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的识别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职业卫生工作永恒的主题。本文将从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个方面来探讨职业危害因素识别(OHS)的必要性,以此论述突出其对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决定其必要性:这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它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因素2、是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直接依据3、是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针对性依据;4、是开展职
2、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依据;5、是提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依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等。二、法律规定决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必要性: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不如实,或根本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报;其二,不懂得申报,由于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相对缺乏,不明
3、白哪些是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申报;其三,故意隐瞒不报,个别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可以逃避监督;其四,已申报的绝大多数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引下被动式申报;其五,要如实申报离不开监测结果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但这方面企业又常常不能提供。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法律规定:职业
4、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其制度的内容为实施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4、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获得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
5、测、评价。5、化学品中文说明书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的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由以上5个方面多个条款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综上所述:在以人为本的时代,劳动力资源保持健康的状态是永葆社会和谐和发展的源动力。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性,弄清楚它是职业卫生工作者孜孜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对于企业而言,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为支持职业病防治提供支撑,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不仅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为,良好的职业健康管理不仅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