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探讨 投资银行部 王艳 【摘要】随着国家严格控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业务,部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面临前所未有的资金困难,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以其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独特功能,将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本文首先分析了融资租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可行性,进而就融资租赁的模式选择进行了探讨。 【正文】【3282字】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资金为纽带,融资与融物合二为一,兼顾金融与贸易的现代金融模式,是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2、为特征的融资方式。由于其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起,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并已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这种业务模式,20多年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融资租赁采取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与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相比,主要存在以下优势:(1)限制少,手续简便:融资租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要宽松很多,审查程序也相对简单;(2)方式灵活:承租人可以结合自身状况选择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方式;(3)调节税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可以缓解企业发展中的筹资压力,同时又能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延迟纳税的好处;(4)改善财务状况:租金方式分期付款
3、可以保持较高的资金流动性,且通过售后回租可既能盘活资产,又能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仍在增长,而地方财政、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已无法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特别是当前宏观形势不太乐观的情况下,这就要求各个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而融资租赁以其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独特功能正在逐步渗透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来。 二、融资租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了初步应用,主要是在高速公路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售后回租。但是否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无论是融资模式还是行业的选择上,仍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
4、和实践上的不断探索。理论上,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探讨融资租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的可行性。 1.融资租赁市场不断扩张,行业竞争加剧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在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截止2010年底,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分别累计达到17家、45家和130多家。据统计,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超过800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455亿,潜在租赁资产承载能力可高达1万亿元以上。2009年新增融资租赁业务额达2800亿元,2010年超4000亿元。这些融资租赁公司有较为充足的资金来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它们均可视为潜在的出租人。 由于融
5、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利润会越来越低,融资租赁业自身也面临着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新领域的拓展。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领域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收益稳定、周期长的特点、一般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因而信誉较好,这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增长,融资压力巨大 从国家和各地的“十二五”规划来看,今后五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仍会继续加大。据相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总额预计在7万亿元左右,铁路、公路、机场等方面的投资规模约14.5万亿元。可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当前的宏观形势更是加剧了其融
6、资压力。从国发[2010]19号文,到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文,再到银监发[2011]34号,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矛头直指地方地府投融资平台。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而银行在适度宽松转稳健的货币政策下也严格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贷准入条件。城投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近几年增长较快,但是其发行条件严格,并且出于投资者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的担忧,城投债券的发行难度正在加大,发行利率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 巨大的资金缺口急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而融资租赁缓解资金压力、改善财务状况的独特功能对很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开展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
7、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开展,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还不完全,但是足以反映关于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基本概貌,能够给融资租赁市场提供必要的保障。在融资租赁业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等;在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上,有《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在会计、税收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
8、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报审稿已于2007年10月完成,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能列入人大审议内容。但是相信随着融资租赁队伍的扩大,融资租赁法很快就会提上审议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更加健全。 三、融资租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模式选择 融资租赁可供选择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9、 1.直接融资租赁:缓解投资压力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和要求,购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行为。租赁额以租金方式逐年分摊机制使得其表现出较好的投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租金即可开始运营资产。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特别是在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电网、公共交通等建设中,设备投资会占相当大的比例,充分运用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投资压力。如武汉地铁就成功运用了直接融资租赁,在先不付货少付部分资金的情况下就能将运营专用车辆、自动售票机械等设备投入到建设和运营中去,以经营收入分期偿还租金,大大缓解资金紧
10、张的局面。 2.售后回租:资产增值滚动发展 售后回租方式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都是最多的,这与承租人解决资金链条紧张,改善财务状况的特殊要求密切相关。它是指承租人将自己原有的物化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直接融资租赁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售后租回的主要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将其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可以将已建成的存量资产先出售后租回,既可缓解公司新建项目的资金压力,也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形成滚动开发的格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由于租赁公司持有售后回租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租金收入,既不
11、要求对承租企业控股,也不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就可以不用考虑项目是否关系国计民生。凡有可预见稳定未来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均可尝试采用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目前,售后回租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较多尝试,如武汉城投与工银租赁签署高达200亿元的售后回租协议,涉及污水处理、热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众多项目;武汉地铁集团将现有的轻轨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以售后回租方式出让,融资20亿元;山东高速公路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19亿元等。 3.项目融资租赁:项目融资和融资租赁的结合 项目融资租赁是对传统融资租赁的发展,是融资租赁与项目融资相结合的一种创新融资模式,也是融资租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市场领域的有效途径。它是
12、指承租人以项目自身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在这种运作模式中,承租人是以新建一个完整独立的基础设施项目为目的而进行的融资,要求该项目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而出租人不仅参与项目的经营阶段,还包括项目建设阶段,在该阶段,出租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承租人只是配合完成部分工作。项目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应用于一次性投资需求大,运行周期长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中,如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的管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等。虽然就目前来说,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租赁在我国尚未见相关应用案例,但是在当前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还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