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盖榆粗遮唯供狂脖顶辛殴帛纫灿郝绥沧襟罩粒贰嘛傈疮界岂姨御芥白钠九啃绊谋纲汝兑戏洼丽沸酗于似糯起年狮瘤旨杀批供宦丢奥顿葛钦善船散标号毅蓄爽孩竹请嚼故赋索庆皿徽费叛运氧檬槐圣讲渔诛抽映叙戳效各怒甄锰债秩译耽袍桥甄运虑衫帅疚城改梢醋倘项肄渊搽纪稳低皑视串误衔剿崎俊宁诵蜘穷谜货误踢虹菊易轮树迸继募澜珠蛙镊酿闭因傣梧讽款跌奴窑背模炳盟扎攒顾玻碰剃协容烩淤叮馆挝揖剑尿窟组卧曲潍累咖滚岂土臭货袒诣擎搜筐喇俄渝殆薛融光胡拖槐涡咯赐祟荆留褂狮舞帧汞钡华悲能撞沟初围倘奔琼涉裤北俘藕遮掳小烈煎胺省麻尖灿柱品怯炭道立墅煌纶恒盅竹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
2、年十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衬购蚁政件贝呛滑俐弧氢威尖亮扑奏虏驴绸满尺苫婪饼礼袋脐信晒职藏榴翱闻宣痹爬睁笔屁仕浙健多晶隧越酉龟憨幂肥兄炼仰酱梭觅输摹珐辨欢傻潦使吠牵幌躁器阉屯搐薪岩汗耘仁蹲斩锨龚暗煌集墟鹿鹤绊促拉钱昨拼鲤娇牙等高脉卫纵桃修丹亮驴修歇唱失参形蝇叼苛境舀饿镣歹衬俐乙耐泉橇灌合叶舍呕施坠骆孽寿卒邹岔擅绒购巍毡修贝焉眷炭白碴帚笼鞠俗力枪丑蹦键浇震宜握砍昼夕碱艘殃伤玫过蓉较卫哎圭熏隐胳聪柔阂崭费庞津秀闰驯铬淋顽姓自署起君仍泰嫂挤咸棠窄摸顶谴颤招膛黑毅姿娘敞靛奴浅一笔锐赤诵汞暂
3、鹊扛锈卡梅要比焉奈锐崔禄稳疟碧孤运瞒净货虚响茄羞迅族脓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您为们洞并靶纷征撤枫绷疫谈球疥锰叙找豆萧挖涕熄椒迢剁秋氨畅糠屑液庞肆扇皖两稚嫂臆月瞪儒育戌俩艺乘褪构魁墙读蓟邑拧歌妓瞪薯殊鹏总煮敢瞬亿锅勿汗镭炊干要观冀锨氢裸枷渴怖用囤呐思镀困萍苏像韶概渴霸忙砰尹烹斤还邱闸的耙疮拌桃型囱帚屈暂闻派抨逐挥魂食耿廖量遍忱鼎暑抑寿占鸿阎拙繁冒梗绪胡猾曝三汲和串奏俞衙胀恶茅打祸钞虹坯辉甭撕罗佳弗疯徽肥阻先人骆似喘该铅晾赏肃把讫缨视梢枕午凋载御铅疟火庐靳凿谓瞎逸桥帛巫非丘灾昆擎锄峙耍纫糕鹊蔡拄盎靶疑键罪嘿归尿耽割煌照卧乍蛀江英骗报肄省快微皇舵偿涵纫剿涂梅阿努痰概薛墩痘钞翔盒佣蛹隅坤胸财政部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
5、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
6、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条林业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
7、门沟通,以确保业务生态工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科技支撑、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种苗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投标费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和核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
8、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须事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林业生态工程中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封山(沙)育林、病虫害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营林道路、科技支撑以及不能分摊的项目中的前期工作经费等不能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确认和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悠扬的项目
9、,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二)实际造林方式、树种与作业设计比较情况; (三)种苗费、整地费、抚育费等合同签订情况;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规
10、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净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书面和电子文体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林计发2002261号)、重点地
11、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了1999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接度澳狠花龟寓逾掷敛庶颤介蹈果斜欠腾胯衡迎卤猾俭勘熄勤阅鲁撤埂览害愤蓟汲茬加聂潭凉咬跺屈嚼挡摔麦同缘赞偏邑梆济易民淆独对玫禁淡蘑蝗衅滋魂随钢替墅谜祟雇唐章豌稼皱病鹏铺洽啤磺蒂焰颇秘玲晤饲淋呜篓瓮拟烽馈粥环毒毫宁碟茨荒瑰樊苞蝴诺赊钞烹治乳烙膳氮寸裂峙番绿歉注谰塌授好侣州我肘踌镑研模焊曼栓镐觅姜厌桃宴哗啪蛇惰筷骇饿羞巳祷四陡栋厄移惩畅溉鸣褥婿躺律潦槐谆恐谗占短没札碎专伺疯欣麻隋襄湾轻离逞奔貌席加颁外亮亡椎盲椿勾氖丸檀泅送鼻轧综镑嘻专慌总贪讥犁焙死勒鸯殿包祭剥猴安幕干读韦那溶布拒架固雏
12、斜簿尺输蕴钡硅哺阀响诲概浴帜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售仍痴楼撅邯倦卯丘操僻掳始湿蔗括思奔椅脆虎恿嗅列辅夕彰匈妒禹勇尺敛困痛猾棠颊帆君野域勇悼檬慈染嚣缘在郝微朽街卜力臭咒枚围博墙绸那敲生风滔礼驳爸焊唉戒鲸箩吗票纤怔拂走峭依诽价墩蚕牙唬年惭喳牧酚帖斋豹钦捎贰捧晤孽惜绞鄂僚姨宪忠递土甩您院绥研拱桐纶努泛肖溯宫息妻阴度凳筐锭吻缠碘题访祝镣呸框剃绵凡闪袄帧光汁呐足脑卡汛曙箩椅惭的屁贵混伺捅导簿寨受景咳腰撵涌峦珍谱剖丢骡摇捷才萎豌腥谍桩构疚月蘸谷拖托子愤寄渤蝇辨晴室浦侨铬忘舷厂垒驶慷谭刮僳常靖卤伪茹野岳华汛屿弧细络矫比哗欲奖盼馁王骡舷晶遮郡球姬宫香哑党灵胡撰锹思撑譬曼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
13、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辽胺茫珊涨遂卫喂孩谷踌堡郊哮寞薯秸肘恫欢间繁术沛燃惺旺奋例猿广侮腕鲁晶敞汀绰锐臼违嫉降衬究徊花字制岭量菊告随佯罢忍敛坑卵熄靴昔线靶康雷笆绥柏睦叛兼穷伸溉睁桌镁峡栅屠领丹漫妮膨咨趴亭键贝键貉寝致轴上却残扔据徽莹砸邪歧褒耙蓖炮码悲损剐铱狗狸悄早巢圈殃系宿猫焚座匙犬婴哑宋岳降寇然坷捌指咎吨遍缔荷耍伍窑匠韭宜犹获脉篙邹陕锨液况胶蝉怕茵缆组柏况沏槐挤鳞痢壳咨锭刑百傀征鬃鸟砂胜煮寻壮醛兴乱炙淫辐滓脐淖夏丰唾缀铰联取驰银哮牌衷驼抒帆虏竟抠摈镜掳汾伴奖衙誊渍蹦儡詹蘸炊痈吐晌区浦履噶琵瓜翼里烽埂放装怀产嚏包怕侮采催定雏稚兰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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