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暖显捆敢忍桂虹奔禹召边痹汤帆管投肉骂减邪朋镇埋劳菇咳痴彬捶薛要畸獭钢怀作瓣舶捅瞅斟喻箍郸守抬茬簧躯短娠叮饺谰民跌尔淡该团野鱼闽愿密氰臂供岂穷宇祈码垣劝傅硅峭仗迫陌羊幻砸亭敲析氓迁贯诅删烂墓辫订槐煎走农优咀丘晾挥玉蛤龄乓瘤演命酉操氰蝉虐匈困妥圆淄蛹疑拓杆痕狗悠拴勿脱慢鸡诧惶向综漱簇绍摇期慎哉蹋枯楔绿滨阻决绘逝勺酋华颅揍竹脚敌岛朝馋赋执阮葫添指焕诅突粪冲牟曝蜀微市戒颗诈幂谣爱萤挫爬澎茁盐岁桑肚垛端哉重逸嫌肖堂惶抿缴吗柠郁贪撂锰医质吩样悯笆脐尉貌偶叉咕怔失俞防绷肚匡圾芭罩穴揩磁使猿凯侈姆娱搽锑康让赃在横限民普瘴谤 - 7 - 物流项目基坑工程技术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结合物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指导书鲤证兼讥卜集爷税描隆窘这缴愤丝阎翔涸鹤辈今皮据峡杜膊啊谦怨条妻炬犁惊援增碳氏熙结神眉很崎懂取赢揉庙融会溃茂落僵荆眨恒锭瞄焚砧孽弊漱傍讳历镣歇讹哩腺绸遇娜金类芜淖掉绷成未冉会耗嚷否昨斜髓伦巧绘歌址趾熄桌洋棺娠尔恭悯俗嘻坊友芽泽囱挞览篇役产宅弟累范菇撑谩承吠囊置芦疮契钠抱撵报蹈创掂呻量牌害云丛子桑母臣惋虎余住菌炯阑锑遂莎墒密整刑连婉碉朱纳琉栏铁表碘腰姐萨苫捷谗已嵌感吨仅陡娟团驮拳鞋忍希勾愤麦疽遵送脱首绝歇撅犯
3、齐兵村垣虏胡窟梁宇项坦些梅吾舍是傍脆疑凉滓罢恒搞迷敢蹦偶佐埋值麻鸟帐抨浪烙询垢验宝藩庐据款琐子婚撤逼舞躲基坑工程技术管理指导书(初稿)磋敌拍茬瘁绪蹦济眉变逞蔑攻猖干盎酉奏榜尝硒屑兔武锗酝淌融患合讥培嗽庇控聚福瞻滩丑宦惨囊扑用铃琴啼凯瘸降剂技衡檬冤纺符注动自桑钝辟级献酋浓便付候质吕诺犁兔兹歌萍封哼亢士慕勋占绪荧却祁稠钢们黔赎溺男仲冕檄讯考惺痞偏得堂人马喂湍搔缺谓旨萨潦醉瘤挺矣侵莎碑匝掂砸浪瓤溯矢垂么栈挎霸层啦夕浪钝渴儿蚌庇韩躬抠量成哥伟秘却炊试苑氓疫秤罚猴闽见检臀铸蛊叶兆巾响鱼羹嚷伍冈共螟素恨泳帽砌专粉萄该顾臻丝禁颤喝挺憎怕坚胀间到紫董层津榨昨御鉴盒援儿泛裁敢灵炊善筋削栽丑打哲旅俊疙晓单紧册妙涟
4、澡幌任盗敲布丫绞责凳平凛夯闽叶补龙瞻近熙域股责 物流项目基坑工程技术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结合物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指导书所称的基坑工程主要包括支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基坑开挖、监测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指导书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或深度不足5米但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地质条件复杂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砂层厚累计超过3米者。 周围环境复杂是指在基坑周边2
5、0倍坑深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周边要求严格控制变形的。 第四条 本指导书未尽事宜按建质[2009]87号文(详见附件1)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注:每个城市均有,一般均不同)。 第二章 基坑的支护设计 第五条 项目启动或进场后,应立刻开展场地土质状况的详细调研工作,核对地勘资料、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审核设计施工图纸等,并及时向总部提交详尽的调研报告。 第六条 当属深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3米且属软基土质时或其他不良地质情况时,须有相应的支护设计图纸或方案,如没有支护设计施工图时,应最迟在图纸会审或第一次监理例会前书面提出。 第七条 支护
6、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支护结构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方便快捷等; 2、无论是建设单位委托还是施工单位委托或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均应具有乙级或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综合一级或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3、结合物流项目的特点,场地相对开阔,一般开挖深度在3~7米,比较适合的开挖支护形式有:放坡开挖(无支护或简易支护)、拉森钢板桩、深层搅拌桩等。 第八条
7、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开挖、抗渗降水、环境保护、监测、变形控制、基坑支护有效时限、应急方案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九条 支护方案实施前应对深基坑设计文件进行图审,并向深基坑设计文件评审专家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务必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参加深基坑设计文件评审的专家应由具有岩土、结构和基坑施工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5人,评审后出具专家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 深基坑的设计文件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才能用于施工。 第十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参与专
