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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92003secret.doc

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1209-2003 代替DB21/T1209-2000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2003-08-20发布

2、 2003-12-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9—2003 前 言 DB21/T1209—2003是DB21/T1209—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防排烟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1.2.3、3.1.2.4);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2.6);

3、——增加了对挡烟垂壁设置安装及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1.4、3.5.1.3);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2.2.3、3.2.2.4);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3.2.2.6); ——增加了对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 ——增加了对防火阀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3.2.3);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见3.4.1、3.4.2、3.4.3.1、3.4.3.2、3.4.4);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4.5);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

4、要求(见3.4.6) ——增加了对自动切换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5.4); ——取消了对排烟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4.2.2.2 a) ——取消了对排烟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3.2); ——取消了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4.2); ——取消了对防火阀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2000版4.5.4 a、b、c); DB21/T1209—2003 ——取消了系统联动功能中对关闭防火阀、关闭排防火阀的检验要求(2000版4.6 b、 e); ——调整了对送风阀、排烟阀装饰口材料的检验要求(2

5、000版4.1.2.2 c、4.2.2.2 c,本版3.1.3.2、3.2.3.2);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 ——调整了排烟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3.3 b、c,本版3.2.4.2); ——调整了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4.3 b、c、d,本版3.3.2.2);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 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9—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6、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张今、 张树学、 宫云财。 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9-2003 目 次 前言.......................................................................Ⅱ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

7、..................................................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2 4 检验规则................................................................15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质

8、量,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消防 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

9、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

10、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机械防烟系统 3.1.1 防烟设施设置 3.1.1.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1.1.2 防烟楼梯间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1、 3.1.1.3 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3.1.1.4 地下室 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3.1.1.5 裙房 要求: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3.1.2 机械加压送风机 检验方法(3.1.1.1~3.1.1.5):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应是经相

12、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外观标识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 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2.3 设置数量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4 设置部位 要求: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

13、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不宜与排烟机的出烟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排烟口排出的烟气的影响。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2.5 安装要求 要求:送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送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设施。室内安装时应当有检查、维修的通道。进出风口处应加金属安全网, 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1.2.

14、6 控制装置 要求:在送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送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送风机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1.3 送风口(阀) 3.1.3.1 设置部位 要求: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 风时,宜采用顶送式加压送风口或采用前室门上风幕形式。送风口不宜设置

15、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的相邻防火分区且远离排烟口(阀),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人防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2 安装要求 要求:送风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送风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送风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牢靠,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送风阀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检验

16、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 3.1.4 挡烟垂壁 要求:挡烟垂壁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 机械加压送风风速 3.1.5.1 金属风道 要求:送风管道采用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20m/s。 3.1.5.2 非金属风道 要求:送风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15m/s。 3.1.5.3 送风口 要求: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检验方法(3.1.5.1~3.1.5.3):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风道、风口的风速。 3.1.6 机械加压送风余压

17、 3.1.6.1 前室、合用前室等 要求: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3.1.6.2 防烟楼梯间 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 检验方法(3.1.6.1~3.1.6.2):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 3.1.7 机械加压送风量 3.1.7.1 防烟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 要求: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

18、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应分别符合表2、表3、表4、表5的规定。 表2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25000~30000 20~32层 35000~40000 表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压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32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表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19、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15000~20000 20~32层 22000~27000 表5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动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22000~27000 20~32层 28000~32000 注1:表2至表5的风量按开启2.0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 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1.75 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注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20、 3.1.7.2 剪刀楼梯间 要求: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1.7.3 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3.1.7.4 32层以上高层建筑 要求: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7.5 地下室 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检验方法(3.1.7.1~3.1.7.5):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机械加压送风机铭牌上标注的风量值。

21、 3.2 机械排烟系统 3.2.1 排烟设施设置 3.2.1.1 内走道 要求: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2 无窗或固定窗房间 要求: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3 中庭 要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4 地下室 要求: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² 或1个房间面积超过50 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

22、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5 地下汽车库 要求:面积超过2000 m²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检验方法(3.2.1.1~3.2.1.5):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 机械排烟风机 3.2.2.1 检验报告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机械排烟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2 外观标识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外观应无缺陷。在风机的明显部

23、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2.3 设置数量 要求:机械排烟风机设置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4 设置部位 要求:排烟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的专用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5h,机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轴流风机外露动力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进行耐火保 护。 排烟风机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

24、于60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2.5 安装要求 要求:排烟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其连接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排烟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措施。室内安装时应留有检查、维修的通道,风口处应加装金属安全网,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 3.2.2.6 控制装置 要求:在排烟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排烟风机的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

