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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doc

1、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文件 乌沙山电筹[2004]99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 筹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筹建处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筹建处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门以及大唐国际发电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现制定并下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规定 通知 企业策划部印制 2004

2、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 总则 1.1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以下简称乌电筹建处)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与乌电筹建处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工资支付形式 2.1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2.2 企业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

3、工资,工(运)龄工资,国家、地方政府(经大唐国际发电批准参照执行的)和大唐国际发电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奖金及加班加点等工资。 企业雇用的临时性用工,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形式和项目支付工资。 2.3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 替代。 2.4 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台帐,全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2.5 企业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

4、公布,并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资日支付。工资最少每月支付一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6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7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由组织委派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8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 3.1 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地方政府和大唐国际发电规定的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5、和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以下简称工资),其他辅助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3.1.1 病假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

6、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劳动者获得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分工龄长短,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者的病伤救济费,按本人现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3.1.2 工伤假 劳动者因公负伤,其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3.1.3 生育假 女工在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3.1.4 各种节育手术假及陪床假 劳动者在各种节育手术假及陪床假期间工资照发。 3.1.5事假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3.1.6婚假 劳动者经批准享受的婚假

7、和结婚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1.7丧假 劳动者经批准享受的丧假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1.8探亲假 劳动者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1.9年休假 劳动者经批准享受的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3.1.10 其它 “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政府规定放假的,放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4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4.1 劳动者旷工、受行政处分、拘留等期间,企业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4.1.1 旷工 劳动者在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旷工二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岗位工资。 4.1.2 开除留用察看 4.1.2.1 劳动者受

8、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本人技能工资按80%支付,其它津补贴照发,岗位工资停发。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4.1.2.2 劳动者留用察看期满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按照岗位技能工资的要求重新核定工资,但技能工资原则上不能超过原工资标准。 4.1.3 收容审查、拘留(羁押) 劳动者本人违反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不发工资(指全口径工资)。 4.1.4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到公安、司法机关申诉时,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4.1.4.1 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工资按事假处理。

9、 4.1.4.2 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工资按事假处理。 4.1.4.3 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期间工资照发。 4.1.5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其劳动报酬按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支付。 4.2 劳动者待岗期间,企业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4.2.1 劳动者待岗在三个月以内,待岗期间参加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完成一定量临时性工作的,其待岗期间技能工资照发,岗位工资从待岗次月起执行待岗补贴(按大唐国际发电规定执行)。 4.2.2 劳动者待岗满

10、三个月后仍不能上岗的,继续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或完成一定量的临时性工作的,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2.3 劳动者在待岗期间由企业同意未出勤者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4.3 劳动者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企业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4.3.1 由大唐国际发电组织、企业选派的参加学历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指岗位培训、转岗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工资照发。 4.3.2 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期间技能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执行一级岗位工资。 4.3.3 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而进行离岗培训的,培训期间技能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执行一级岗位工资。 4.3.4 劳动者由

11、于个人申请、组织同意,离岗参加学历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学习期间技能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执行一级岗位工资。 5 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5.1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及定级后技能工资按附表一规定执行。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基本工资按附表二执行。 5.2 对新接收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亦按附表一规定执行;转业干部的工资核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大唐国际发电的有关文件执行。 5.3 新进劳动者的起薪时间 5.3.1 实行月工资标准的新进劳动者,起薪时间按照上半个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或按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日期起薪。 5.3.2 劳动者定级增加工资和学徒工增加生活费,均自到期

12、当月增加工资(生活费)。 6 劳动者调动(岗位变动)后工资支付 6.1 大唐国际发电系统内调动 6.1.1 技能工资的核定 凡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间调动(含岗位变动),在大唐国际发电技能等级认定办法出台之前,技能工资不变。 6.1.2 岗位工资的核定 岗位工资按所上岗位重新确定。 6.1.3 工龄工资的核定 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每满一年7元。 6.1.4 各种津补贴统一按150元/月核定。 6.2 大唐国际发电系统外调动 由系统外调入的劳动者首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大唐国际发电的规定重新核定,具体办法如下: 6.2.1 技能工资的核

