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融资租赁概述1、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租赁意向,由承租方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出租方出资购买该租赁物后,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物风险。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交易模式,出租方通过收取租金回收投资、获取商业利益,承租方通过承租和使用租赁物获得现金流,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之所以在市场上存在和得以繁荣发展,是由于它对于承租方来说具有操作简单、资金成本较低、保持设备的竞争优势、避免通货膨胀损失等优势和作用。2、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并至少涉及两个合同。(2)融物
2、只是融资的形式和手段,“融资”才是本质。租金仅是对设备使用、收益的对价,还包括“融资”的对价。(3)具有投资和贸易的双重特征。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投资可以通过租金方式收回,同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把控资金的使用方向。(4)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5)不可解除性。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解约,解约不免除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6)所有权的弱化。融资租赁主要是融通物的使用权,而非取得物的所有权。上述特征导致融资租赁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对出租方来说更是如此。二、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
3、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未依约投保;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
4、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