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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管理基本制度.doc

1、财务会计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规范公司的各种财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酒店等。 第二章 财务会计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收支项目和标准,全面、及时和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2、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合理有效筹集、募集资金,以相应的资金结构支持公司战略发展;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科学、高效地运用和分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公司财务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权责为: (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股东会审定后实行;审订公司经营班子提交年度经营目的、工作计划; (二)制订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填补亏损方案,报股东会审定后实行; (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取公司对外投资收益

3、 (四)制订本公司清算、重组、并购和股权转让、受让及减持方案;制订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制订公司对外担保方案,报股东会审定后实行;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事项提出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行; (六)决定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七)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 (一)领导拟订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领导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领导拟订、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投资方案。 (三)

4、领导拟订、实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平常财务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责任。 (五)负责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 (二)组织拟订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各项财务计划,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公司的财务分析,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财务工作。 (五)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协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

5、六)负责对内协调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的关系,对外建立与银行、税务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为公司开拓最优资金环境。 (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指导检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及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应设经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财务管理部的平常工作。 (二)组织草拟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组织草拟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公司各项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行。 (四)进行财务成本及费用支出情况的分析,对公司资金运营成本及费用支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减少

6、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五)审查或参与洽谈、制定经济协议、协议及其他经济文献。 (六)负责审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七)负责向财务负责人提供公司经营状况信息并报告财务经营运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作好平常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涉及会计主体、连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是指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二)连续经营,是指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按当前的规

7、模和状态连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公司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不同的期间; (四)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会计基础 指公司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成本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规定 (一)可靠性原则,即公司以实

8、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楚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可比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原则,即公

9、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钞票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原则,即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原则,即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 公司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拟定的会计要素金额可以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货币资金涉及库存钞票、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如外

10、埠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设出纳岗位,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收入、保管、支付等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钞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十七条 库存钞票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钞票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钞票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转账结算起点为人民币2023元;超过2023元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进行,不得采用钞票,平常费用报销、工资支付除外。 (二)公司钞票收入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的支出(即不

11、得坐支钞票); (三)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钞票限额,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 (五)单位取得的钞票及银行存款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六)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钞票; (七)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支票; (九)建立支票签发登记制度,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准确无误,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

12、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 (十)收付款后,收付款人应当在凭证上签字认可,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十一)钞票日记账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并同库存钞票核对无误; (十二)银行日记账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同银行对账单相一致; (十三)出纳人员应天天制作《钞票及银行存款日报表》报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各一份,以了解货币资金的动态结存; (十四)财务主管应当定期(一般为一月)抽查钞票及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因素,做出解决。 (十五)对钞票和银行存款的其他管理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

13、钞票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及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涉及转账支票、钞票支票、钞票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 (二)计划财务所需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负责购买,并单独登记、保管。 (三)购买银行票据时应当逐个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钞票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互换行专用章,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防止空白票据丢失和被盗用。 (四)业务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需要领取支票时必需填写收款单位及确切金额,确因特殊因素无法填写确切金

14、额的,应填写限额,严禁开具未填写收款单位及金额的空白支票。 (五)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定期由出纳人员和财务监督人员共同销毁。 (六)支票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楚被退回时,未记账的,出纳人员可直接更换新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换为×××号”字样,将作废的支票和存根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记账后支票被退,则需作凭证更改。 支票因经办人擅自改变收款人名称被退回,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更换。 (七)财务专用章及出纳私章由出纳复核保管。每日终了,应将印鉴存放于保险库或保险柜,严禁将银行印鉴带回家。 (八)银行付款所需其他印鉴由出纳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人

15、保管或使用所有印鉴。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复核 (一)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出纳应当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银行余额应当与公司余额一致。 (二)对于未达帐项应当及时查明因素,对于因银行与公司单据解决时间差异导致的,应当进行跟踪并及时解决;对于因其他非正常因素导致的,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解决。 (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由出纳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复核人员应当提醒出纳予以纠正,对于出纳人员拒不纠正的,复核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如“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的管理

16、应当参照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平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存货重要是低值易耗品(即办公用品)、工程物资等。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管理涉及存货的采购、保管和领 用、会计核算、盘点、处置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及实物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物资的采购及实物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存货的账面价值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当由综合部按照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领用及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

17、划按照采购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及授权人员审批。采购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公用品的保管和领用按照公司办公用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应当建立办公用品的管理台帐,并指定专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程物资的采购纳入预算管理,其采购、领用、结存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公司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存货的采购应当由需用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按照采购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及授权人员审批。采购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存货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存货的管理

18、台帐,并指定专人对存货进行平常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存货的平常核算按照公司合用会计政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对存货进行价值管理。存货明细账应当按品种、规格登记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公司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存货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一)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按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二)账面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19、 (三)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四)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署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署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分为月度盘点和年终盘点。 (一)月度盘点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由存货管理人员进行,并完毕下列程序: 1.盘点前,将截止到当月最后一天的收入、发出记入账册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实物管理卡片。 3.存货盘点结果应当形成“存货盘点表”,并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收到

