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公布实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如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重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立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
2、犯罪嫌疑,应及时汇报派出所;五、对出租房屋常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对应责任。假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出租人:年月公安分局派出所我是 房屋出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3、出租房屋不超过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规定面积和租住人数。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合法职业不出租房屋。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武汉市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常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治安防备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安全。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
4、变更住址,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五、 出租、转租房屋,按规定交纳治安安全管理费。六、在当地治保会领导下,积极参与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备,尤其要做到如下几点:1、不容许承租人寄存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2、不容许承租人从事盗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3、不容许非夫妻关系男女混居一室;4、对出租房屋常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状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汇报。不隐藏、偏护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七、房屋停止出租,应到派出所现办注销手续。八、积极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安整年审和治安
5、检查。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房屋出租人年 月 日为了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贯彻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xx市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房屋;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立案。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4.应带领外来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5.对承租人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立案;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平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房重要积极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还应规定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小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