13、定 6.2.1.1 依据调入劳动者的工龄、原工资水平、专业工种是否对口等情况,按企业同类人员,同等条件或相近条件的技能工资,原则上以不高于平均水平重新核定。 6.2.1.2 调入劳动者原工资很低,核定后的技能工资净增资不得超过二个级差。 6.2.1.3 调入已定级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定级工资标准核定。 6.2.1.4 调入未定级的劳动者,按5.1新进人员工资待遇执行。 6.2.2 岗位工资的核定 系统外调入的劳动者,岗位工资试行试岗培训制度。 6.2.2.1 专业、工种对口调动的,实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低于所上岗位一级的岗位工资;试岗期满经考试考核

14、合格,执行所上岗位的岗位工资。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由调入单位聘任或组合到较低岗位工作,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6.2.2.2 专业、工种不对口调动的,实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岗培训制度,培训期间执行一级岗位工资,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执行所上岗位的岗位工资。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由调入单位聘任或组合到较低的岗位工作,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6.2.3 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统一按大唐国际发电及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 6.2.4 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专业技术骨干,亦按上述规定执行或按招聘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6.2.5 大唐国际发电管理的领导干部调动工作,需重新核定工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6.2

15、6 企业应在与系统外调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按本办法为调入者核定工资。经与本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调入劳动者工资核定表,由双方签章并备案。 6.2.7 劳动者调出本企业的,工资均可介转。 7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7.1 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7.1.1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依

16、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增加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据上述规定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7.1.2 根据电力行业特点,经过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7.1.2.1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增发加班工资;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

17、按劳动者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增发加班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计发超时补贴。超时补贴标准由企业依据综合工时计算办法,结合本企业资金情况确定。但日或小时超时补贴与劳动者日或小时运龄工资合并计算,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7.1.2.2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和电力基建施工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设备大小修期间确需加班加点的,不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和基建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经企业主管领导确认无法安排补休的,可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在

18、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增发加班工资。 7.1.2.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不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7.1.2.4 管理岗位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平时根据上级要求或为完成某一特殊任务而值班的,不执行上述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企业可按照值班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根据国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日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计算。 7.3 劳动者日工资标准以其本人的岗位技能工资为计算基数。即: 日工资标准=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0.92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 7.4 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19、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7.5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审批程序,严禁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滥发加班加点工资。 8 工资支付的有关限定 8.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8.2 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的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

20、工资。 8.3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或代扣工资的情况 8.3.1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8.3.1.1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8.3.1.2 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8.3.1.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8.3.1.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8.3.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8.3.3 企业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纪、厂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8.3.4 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

21、工资标准)。 8.4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劳动者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5 企业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除应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应按照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9 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9.1 根据华北电集人[1995]210号文件“转发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实施

22、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的人劳、财务、审计部门应对本企业内外收入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9.1.1 检查内容 9.1.1.1 本企业年度工资基金的来源、支出、结余情况,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的审核及发放情况; 9.1.1.2 本企业发给劳动者年度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9.1.1.3 本企业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9.1.1.4 本企业执行国家及大唐国际发电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9.1.1.5 本企业经营者从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9.1.1.6 按照经上级主管、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

23、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9.1.1.7 本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9.1.1.8 本企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情况。 9.1.2 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每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大唐国际发电人力资源部。 10 附则 10.1 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作为劳动合同书的细则告知全体劳动者。 10.2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薪酬管理方面的办法废止。 10.4 本规定由筹建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4、 附表一:新进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基本工资 - 19 - 附表一: 新进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表 技能工资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备 注 技能工资标准 118 125 132 139 146 154 161 169 177 185 193 201 210 220 招收的 工人 学徒制工种 第1年 第2年 定级 非技术工种 第1年 定级

25、 退役志愿兵、义务兵分配到企业当工人,其军龄为(含入伍前连续工龄): 1年 第1年 第2年 定级 2年 第1年 定级 满3年不满5年 定级 满5年不满8年 定级 满8年不满13年 定级 满13年不满18年 定级

26、 满18年以上 定级 各类毕 业生 取得博士学位 定级 取得硕士学位 定级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见习 定级 大学本科 见习 定级 大学专科 见习 定级 中专 见习 定级 技校(职高) 见习 定级 附表二: 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基本工资 类别 见习期工资 标准 其中:技能工资 取得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毕业生 827 177 大学本科毕业生 709 169 大学专科毕业生 591 161 中专毕业生 474 154 技校(职高)毕业生 356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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