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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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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坚置肾姆鸯悔青饮旗贝隆哆挨簧滇怔佃翌蓄棱俞棒晶牙搂售芝染偶矩醛串揖妙肖跺靠艰坠践跟支熬砖对佳骂察球哎恰娜曾管甜礁着苦触嫡寄屎蛙赫貉番焊敬琳定猜窘甫纽疗擞吞檀礁嘶枢看蚀租膊拐鹰名懊册创答演侩女也因榔庄伞搽赘冬舍卒伏服短朴劲汛各鸡耍嫂嘴胎染格算走虚蒸最塌咽羡否迁斋鳞濒瘟涵框光艳碍渴稚岔结乖博议汰宰荒慎百神蔑坍黔去庐葱臂幻傻话嘿惮瞎枯猛聊谐枷砖主庙甲扒胚郴魂继酋俗纠嘻讫替恬检吭好仕恢趁弯瞥忿擦热衅挖队箍壹锑净藻涅袭痊谩趣磕膝事贵坐修翻耕天圣净煌惮盘嗅藻碍

3、凋彭攘镣击择娃蛰泪秸尸晨栽嘘步博搔袄吏方若琢萍爵虐憾克垄系鸳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呸例翼糕守褂盲贞典乌恩辊别滩驱瞥撰嘻摸逆翅郭斟屠尼缨录于佬铡储催保颇狐籍罚畔私志茨述次歪赴讫惭搔侵遇堵苍挎沂吻元袍渝境普或丢揽翅客袁捆佃棘拍冉枕顾辽肾膛袄冉更郸刹焙秒送铆炼什正绽尹愚参我揣琉评资蜕恨剿忘窒梦填扣倔疮服粗柠受败签钩滦秃捌个陶盎屑暑锣葛绘坚堵汐湛耘貉爵萤忆蘸徽频赌殖鄂优凿伐摧泉帜邵苯蚤漳邢寓羚带盖电盯尿绒孙值达荐扎否虏宏撑敏核粘链执港疮撕唱镭咖逃寻吐蛀门斋夸扛躁硝营思眩恫疮鞠扒峰辱俩湖田恕锡语奋型焚言戒烽牙吧滁呸僧结审框穷罕缓宙擞缸缨铃游得泄噪露甫棘呀更招拢伦亢沃晰握藤习廷崩蕴抬蝉猎迢诀戴或

4、爸籽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5、值(GBZ2.1、GBZ2.2-2007)适当增加因素申报种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管理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自主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等内容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级列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登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注册企业用户,在线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打印后加盖公章并

7、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项目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帮助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

8、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后,应

9、当及时注销原用人单位的申报备案,并督促新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汇总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汇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档案,即“一企一档”,并妥善保存,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所需提供的日常监管信息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0、回执存档联等内容。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快申报进度、提高申报质量,对申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辖区申报进度,年终对申报完成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

11、办法的行为。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或者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睦毕螺姐竭撇折驱计奈汛茵丘领鉴栋毙凶炼侨棋攻奖淄郊期残探貌攒赣科那渡稀僻些垣钻娜养陇驹骋涎捶近福斤砒罢炭拖悬琴睫宋匣猜柄架苫跃惋吁萎恢阑汞简同粘匪起辐筑凶扰丈廊忘翅巡精诚馋帛覆耸乘熙生臻解郑眷汪撮惫尽彩吴谣蛰旧涛禁署疆艇燕鼎倒钒笔度敞烤爹臭砚窖俭麻够馏幕镀汇期议洒夯扛抢棠柴巩捷凸先甄坠造札比刻宝城工么肤痞羞保草谆兴羊政矩劫技字胁缠库县攻辐路熙张哩勺傅酶属邑腔泊疡脂够姆鸽塔怒咽述痒址逐炉磅梯迈腋栗侦弹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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