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出口”与“代理出口”的区别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31日
目前,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收购出口”,二是“代理出口”。究竟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笔者试从下列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收购出口与代理出口经营方式的概念区别
“收购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货物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国内购销关系,而境外客商与外贸企业之间又是另一购销关系,外贸企业通过购销价差获得收益。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的委托,代办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的一种业务。境外客商与生产企业构成直接的购销关系,而外贸企业只提供代办出口服务。代理
2、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报关出口,受托方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受托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二、 收购出口与代理出口的具体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采用“收购出口”经营方式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1、 生产企业先与外贸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 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及预缴税额。
3、 外贸企业在货物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且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3、
外贸企业采用“代理出口”经营方式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1、 生产企业先与外贸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合同”;
2、 属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凭“委托代理出口合同”及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已办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则报一份合同副本给退税部门备案。同时外贸企业报送一份合同副本给退税机关备案。
3、 生产企业移交货物给外贸企业时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并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4、 外贸企业开具出口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并将出
4、口发票和蓝色报关单复印件交生产企业。
5、 生产企业将普通销售发票财务联和出口发票及蓝色报关单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帐,并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
6、 外贸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已办理收汇核销后,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1) 记载有出口报关单数据的软盘;
(2) 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 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约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7、 外贸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发票退税联原件和代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委托方,由委托方作为单证齐全的出口销售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