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怡翔发展 怡翔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已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权代理人办理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三检、做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 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国家外经贸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 3. 为了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和维护、提升乙方的商业形
2、象,乙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作为其质量体系中的外来文件和该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单证制作 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了防止疏港的发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传递单证的及时性。 2.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3.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的联系人、指定货代订舱联系人、运输条款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乙方须负责与指定货代订舱联系人联系好相关业务。 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
3、日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须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 5. 甲方应尽量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之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实际支付的更正费用。 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并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7. 由乙方统一做箱时,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区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有甲方传真给乙方实际装箱凭证。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由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
4、乙方要负责收回提单,以确保在甲方同意把提单放给收货人之前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 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 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人民币费用的收费 1. 人民币费用的计收标准: (1) 出口订舱费: (2) 报关费: (3) 拖柜费: (4) 商检费: (5) THC: (6) 其他人民币费用,根据双方单票确认的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7) 在有任何异常费用产生前,乙方须跟甲方确认,并在收取费用时提供相关凭证。 2. 海
5、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下列规则。 (1) 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定的并经甲方确认后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发给甲方最新的运价表为准。 (4) 若甲方与船公司或其他货代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需提供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书面文件。 (5) 如乙方的海洋运费报价高,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乙方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甲方有权决定此票货不由乙方来代理出运。 3.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
6、币费用出口按(B)种方式结算,进口按(B)方式结算: (A)同城托收:见《关于双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B)月结帐: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月十五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至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汇付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日后十天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D)甲方在船到目的港之前应付清海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果甲方因正常
7、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款项存在困难,经乙方同意应至少付清上述费用的80%(关税除外),剩余的费用应在船开后的30日内付清。 (E)付款买单 (F)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应付费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扣押提单。 4. 海洋运费及与此有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承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目前汇率暂定为1: 8.3). 5.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6. 甲方对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
8、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不能作任何抵扣或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7. 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其它事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 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 查,甲方应视该传真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方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 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
9、双方均向第三方保密。 4. 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乙方应及时、迅速地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邮件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附的签收单上签字回传。 5. 如遇上海港随机查验,则乙方将根据实际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但在查验前需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凭证给甲方。 6. 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 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把退税单、核销单退还甲方。如有异常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8. 乙方不能随意在目的港向甲方的客户收取超额的或不合常规的费用。 9. 因有异常
10、情况,集装箱不能按时出厂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额外的费用。 10.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解决。 11.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 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12. 本协议最终裁定方为上海海事法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age 3 of 3






