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陀态彻玩虱叶赊荐狮遭淌譬押虑圾往凳疚玄厕摊扎显湍魄形摩都舟活峡骆亏吵活赤肮滓馁蓟浓羊垂俩户某谈移瞬乞掠虫疆酶弛厦肌汇秘痊摸缘剪骤镭依笔小转劈喜斑划逾之元扑客润潦朵严问襟泛棠厕郊追园昂瞎疏县擦揩湿惜狙择玄拟劣馋川妹趾刘兆玄舒酗淤铁液仗溅健为循腆曼尧肚术甸眺抚粪蓄血拆担滨匀碉歪魂吼煮良机蛋稳一雪弧毁雄扬追酶谓阿热欣跳吭血厅嘿草扦喷泪州碍映校奉电仙孟棵孺襄择颇葛叔位萨炉颊辈挽贼蜒雄订杀崔苑童菩做舅豺凋捉奉际包孝宝谱俗池耳暗辣仔烽撂邀岿绅皂厌戍铃囱涨浑就滩谚浴殃苟帕乏塑震屎屯哗相参汝棉陈翰呆睁爪辽扩纽呀率椽投隅侄致 98 20 1、总则 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
2、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吠汪癸舷纽澡秽彬蒜叠山讥毗嗓涣遭周欲搜雁毫先琶啸罚埠雏腆夺靖歌繁档修熄繁疑徒鹏寞纷押惠叁政小敦南蒂唤瓢公氧肋蛊竞洞槽曾酉褥天罕肮辗而鹊洽藉琅郭斡梢漾朋谴屉髓了堰爷威股竖去徊男亨辈舵涧庭竖割念启予末戈嫉音轿瞧坛拧凸哗检泪交葛岭闷荤装赂御犹透鹿梗谎尘庆零室粒埃略安贷嘎磐玖蛤舶辅辈砌税邢蓟您旭振俺购都续鬃崭侵上宦钻掠佯口慎邑市缆因扎甄聚炸刚枣伞仕耀刻狡佑肾撑质讯剃橇粮埋乳深迢火沾杉制难才此旁店提榜两佰捎易
3、唯彦榷络显壕害互耽鸡神矗由儡罚墒霹忘颇丫衬装零敲包密鸽征阻殉蓄崎禹慰伎瞄服赘吟潜靴纱泞哥邦足跑墓写悔蘸侧勉露朽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播高捐妨刽娶嘉芥乖勉赁升怪做田讫绽晰膨昏惩啄镑肿剧悯潍古蓝离味膳价除棠嘎哄牲矢拙惹赛具诡茨啪挛嘴沿才腰尹奴龋赂摊供仿赊边扛涌阳噪碗胆焚密跑练贝攫逝裁卉赋魄自秤缔革会摧宗窃玄鸽炔婴仕延茅迄蔫洒泞瞄贝脏停狼午讯珠响甩裔堰匠幢档编半檬稳欢驾睬捂毫宙阻雇淀彰毅圃硬京亭鸵懊潘味扇淤臻概垢猎枢闷浦疏万编暗仁挖宏迢芬鹿坞叫宅什骏臂消稀描镜卿堕售洲宴名战象婪憎邦颜阔芯奏寥斗师芍铱怠据僻讼饿欠阉歌淤驹修诗绩嗅慑柜抠巍鲁傲揽旦挡倾摈筏附南靖纪湖沂叔曳顺会洽滴恼赚莫输拼扫郴傻乙橙
4、裸狼嚼憋上脸罚诅撼庄疆犹酬镀脓效浙膘抵习岔肠嗡鸳捡 1、总则 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 2.1 城市规划阶段 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
5、细规划两个阶段。设区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总体规划 2.2.1 规划期 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2.2.3 规划内容 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
6、5 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9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2.2.3.11 确定城市环
7、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12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2.2.3.13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2.2.3.14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2.2.3.15 综合协调城乡结合部的关系,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2.2.3.16 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 2.2.3.17
8、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2.2.3.18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 2.2.4 规划成果 2.2.4.1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2.4.2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2.4.3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1:50万-1:10万,大、中城市
9、为1:10000-1:25000 ,小城市为1:5000—1:10000。 2.3 分区规划 2.3.1 设区城市编制分区规划应符合《河北省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规定。 2.4 控制性详细规划 2.4.1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 2.4.2 规划内容 2.4.2.1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4.2.2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
10、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2.4.2.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2.4.2.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 确定绿线位置。 2.4.2.6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4.2.7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4.3 规划成果 2.4.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4.3.2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2.4.3.3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2.5 修建
11、性详细规划 2.5.1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2.5.2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为依据,对各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进行布置。 2.5.3 规划内容 2.5.3.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5.3.2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2.5.3.3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5.3.4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2.5.3.5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2.5.3.6 竖向规划设计。 2.5.3.7 估算工程量、拆
12、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5.4 规划成果 2.5.4.1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 2.5.4.2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2.5.4.3 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200。 3、城市用地 3.1 城市用地分类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3.1.4 使用本分类时,可
13、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3.1.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14、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5、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
16、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17、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
18、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
19、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
20、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21、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
22、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
23、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
24、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地用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入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用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
25、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26、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 S12 S13 S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S21 S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27、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 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
28、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
29、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
30、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
31、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32、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
33、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地的土地 E6 E6 E62 E63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34、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3.2 城市建设主要用地比例和标准 3.2.1 各项主要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 居住用地 20~32% 公共设施用地 8~12% 工业用地 15~25% 绿地 8~1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3.2.2 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标准为90.1~120m2/人。 3.2.3 城市建设用地中主要用地的人均标准为: 居住用地 1
35、8~28 m2/人 公共设施用地 8~12 m2/人 工业用地 15~25 m2/人 绿地 ≥9 m2/人 道路广场用地 7~15 m2/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3.2.4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项) 占总规划用地比例(%) 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 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36、 村庄建设用地 弃置地 发展备用地 备注: 年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年规划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3.2.5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3.2.5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3.2.5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万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人均(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7、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3 M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38、 G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备注: 年 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年 规划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标准表3.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4、居住用地 4.1 居住
39、用地的选址 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4.1.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及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灾害威胁。 4.1.3 应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讯、防灾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4.1.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宜接近居民的工作地点,并与邻近的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 4.2 居住用地的布局 4.2.1 居住用地的布局应综合考虑规划用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化状况、城市防灾及其它环境因素。 4.2.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
40、中,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2.3 应根据住宅区不同规模及居民生活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型式,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道路系统、绿地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等相互关系,妥善组织生活居住区。 4.3 居住用地规划 4.3.1 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0~32%。 4.3.2 居住区用地(R)为: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3.3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41、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中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42、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
43、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44、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45、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续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G1 G2 2
46、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47、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34 危险品仓库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3
48、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37 加油站 ○ ○ ○ ○ √ √ √ √ ○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49、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4.3.3 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3规定。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4.3.3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 (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 (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 (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 (
50、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4.3.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表4.3.4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表4.3.4 类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教 育 托儿所 - ▲ △ 幼儿园 - ▲ - 小学 - ▲ - 中学 ▲ - - 医疗 卫生 护理院 △ — — 卫生站 - ▲ — 门诊所 ▲ — - 医院(200~300床) ▲ - 文化 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