捡使开奴渠赃曳兽砚屯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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