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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年十一月八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

2、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

3、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

5、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

6、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

7、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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