20、月度“存货盘点表”,认为有必要时,可到仓库进行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每年终了,公司统一组织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员(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监盘,盘点结果应当形成年度“存货盘点表”和年度“存货盘点报告”。 (四)存货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盘点报告并会同计划财务部对盘盈盘亏提出解决意见。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对存货盘点报告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帐务解决。对于盘亏存货的解决按规定需报国资、税务部门审批、备案的还应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存货毁损的解决: (一)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导致损失时,存货管理部门必须严厉

21、认真、及时地提出“存货毁损报告”,说明毁损存货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毁损的因素等,上报审批。 (二)存货发生毁损应当认真查明因素,对于因非客观因素导致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作所得税税前抵扣,按税务机关规定需报备的,应及时报备。 (三)存货毁损报告经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应收款项涉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公司的重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司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 (一)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是在平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

22、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等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商业汇票; (二)其他应收款是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三)预付账款重要为按协议规定预付的材料物资款、工程款等。 第三十六条 应收款项的信用管理 (一)应收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对其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应涉及但不限于下述资料:1、单位信用档案为年检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2、个人信用档案为有效的个人身份证;3、该往来客户以前期间款项的付款情况。 (二)签订购销协议时应充足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协议内容应涉及但

23、不限于:1、拟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2、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签订协议的应收款项应加强协议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协议情况经办部门应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四)明确公司赊销审批权限,并做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应收款项的台账管理制度 (一)业务部门应建立应收款项明细台账,按项目和类别情况分客户建立记录报表,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如有差异,需及时找出因素,并限期解决。 (二)工程(采购)部门应建立预付账款明细台账,按项目和类别情况分客户建立记录报表,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预付账款,如有差异,需及时找出因素,并限期解决。 (三)有关业务部门应建立其他应收款项

24、应收票据的明细台账并及时清理。 (四)上述应收款项台账应具体反映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应收款项的催收制度 (一)业务部门应当定期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 把握控制重点,跟踪预付账款资金的使用及实物到货情况。对到期应收账款应进行因素分析并及时提醒用户付款,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仍不能及时收回的,需说明因素并指定专人催收。财务部应当配合及督促业务部门相应收账款的催收。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定期清理其他应收款中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有协议约定的单位借款按协议约定履行,于到期日进行积极催收。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

25、个人告知所属部门领导及时催收或扣发当月工资。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对以前因各种因素形成的到期应收债权,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清理形成明细表,报公司经营班子决策,并制作催款函催收账款。 (四)相关业务部门对逾期应收款项,应及时制定收款时限及措施,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献记录,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业务经办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负责人。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导致呆账、坏账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一)每年年终时,公司应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账目

26、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应同一主体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主体,应付的款项应当根据款项性质和账目核对情况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当每月互相核对,做到往来余额一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应按期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具体方法按照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清查核算的基础上,对的确不能收回的各种应

27、收款项,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补偿后,将余额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解决。坏账损失解决后,计划财务部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时,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献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局限性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献后,作为坏账损失;

28、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鉴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5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可以确认5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补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 (五)公司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解决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六)其他依法可确认的坏账损失。 第四十四条 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一)公司业务经办部门通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

29、损失的因素和事实,报分管领导审签;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通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解决意见;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报批程序提交董事长直至董事会等审定; (四)按照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规定需进行审批、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作为坏账解决的应收款项,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存追索权。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为便于对固定资

30、产的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其中房屋是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各种房屋,涉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卫、通风等设备,其价值均应涉及在房屋价值之内。建筑物指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公司厂区内的道路、围墙、停车场等。 (二)机械设备: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各种机械。 (三)办公设备:指公司办公管理和办公生活用的设备、电器、器具等。例如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写字台、会议台、沙发等。 (四)交通运送工具:指公司用于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各种货车、交通车及公务车等。 (

31、五)电子设备: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涉及)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涉及专业的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六)其他:指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但又不属于以上五类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应当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具体填列固定资产相关资料,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单位顺序排列,编码保管,并与实物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核对。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涉及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

32、于该项资产的运送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涉及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拟定,但协议和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协议拟定的价款,加运送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公司承担的运送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计价。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

33、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转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借款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拟定实际价值时,再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在选择适当的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固定资

34、产的入账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等需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长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时,对固定资产账面原始价值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残值率,按照公司使用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确需采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折旧方法的,应当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固定资产取得渠道和使用情况,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应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及残值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五

35、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在拟定的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一经拟定不得随意改变。当月增长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应计提折旧。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按其修理规模和性质不同,可分为大修理和经常修理两种。 (一)固定资产大修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是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拆卸修理,更换重要部件、配件;对房屋建筑物的重要结构或其他严重损毁而进行的翻修和比较全面的修补、粉刷、油漆。大修理范围较广,修理的间隔期较长,需要费用也较大,必须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固定资产经常性修理及维护保养 经常修理及维护保养是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能力而进行的维

