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新进人员任用措施
第一条 人员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人员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时(视可能改变制订时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它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二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
经核准增补人员甄选,大专以上学历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学历由各企业(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标准。主办部门查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条用情况者,应立即报名书表寄还
2、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经过原因。
第三条 甄选委员会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相关下列事项:
1. 考试日期、地点;
2. 命题标准及答案;
3. 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4. 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5. 其它考试相关事项处理。
第四条 成绩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百分比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制订,但口试成绩不得超出总成绩40%。
第五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六条 录用通知
对于拟录用人员,
3、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程度以下人员(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用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还应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用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间隔标准上不得超出30天。
第七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交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确保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誊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及其它经历证实文件。
第八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
4、由各厂处参考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要求见习程序及训练方法,并指定专员负责指导。
第九条 训练计划
相关新进人员训练计划要求另订。
第十条 试用期满考评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附实习汇报),并依第七条要求权限呈核,如确定其适才适所则给予正式任用,如认为尚需延长试用应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况者即予解聘。
第十一条 处分要求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要求,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解聘。
第十二条 试用期间考勤要求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考勤要求以下:
1. 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解聘;
2. 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解聘或延长其试用期给予补足;
3. 曾有旷职统计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解聘;
4. 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给予保留,假满复职后给予接计;
5. 其它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停止试用或解聘
经停止试用或解聘者,仅付试用期间薪金,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实。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待遇
试用期间薪金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质,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五条 实施及修改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