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打印时间:2016-4-7第 1 页,共 14 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2、5.对合同文本【 】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打印时间:2016-4-7第 2 页,共 14 页合同编号: 2016-0005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奇俊毅 邮政编码: 017000 营业执照号码: 152700000002926企业资质证号: 内建房资证字(200
3、8)K0202 0612080719200035168 开户行: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联系电话: 0477-6227777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x法定代表人: x注册地址: x邮政编码: x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x开户行:账号:国籍/法定代表人: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152725197509160026地址: 鄂旗乌兰镇丽景豪庭小区5栋1单元102室 邮政编码: 016100 委托代理人: x国籍/法定代表人: x地址: x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x邮政编码: x联系电话: x联系电话: 13847721271 联系电话: x营业执照号码: x打印时间
4、:2016-4-7第 3 页,共 14 页 初始登记产权证号: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注册地址: 东胜区天骄北路鑫隆集团二楼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韩生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鄂乌2009第012号 项目名称:丽景豪庭小区 商品房座落:区、县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苏里格街西、桃力民路以北丽景豪庭小区5栋1单102室 路、道、街 设计用途 普通住宅 225.21 17.33,建筑结
5、构 钢混结构,建筑层数为 5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07.88平方米。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出让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9年11月02日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1500 ¥:33781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至 2079年11月02日止。元(币种:人民币),价款为:(大写)。元(币种:人民币),计 :叁拾叁万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于 2015年4月20日 合同
6、的,按下列第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3.如因特殊原因出卖人不按(附件三)约定的标准完成,双方可按实际情况找差价 3 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种方式处理:打印时间:2016-4-7第 4 页,共 14 页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1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x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60 日内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 之日止,
7、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的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 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01 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 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 品房价款的 0.01 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
8、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率计算。15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 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打印时间:2016-4-7第 5 页,共 14 页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于2.贷款付款的乙方x年x月x日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x 2016-04-05 ,一次性存(¥:337815)叁拾叁万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3.其他付款方式: x 3.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1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
9、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02 o/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o/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0.02 3. x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 不超过3 % ( 包括3 % ) 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 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10、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 以内(含3 % )部 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 以内(含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绝对值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 见附件三) ,未达到国 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
11、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乙方 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1.上水2.下水3.供电2016-4-72016-4-72016-4-7 4.供水 2016-4-75.暖气6.X 2016-4-7打印时间:2016-4-7第 6 页,共 14 页90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 o/o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
12、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见附件四) 。确需变更 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 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10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 日内与乙方协商。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1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90
13、 日。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 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x1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约定处理: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0.01种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 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0.01o/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x打印时间:2016-4-7第 7 页,共 14 页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按下列第2. x 第
14、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 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 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1.向 当地 鄂托克旗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4 页,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15、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 其他 一 份由乙方持有备用,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乙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 1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种方式处理: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生成日期: 2016年4月7日打印时间:2016-4-7第 8 页,共 14 页 附件一:商品房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屋圈红,加盖骑缝章。打印时间:2016-4-7第 9 页,共 14 页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x附件三:
16、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x打印时间:2016-4-7第 10 页,共 14 页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情况x打印时间:2016-4-7第 11 页,共 14 页附件五:补充合同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买受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同时买卖双方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最终结算,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取得产权证书。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所产生或衍生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按时提交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房屋,由此产生的交接责任按照本合
17、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第二部分 关于银行按揭贷款的补充协议: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出卖人购房的,应当在交纳首付款后15日内准备、完整地提供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产生或衍生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提供资料或者逾期向出卖人交纳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导致延误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视同买受人逾期贷款,出卖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7条执行。2、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或在交房期限前提供资料不符合银行审批要求,或其信用不符合贷款银行信贷政策,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其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最终导致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
18、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选择一次性付款,并在7日内付清全部房款;若买受人无力支付或不愿意支付剩余房款,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7条执行。3、买受人未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任何贷款本息或未履行借款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履行还款承诺,代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的,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要求还款通知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代付款,并自出卖人代其还款之日起,按代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同意在收到出卖人要求其退房的书面通知后30日无条件将所住房屋支付出卖人,出卖人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总房款的5%)
19、、代付银行的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赔偿金、追偿费用等出卖人的损失费用后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已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另行支付。买受人并应配合出卖人在有关政府部门办理解除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第三部 关于买受人交纳相关费用的补充协议:1、 房屋交付前买受人需交纳以下费用:(1) 专项维修基金由买受人自行交至鄂尔多斯市房屋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 出卖人代收的费用:契税、产权登记费。(3) 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应补缴的差额部分房款,买受人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补交。 (4)买受人如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而影响房屋质量,造成损坏,坍塌,则有出卖人全权负责,造成安全隐患则
20、需要承担整体维修项目费用及赔偿。2、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将上述税、费及差额房款一次性付清。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时缴纳上述税、费及差额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支付房屋。3、 出卖人在房屋支付前代收代缴的费用,如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则由双方据实调整。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7日内交纳,多余部分由出卖人在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30天内退还买受人。第四部分 关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补充说明:此规定中的“钢混结构”应为“砖混结构”。由于系统录入有误,应特此补充说明。第五部分 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1、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承担买受
21、人对该房屋的任何装修部分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恢复原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放置该房屋内的物品向有关部门提存,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出卖人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权利。打印时间:2016-4-7 第12页,共14页2、 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完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腾空该商品房。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并腾空该商品房后60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已付购房款。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另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30日内请求本合同第19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超过30日未请求有权机构确认的,视为同意合同解除。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打印时间:2016-4-7第 13 页,共 14 页合同登记备案栏经办人: 薛亮2016年4月7日打印时间:2016-4-7第 14 页,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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