36、护保养性修理,如对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性的拆卸擦洗,更换小部件等,对房屋建筑物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一般性维修等。 公司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由办公室负责,结算费用时应认真复核发票和维修记录单的一致性,并于当月内将单据整理齐全到财务部申请付款。 (三)固定资产维修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公司合用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长按照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根据固定资产取得渠道,拟定增长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九条 购建取得的固定资产,须经单位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验收记录,并附技术资料、图纸、竣工决算资料等。自

37、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除上述规定附有的文献资料外,还须取得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移交清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管理,按照公司在建工程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所属单位、子公司、酒店之间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转让协议及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进行账务解决。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购建均纳入预算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每年具体申报需要增长的固定资产种类、数量、用途、性能、技术指标规定等固定资产采购预算,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38、相应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成交协议应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时间一般应安排在每年的12月底,通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检查在用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核对固定资产账面与实存数是否相符,查明账实不符的因素。固定资产的盘点按照公司盘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毁损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其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报废的,应当由使用部门向公司实物管理部门提出报告,说明需报废资产的名称、报废的因素等,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提出解决意见,按解决程序报公司管理机构审批后进行解决。对于盘亏金额较大、按规定需报国资、税务等部门

39、审核、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干解决。 第九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购买的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因更新改造自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但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的资产。 第六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入帐价值涉及购建所发生的价款、税费、运费、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 第六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单独立项作为基建项目核算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建工程纳入公司的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支付管理的

40、程序和流程进行。 第六十九条 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于借款的,其借款利息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予以资本化的,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具体参照公司合用会计政策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办理竣工验罢手续。验罢手续必须有主管部门、造价、施工、使用部门参与,所有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后方可验收。 第七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先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有证据表白在建工程

41、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章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自建、自营,将来会形成公司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由公司造价管理部门、工程的相应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公司账面或相应工程建设单位账面单独作基建项目核算。 第七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预算管理原则:各项目基建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需根据经公司批准的项

42、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建、续建项目情况,编制项目预算,按公司规定报批后按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实行。 (三)经济效益原则: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减少工程造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有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由指挥部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并报公司纳入报表汇总),具体账务解决程序、组织分工和重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公司基建会计业务解决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设立

43、会计科目、会计账簿,进行账务解决等会计核算工作。 (二)重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及相关记录报表,报送报表与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不一致的,按报送规定进行报表项目对接。 3.办理项目资金支付结算; 4.办理项目财务预决算; 5.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行资金筹措; 6.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控制建设成本。 (三)设立财务管理岗、会计核算岗和出纳岗。 财务管理岗位重要职责有: 1.负责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并负责组织实行; 2.负责审核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负责预算

44、执行及执行分析和预算调整工作,以及决算办理工作; 3.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工作。 会计核算岗位重要职责有:1、负责基本建设支出的账务解决工作;2、负责会计档案、财务资料归档工作。 出纳岗位重要职责有:1、负责钞票、银行出纳业务办理,及其原始凭证整理、传递等工作;2、负责职工借款催报清理工作;3、负责钞票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为:建设资金的支付、工程成本费用控制的监督、工程往来账目的核对、工程款项的支付、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的监督、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 第七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预算控制、权限审批、监督使用”的原则。

45、第八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根据工程实际完毕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设资 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协议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 (六)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或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七)

46、不合理的承担及摊派。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对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协议协议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二)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申请支付的价款与协议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竣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报告上级领导解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通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审计监理等)的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

47、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导致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献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司财务审批人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第八十五条 资金支付审核与审批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实行“谁负责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用款单位需要支付各类款项时,先由经办人报用款部门负责人对支付款项的金额、用途、付款依据及支付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工程款支付还需通过项目监理公司(聘请了过程造价审计机构的,还需审计机构审核)审核后,经公司计划财务部领导和公司下设的工程指挥部财务部门审

48、核后,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请款需要提交以下原始资料: 1.支付申请审批单; 2.支付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发票、施工验收月报表、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征询意见表、变更签证等; 4.工程监理意见(聘请了过程造价审计机构的,还需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5.其他支付凭证。 (三)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资金预算和协议为基本依据,以工程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监理、审计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表作为付款的进度依据,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收取和退还。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出纳人员根据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告知收取投标保证金并缴入相

49、应账户;退还时,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由出纳人员根据投标单位出示的原收款发票及进账单办理退款业务,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必须设立保证金收退台帐,定期和出纳人员核对。 (五)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人员审核意见和项目负责领导的审批意见支付款项,未经审核签字的票据,出纳人员不得支付。支付款项时,出纳原则上以协议中账户信息为准。招标工程按规定成立项目部,工程款与项目部直接结算的,协议单位应提供对项目部的授权证明,明确工程结算单位的合法性。其他提供应财务部门的协议中,收款单位账户信息与协议施工单位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或委托收款证明。对协议中无账户信息(或

50、信息不全)以及协议签定后有单位信息变更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工程建设指挥部须规定其提供单位相关信息说明,并留存财务部门备查,说明中须声明协议工程名称、单位全称、开户行及账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章;后补协议账户信息的,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六)资金支付的原始发票必须为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税务及财政等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收据,所有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协议收款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并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填制人,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工程名称、内容真实完整,否则规定退回补充或更正。 第八十六条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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