25、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2.3 排烟口(阀) 3.2.3.1 设置部位 要求:每个防烟分区必须设置排烟口(阀)。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道排烟口(阀)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阀)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阀)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当排烟口(阀)设在吊顶内或高于1.8m处,应在距地1.5m处设手动操作机构。排烟口(阀)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3.2 安装要求 要求:排烟口(阀)应牢固地固

26、定在设计位置上。排烟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 落、不松驰,运行可靠。排烟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排烟阀装饰口不得影响排烟性能,其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 3.2.4 排烟防火阀 3.2.4.1 检验报告 要求:排烟防火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4.2 设置部位 要求: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a) 排烟风

27、机房入口处; b) 排烟支管上; c) 排烟管道穿过防火墙处。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 排烟管道 要求: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资料,目测。 3.2.6 机械排烟风速 3.2.6.1 金属风道 要求:排烟管道采用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大于20m/s。 3.2.6.2 非金属风道 要求:排烟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 大于15m/s。 3.2.6.3 排烟口 要求:排

28、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检验方法(3.2.6.1~3.2.6.3):启动排烟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 3.2.7 机械排烟风量 3.2.7.1 走道或房间 要求:当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 间时,其风量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 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³/h);排烟风机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其风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 m³/h计算。 3.2.7.2 中庭 要求:中庭体积小于17000 m³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

29、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 m³,其排烟量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³/h。 检验方法(3.2.7.1~3.2.7.2):查阅设计资料,用风速仪测量并计算。 3.3 通风空调系统 3.3.1 设置 要求: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2 防火阀 3.3.2.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

30、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3.2.2 设置部位 要求:通风、空调系统送、回风管路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a)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b)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c)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d) 穿越变形缝的两侧; e)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2.3 安装要求 要求:防火阀宜设独立的支、吊架,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4 消防控制设备 3.4.1

31、 检验报告 要求: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必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 3.4.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4.3 基本功能 3.4.3.1 控制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以自动、手动方式输出停止相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启动相

32、关部位的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并启动挡烟垂壁等的控制信号。 3.4.3.2 显示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防烟排烟系统的电动防火阀、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等的动作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检验方法(3.4.3.1~3.4.3.2):做防烟排烟系统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3.4 备用电源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检验方法:目测,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3.4.5 动控制装置 要求:当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

33、制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启动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3.4.6 消防配电线路 要求: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 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保护。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5 系统控制功能 3.5.1 机械送风系统控制功能 3.5.1.1 送风机控制

34、功能 3.5.1.1.1 自动启动 要求:当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常开式送风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 应能直接启动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前室设置常闭式送风 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开启该层的送风口,且能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任一常闭式送风口开启时,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该防烟分区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内任一常闭式送风口,观察

35、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1.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 3.5.1.1.3 现场启动 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6、 3.5.1.2 送风口(阀)控制功能 3.5.1.2.1 自动启动 要求:当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的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其前室送风口(阀)、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2.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送风口(阀)控制装置,送风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启动

37、消防控制设备上送风口(阀)的控制装置,观察送风口(阀)、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2.3 现场启动 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组,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送风机组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2.4 手动复位 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8、3.5.1.3 挡烟垂壁控制功能 要求:当一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5.2 机械排烟系统控制功能 3.5.2.1 排烟风机控制功能 3.5.2.1.1 自动启动 要求:当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

39、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防烟分区内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2.1.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

40、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 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 3.5.2.1.3 现场启动 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信号显示情况。 3.5.2.2 排烟口(阀)控制功能 3.5.2.2.1 自动启动 要求:当一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自动开启,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

41、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2.2.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排烟口(阀)控制装置,排烟口(阀)应开启,且能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排烟口(阀)的控制装置,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2.2.3 现场启动 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烟口(阀)手动开启装置,排烟口(阀)应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

42、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信号显示情况。 3.5.2.2.4 手动复位 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2.3 排烟防火阀控制功能 要求: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 温度达到280°C时自动关闭。安装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能联锁关闭排烟风 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排烟防火阀应

43、设有手动关闭和手动复位 装置。 检验方法:在排烟风机运转情况下,手动关闭其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观察排烟风机是否停止运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信号显示。手动复位排烟防火阀,观察其动作情况。 3.5.3 系统联动功能 要求:当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一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a) 停止空调机组运行; b) 开启送风口(阀); c) 启动送风机组; d) 开启排烟口(阀)。 e) 启动排烟风机; 检验方法:由一防烟分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动作 况和工作情况,并看察控制室

44、消防控制设备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情况。 3.5.4 自动切换功能 要求:高层建筑防烟排烟风机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箱处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切换试验。 4 检验规则 4.1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4.2 抽样比例、数量。 4.2.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4.2.2 送风口(阀)、排烟口(阀)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个的全检,大于10个的按 20%抽栓,但不少于10个。 4.2.3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4.2.4 其他项目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3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4.4 评定规则 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 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应进行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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