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八条 机电运输科信息自动化组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拆除、线路延伸及故障维修工作。安装好后的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由信息自动化组组织移交。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安排专人对地面打钻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重点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显示是否正常,负责视频摄像头是否对准重点位置,将录像按日期、名称、操作人进行保存,建立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台账。第十条 探放队负责打钻作业地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的使用、日常维护及移动(跨巷道移动视频监控系统时,由信息自动化组负责)。第十一条 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地面机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安装拆除和
2、管理与维护第十二条 瓦斯钻场打钻作业地点必须安装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新的打钻作业地点由探防队提前3天书面通知信息自动化组,信息自动化组在接到书面安装通知后,按要求安装。第十三条 自动化组负责以下工作:(一)每月以书面形式给探放队和通防科出具安装有打钻视频地点的停送电电源开关的具体位置,临时新增视频地点必须现场进行通知。(二)负责通防科及探放队视频终端能够正常显示井下施工情况,没有视频信号的要及时处理。(三)在井下打钻地点调试、安装、拆除、维修视频期间,必须提前向视频监控值班人员进行汇报,以便于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由探放队负责打钻地点视频监控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负责摄像机位置安置、调整
3、、固定、移动、摄像镜头煤尘的清理工作,保证摄像机能准确监视钻孔的钻进和退钻。(二)负责监控地点照明装置、摄像机等监视系统的看护管理工作,防止外因造成损坏(停钻期间钻机未移动,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未拆除的仍有探放队负责)。(三)钻孔施工结束或遇到其他异常情况时进行退钻前,钻机长必须向视频值班人员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退钻。(四)钻机长接班后必须向视频值班人员询问视频系统是否正常,按照值班人员的要求调整,如有摄像机未正对钻机、摄像机外镜面有污物、红外灯未打开时,必须立即处理。(五)钻机长根据钻孔施工进度,依次向视频监控值班人员电话汇报打钻地点、孔号、钻机型号、设计参数、开钻时间、退杆开始结束时间、封孔
4、开始结束时间、封孔长度、孔口瓦斯。(六)负责正常生产期间每天将当班施工并且目前在线的各个钻场信号电源恢复,没有恢复的地点要向视频值班人员报告具体原因。第十五条 由视频监控值班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值班期间,重点监控打钻深度,严格执行“一孔一视频”的原则,建立钻孔与视频对照台账,做好系统运行维护日志。发现打钻地点出现异常(喷孔、夹钻、钻孔冒烟等),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和通防科汇报。(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现视频探头不亮、位置不正确、显示不清晰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现场钻机长送电、调整摄像机位置、擦清镜面;若经探放队送电后仍没有视频信号的,立即通知信息自动化组进行维修。(三)不得利用打钻
5、视频监控计算机做无关事情,未经通防科许可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严禁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四)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值班期间睡觉、听音乐、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出现脱岗、窜岗现象,做好值班地点卫生清洁工作。第十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移交后,探放队负责大巷以里进入打钻地点所在的巷道口以内无线基站及摄像头的电缆吊挂、日常送电、设备卫生及防爆检查等内容。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大巷(含大巷)以上的电缆吊挂、设备卫生及防爆检查等内容,并指定负责人报机电运输科备案。各地点设备包机人只允许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进行防爆方面检查与维护,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
6、维修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有关设备。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职工若发现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将视频监控的安装地点、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汇报到调度中心,以便及早排除故障保障正常监控。第十八条 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制定系统巡检、检修、操作规程等制度,负责绘制系统图纸,标明设备安装地点,接线方式等,负责建立设备安装、维护台账。第十九条 信息自动化组专业维修人员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或者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经探放队送电后仍没有视频信号的,信息自动化组应及时派人赶到现场进行检修,一般故障应在4h内维修完毕,疑难故障原则上不超过24h,矿技术力量无法排除故障的,由信息自动化组联系厂家,派遣技术人员赴矿维修,并在检修后
7、向通防科进行汇报原因。第二十条 安检员每班对打钻作业地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信息自动化组接到书面安装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否则,对信息自动化组罚款100元/次;若因所属区队服务不及时,造成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无法安装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对所属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未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出现私自离岗、脱岗的,对当班视频值班人员罚款50元/次,值班期间不遵守值班制度的罚款30元/次。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视频监控值班记录和视频监钻管理台账,出现记录填写不全或记录、台账内容与实际情况和打
8、钻进尺不一致的,对视频值班人员罚款10元/处。第二十四条 安装有打钻视频的地点,监控主机出现无法显示,当班视频值班人员未及时进行故障排查、联系处理,影响视频监控正常使用的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次。第二十五条 视频值班人员发现视频图像异常,如位置不正确、红外灯未打开图像模糊等情况时,必须安排钻机长现场处理,凡不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对钻机长罚款30元/次。第二十六条 信息自动化组在井下打钻地点调试、安装、拆除、维修视频期间,未及时与地面视频监控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影响图像正常显示对责任人罚款30元/次。第二十七条 信息自动化组在接到视频监控值班人员通知后,未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的罚款50元/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的罚款100元/次。到现场后经检查打钻视频系统设备没有电的,由通防科、探放队分析原因,因探放队未送电的对探放队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监控视频监控不到打钻过程的,对钻机长罚款100元;因移动视频设备不注意,导致视频设备损坏的,对当班打钻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办理停电申请,停电区域影响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必须经通防科审批,未经批准停电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位于放炮区域的,放炮时必须保护系统设备的安全,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