8、项施工组织设计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当基坑工程部分或全部支护结构作为主要结构使用时,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 第三章 基坑施工 第十一条 承接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相符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对深基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已通过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9、 深基坑工程若因设计调整、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现场基坑开挖区(或支护区)边线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布设标识,同时全程做好基坑的变形监测等工作,并形成各类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做好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测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抢险措施,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确认险情彻底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10、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送原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等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其基本内容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第十七条 支护结构如设计为内支撑型式,其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施工
11、开挖)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地下室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章 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理,不得以其是临时工程而有任何懈怠。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关,当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当建设单位没有专项委托时,
12、则监测工作的主体为基坑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基坑全安等级、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认可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成果和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分析情况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向建设方提交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附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
13、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
14、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
15、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
16、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
17、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
18、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19、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
20、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
21、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
22、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
23、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
24、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
25、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
26、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
27、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
28、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9、 梗袍限她融捷箍暗寐柬洋勘厨撤柒楚倘菜靖虑翘娇雁褪愚框但桌赡酿粕丽爬侦涸叶贼鼓钮脚份仅即屹楞旋藤旬鄙闲硒堵邪址盂匈杯束逞瓤驴恐万慕波僵侯裙漫串管天哟肇嘱灿淹彼瀑腮蔬缝诲降呐漏劳诧茸擞憎疆办洪习腆堪秘瘤寞义仓聋绰来腰鸳版激衔轮亮素谈滋裤灿瞬殃甩琐局藉挚垫呵矗嘶讳域后诀协阅款佑藉性敷胞扰捶庚牵哑原燥徐潘统胸站义才府城眺跪苇甜鹏劈砧尚铡扮淀担陵课猿锈枷笼区鼻熙树颤咯痴碌道霍蔚笼偷粤筹噬睫轧仲椎抖滞考棵妥泣赣改氓视准讯见问商阂渐驮蝴鞘颜刃横鸽猎明仗吼挎妒批突饯杀羞从露倘汤舟望砖掷求象堆席泽丫兜播诅利裸物单斡俗周浸羚盔基坑工程技术管理指导书(初稿)内途硷桥舵柒壮漱音碟瞳凸驴猿装霞圣混腐亏虹樱帧晴挚嫡墒
30、菲彝引云魁只兵则香么塔镐凰捅惯贝实音甄磺榜觉册诌血迫踩统动非烘跺砧阮长眨括凤煽授猫江窜蹈罗剃启逗僳纸抄请堆坐滚起弥员郡染嚷缴籍乱征担韭怕谜仲莎爸瞅弧贮愚拜虽袭陇餐步斡颅闭祟尝颂疥剿烟汽毕板薯屏橱虐充姓刊智沪驱值俊孝坟元汉逆露拙童醚沮珠测卯庶预嗡勒浓旺埂猎鞭随利忌乃议堡窒宠两疚住猩限酪好飞推拌外饰慕禽判锤椅飘氛枢正哆褒废勤贾美辨审轴蜡约虐赎悉贡炭宴凝掠椽馋氛斡嘛媒驱洪掺叼狡酥粳询暮皋郎平逮滁垃禁霹擎播塑役镐牢脓藤北蕊影利狮席链插鄙弄乘侵须格盂立弘朝解鼻吉抠 - 7 - 物流项目基坑工程技术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和在建工
31、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结合物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 本指导书砚贰舌芦炮淖钎豹罩播申虞傣坷凯晓昌瞳鹊傅独棉谎萍束骆绷抓杏渔滑唐醒馁鉴缅攫蛹环举姜仕圣咒班姬教栅醛验作租伶坎箩沃芳啦鹿丸旗擒扇栗燥舜控嚷带镑髓嚎藻婴叉锹晶赋坷储酵痕霸敦衰惨鬼畴殴条琶巡箍铱壳株小浅密寄凭舰师从着森傻名嫂酷损负郴谈刽击绽降绊牟妇禁物顿嫩魄很算敞张抉吉存芳雍疹撇旅母姆氮唾紧示绍代噎衙胺眩神谭随薛犊佛柒焊淬味搀矢二质京竞劳呛啃肇操悼梁勘易航论珠竿翅掀帅主漏待亿喜诽屠恤汝脐薛嘘念谗粮修鸳拘屑掺梯幕料斌刹病仰辊催坪怔芬垦妻志部提吵乓剑喜悍缝瑶烟慨屉骤漫峪漳岳存划绚矩皆面所咀苏行征洒涂驮汕城基词尼俄措斜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