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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改.doc

1、XX学院办公室文件 院政办字[2008]9号 XX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 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  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2、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  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3、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

4、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 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

5、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

6、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

7、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     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8、》(淄劳社发[2007]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 学期岗位津贴

9、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

10、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1、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12、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13、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 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

14、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15、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

16、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06]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

17、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

18、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1.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病、事、产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相应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2.因私请假出(国)境者,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交院长审批。     3.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其

19、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因突发性事件不能请假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休假期满,需按时回院上班,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销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随考勤表一并报送组织人事处。     5.脱产进修人员,需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由组织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其签署进修协议后,方能脱产进修。其脱产进修期间的待遇,按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脱产进修期间如遇寒暑假、节假日、进修学校放假等情况,脱产进修时间连续计算,不得中间销假。     6.休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须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7.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含

20、60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的(不含6个月),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8.节日补贴全年按照10个月(扣除2月、8月)、分阶段根据教职工在规定节日前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计发标准为500元(5000元/10个月),日计发标准为17元(5000元/306天)。      取暖补贴全年按照10个月(扣除2月、8月)、根据教职工当年度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月计发标准为应发取暖补贴标准/10个月,日计发标准为应发取暖补贴标准/306天。     经学院批准的,在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工伤病假等休假期间,发放节日补贴、取暖补贴

21、     9.请长期病假、事假教职工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学院连心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困难补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同时停止执行;《XX职业学院教职工结婚生育和哺乳假期的暂行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若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现行制度为准。     3、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2、XX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条                                              

22、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职工    请假     制度 XX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校对:朱莹                                 打字:班红英                                共印发28

23、份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24、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

25、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

26、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

27、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

28、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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