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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doc

1、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市政办字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单位: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6日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十月一日 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区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备、市

2、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的收费范围是指城区内公有住房房改售后的房屋和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并未实行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服务的;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包括: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落水管、垃圾道、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供水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必须是取得以下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是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

3、证书;二是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三是受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 三、物业服务单位在实施管理前,住宅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便于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双方共同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执行物价政策。 四、物业管理收费是物业服务单位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一项有偿服务。该收费按照标准实行分等定级,按质收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按分等定级收费。 政府定价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三

4、)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屋面、梁、板、柱、基础、楼道、楼道外窗等; (四)水电设施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水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 (五)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 (六)供暖设施维护。每年定期维护维修供暖设施(指小区供热); (七)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等日常维护; (八)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和保养。 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代收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按劳务量大小和次数,原则上每次每项收0.5

5、至1元,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服务定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八、市城区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共分四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经考评在90分至100分(含90分)为特级;80分至90分(含80分)为一级;70分至80分(含70分)为二级;70分至60分(含60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被评为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省定价格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考核评定为特级、一级的分别在省确定使用面积0.25元的基础价格上上浮20%和10%,被评为三级的在0.25元基础价格

6、上下浮10%。 十、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的经营性房屋,收取物业管理费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米0.60元,其它办公等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0.30元收取。 十一、高档住宅小区、别墅区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对商定不合理的市物价局有权纠正,具体标准按使用面积最多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00元。 十二、实施小区物业服务的,小区所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应单独立帐,并专款专用,每6个月向业主委员会公布收支情况,若发现挪用或乱支现象,取消收费资格。 十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则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新进户的用户最多不得超过3

7、个月。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后,应在收费前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向市物价局申领黑河市物业小区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十五、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将按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上的,物价部门发放收费等级牌照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 十六、凡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或经考评达不到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每年考评一次,等级可升可降,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同步进行。 十七、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由

8、市物价局制定统一样式,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内容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共同标示“公示板”,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 十八、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公安、街道等部门不得再收取治安、卫生等重复性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二十、本办法所评定的等级,只作为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及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二十一、属非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属公有住宅房改后

9、的房屋按房改售房有关规定,由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承担;属于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按各房屋产权人产权分额比例分摊。 二十二、政府定价的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应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现阶段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5元;经营性房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其它办公等房屋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5元。 二十三、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应当在委托的管理合同中做出明文约定。 二十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管部位的服务收费由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 二十五、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市辖县(市)物价部门、房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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