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结算价案例分析苏州工业园区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例背景】2007年7月,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及安装的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项目。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构成),招标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公司批准日起算,合同造价人民币2650.3万元,该工程于2008年4月竣工,于2008年10月起开始竣工结算审核。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
2、减、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措施项目费中的基坑排水、措施项目费中的模板数量确认、水电价格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描述变化单价的确定、钢筋工程量的核定、室外道路基层、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建筑公司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2.0米(室内外高差为30CM)(采用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水未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至-5.2米,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计费用为5.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1.70米报价时已达到计算基坑排水要求,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由于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
3、变更,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由于桩基础是矩形条基,高度较高,建筑公司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该项费用增加为1.2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的,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3、水电费补差:建筑公司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的,未考虑市场价格,所以要求补差,计增造价3.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建筑公司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楼梯间及车库地砖描述为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而实际施工及图纸标示均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
4、同质地砖;要求增加20厚1:3水泥砂浆的费用增加,约4.0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设计图纸已标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不认可该项费用增加。5、钢筋的工程量:由于其中三幢房屋改成桩基,且钢筋直径22,建筑公司采用了机械连接(套筒),计增机械连接(套筒)造价1.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不予增加该项费用。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建筑公司认为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是由他们施工的,而且另外市政施工单位也的确部分使用了他们的路基作了后三通道路,应该增加该项费用,计增
5、造价20万元,而房产公司则认为,该项目并未安排建筑公司施工,且该项目本来就是临时硬化道路,在工程临时设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调整办法,建筑公司要求增加该部分材差,计增造价65.3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应有施工单位作为风险费自行承担,不予认可该项费用。【问题分析及结论】 鉴于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以上工程结算问题存在争议,由咨询公司组织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并就其中的部
6、分问题到造价处进行了咨询,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最终达成了一致。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经过比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土方按自然地坪标高报价,本工程实际自然地坪比设计室外地坪低50CM,报价时实际挖土深度不足1.5M,由于变更后基础埋深为-5.2M,挖土深度为4.4M,因此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因为建筑公司结算中只有该项目是按接触面计算模板的,根椐定额要求,模板计量在一个工程中只能采用按定额含量或实际使用量中的一种进行计量,所以确认该矩形条基按定额含量计算模板面积。3、水电费补差:根椐市场调查,该工程投标报价时市场
7、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市场价并无调整,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时要根椐市场价自行报价,确认该项目不增加费用。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经过比对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单价直接套用地砖面层定额,已含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该项费用不予增加。5、钢筋的工程量:钢筋机械连接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未经业主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认为该项目属于建筑公司自行组织的技术措施,不予增加该项费用。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经双方沟通,建筑公司承认该项目并未经房产公司安排施工,且该项目在本工程临时设施范围内,在工程临时设施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7、材料价格调整:由
8、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由于本工程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且在投标报价时未计取相应项目的包干风险费用,双方经过近一年的沟通,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最终确认按苏建价200720号文执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最后确认不认可建筑公司提出的增加所有的材差费用,只认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时的差价,最终认可材料差价费用45.3万元
9、。【结语与启示】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等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已正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下的结算审核存在一定的争议,并导致工程竣工后结算审核久拖不决,从这个工程结算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应严控招标图纸质量,图纸的深化程度直接影响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严控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质量及施工范围描述,作为有资格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企业及编制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清单编码、特征描述、单位、工作量认真复核,不详之处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2、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所提供的相关图纸,认真进行投标报价分析。3、建设单位及建筑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建工程的工作量调整方式、工程单价的套用及调整方式、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方式、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及调整、作为竣工结算价工程签证的有效性等应详尽说明。4、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椐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签证(包括建设单位要扣除的及建筑公司需增加的项目),并对工程签证的有效性确认,以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扯皮现象。5、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应及时送审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价审核时,需要建设单位、建筑公司、咨询公司相互配合,互相沟通,才能做到及时送审、及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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