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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08]49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2、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

3、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处置范围

4、和基本程序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

6、报财政部审批。(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

7、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

8、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

9、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

10、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11、。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

12、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

13、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

14、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15、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

16、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

17、、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

18、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

19、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

20、缴专户。(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二级预算单位。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

21、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

22、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2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4、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来源型号规格单位数量(股份)购置(投资)日期价值处置方式备 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已折旧额账面净值处置原因事业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

25、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他 文艺体育设备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货币性资金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其他;(3)无形资产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

26、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类别型号规格单位数量(股份)购置(投资)日期价 值处置方式备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已折旧额账面净值评估价值 处置原因划出方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

27、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接收方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他 文艺体育设备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家具

28、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货币性资金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其他;(3)无形资产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 (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 (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 (4)固定资产捐赠 (5)流动资产捐赠 (6)无形资产捐赠 (7)其他形式捐赠 (8)其他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29、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二十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

30、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

3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

32、四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

33、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34、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

35、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

36、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

37、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38、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三

39、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40、,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

41、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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